关于委托评估机构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开展技术审查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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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委托评估机构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开展技术审查的公告

(略) 生态 (略) 分局关于委托评估机构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开展技术审查的公告 (略) 生态 (略) 分局拟委托评估机构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开展技术审查,欢迎有参与意向的单位前来参加报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工作内容按照《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 (略) 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指南>的通知》(吉市环函[2020]272号)要求, (略) 生态 (略) 分局拟委托技术评估机构,对拟受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技术审查。接受委托的技术评估机构,需根据国家生态环境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科学、公正、客观地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技术评估;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勘查,组织召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会议,出具书面评估意见报告,并对技术评估结论负责。二、服 (略) 生态 (略) 分局。三、服务期限自技术审查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日止。四、质量要求工作成果符合国家生态环境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要求,评估结论科学、公正、客观,达到国家规定深度要求;选派的项目负责人必须具备环评工程师职业资格;在约定时限内出具评估意见报告;满足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项目审批需要。五、资格要求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中国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民事责任的法人,其它组织或者自然人;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包含本项业务服务内容)。

2.具有履行合同所需的设施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配备可供使用的办公用房、办公设备、交通工具、专业设备;配备3名(含)以上专业技术评估人员,均须为注册环评工程师,其中:审核人员至少1名,一般技术评估人员至少2名。

3.具有独立民事责任承担能力;能够及时支付专家咨询费用。

4.具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独立、健全。

5.不得同时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6.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纪录。

7.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8.须在中国裁判文书网自行查询本单位行贿犯罪记录,且提供查询页面截图并加盖公章作为无行贿犯罪记录证明。

9.机构名称不同,但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自然人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机构,不得同时参加本事项的报名;本事项不接受联合体参与。

10.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国家、省、市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相关管理要求。

六、付费标准

完成技术评估并提交技术评估报告,符合工作质量要求的,按实际发生业务数量予以支付相应费用。支付费用标准为: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估10000元/件,环境影响报告表评估6000元/件。

七、付费方式

**日前统一核算, (略) 财政局统一拨付。

八、报名须知

(一)报名地址

(略) 民服务中心四楼E20, (略) 生态 (略) 分局行政审批办公室。地址: (略) 迎宾大街1号。

(二)联系方式

联系人:王立珠,联系电话:0432-*。

(三)截止时间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逾期概不受理。

(四)提交资料

凡有参与意向的单位,须携带下列资料前来报名: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项目负责人、审核人注册环评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3.具备提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服务必要的设施证明资料(办公用房、办公设备、交通工具、专业设备等照片)。

4.法人身份证明及法人身份证或授权委托书及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5.2020-2022年或近三年财务审计报告或者财务报表复印件。

6.在“信用中国”及“中国裁判文书网” (略) 信用记录及行贿犯罪记录,提供查询页面截图纸质版资料。

(五)辅助材料

凡前来报名的单位,可同时提交下列辅助材料:

1.除本公告第五条第2项明确的必要条件以外,其他可参与此项业务的本单位从业人员相关资格证书复印件(非必须项)。

2.本单位 (略) 生态环境厅纳入各类生态环境保护专家库的人员名单及证明材料(非必须项)。

3.本单位持有的生态环境保护相关业务资质证书复印件(非必须项)。

4. (略) 内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业务相关业绩证明材料(非必须项)。

5.本单位近五年来,在省内开展生态环境保护业务相关业绩证明材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业务除外,非必须项)。

6.本单位近五年来,在国内外取得的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技术成果证明材料(非必须项)。

以上资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并承诺对材料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一经发现存在伪造作假行为,取消入围资格。资料提交后一律不予退还,因此次报名而发生的任何费用均需报名单位自行承担,我局概不负责任何费用。

本 (略) 生态 (略) 分局负责解释。

特此公告。

(略) 生态 (略) 分局

**日

(略) 生态 (略) 分局关于委托评估机构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开展技术审查的公告 (略) 生态 (略) 分局拟委托评估机构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开展技术审查,欢迎有参与意向的单位前来参加报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工作内容按照《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 (略) 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指南>的通知》(吉市环函[2020]272号)要求, (略) 生态 (略) 分局拟委托技术评估机构,对拟受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技术审查。接受委托的技术评估机构,需根据国家生态环境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科学、公正、客观地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技术评估;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勘查,组织召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会议,出具书面评估意见报告,并对技术评估结论负责。二、服 (略) 生态 (略) 分局。三、服务期限自技术审查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日止。四、质量要求工作成果符合国家生态环境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要求,评估结论科学、公正、客观,达到国家规定深度要求;选派的项目负责人必须具备环评工程师职业资格;在约定时限内出具评估意见报告;满足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项目审批需要。五、资格要求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中国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民事责任的法人,其它组织或者自然人;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包含本项业务服务内容)。

2.具有履行合同所需的设施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配备可供使用的办公用房、办公设备、交通工具、专业设备;配备3名(含)以上专业技术评估人员,均须为注册环评工程师,其中:审核人员至少1名,一般技术评估人员至少2名。

3.具有独立民事责任承担能力;能够及时支付专家咨询费用。

4.具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独立、健全。

5.不得同时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6.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纪录。

7.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8.须在中国裁判文书网自行查询本单位行贿犯罪记录,且提供查询页面截图并加盖公章作为无行贿犯罪记录证明。

9.机构名称不同,但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自然人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机构,不得同时参加本事项的报名;本事项不接受联合体参与。

10.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国家、省、市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相关管理要求。

六、付费标准

完成技术评估并提交技术评估报告,符合工作质量要求的,按实际发生业务数量予以支付相应费用。支付费用标准为: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估10000元/件,环境影响报告表评估6000元/件。

七、付费方式

**日前统一核算, (略) 财政局统一拨付。

八、报名须知

(一)报名地址

(略) 民服务中心四楼E20, (略) 生态 (略) 分局行政审批办公室。地址: (略) 迎宾大街1号。

(二)联系方式

联系人:王立珠,联系电话:0432-*。

(三)截止时间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逾期概不受理。

(四)提交资料

凡有参与意向的单位,须携带下列资料前来报名: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项目负责人、审核人注册环评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3.具备提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服务必要的设施证明资料(办公用房、办公设备、交通工具、专业设备等照片)。

4.法人身份证明及法人身份证或授权委托书及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5.2020-2022年或近三年财务审计报告或者财务报表复印件。

6.在“信用中国”及“中国裁判文书网” (略) 信用记录及行贿犯罪记录,提供查询页面截图纸质版资料。

(五)辅助材料

凡前来报名的单位,可同时提交下列辅助材料:

1.除本公告第五条第2项明确的必要条件以外,其他可参与此项业务的本单位从业人员相关资格证书复印件(非必须项)。

2.本单位 (略) 生态环境厅纳入各类生态环境保护专家库的人员名单及证明材料(非必须项)。

3.本单位持有的生态环境保护相关业务资质证书复印件(非必须项)。

4. (略) 内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业务相关业绩证明材料(非必须项)。

5.本单位近五年来,在省内开展生态环境保护业务相关业绩证明材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业务除外,非必须项)。

6.本单位近五年来,在国内外取得的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技术成果证明材料(非必须项)。

以上资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并承诺对材料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一经发现存在伪造作假行为,取消入围资格。资料提交后一律不予退还,因此次报名而发生的任何费用均需报名单位自行承担,我局概不负责任何费用。

本 (略) 生态 (略) 分局负责解释。

特此公告。

(略) 生态 (略) 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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