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潮环(湘)罚字〔2022〕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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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潮环(湘)罚字〔2022〕18号


(略) 锐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4ULK0J6W

  法定代表人:*锐干

  住所: (略) 桥东东山路北侧(检测车间)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日,我局执法 (略) 锐 (略) 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你公司2号重柴线没有使用,但具备作业条件,经对2号重柴线NOx排气采样管长度进行测量,采样管长度为12.9米,超过《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的规定。你公司存在未按照法定的检测方法、检测标准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检测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当事人陈述、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公司检测过程存在未按照法定的检测方法、检测标准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检测的行为,违反了《 (略) 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 (略) 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应予以行政处罚。

  我局于2022年 (略) 送达了《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潮环(湘)罚事告字〔2022〕21号﹞,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现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 (略) 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三条“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及依照《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 (略)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3.46表“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违反《 (略) 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裁量标准, (略) 的违法行为对照裁量标准,结果如下:你公司使用长度为12.9米的2号重柴线NOx排气采样管进行检测,属于未依据法定的检测方法、检测标准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检测;你公司近二年首次出现此类环境违法行为,属于2次以下;**日,我局依法以突击方式进行复查,你公司已完成整改,属于限期内改正。 (略) 罚款区间为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

  根据《 (略) 生态环境厅印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服务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粤环函〔2020〕58号)的精神,明确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进一步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服务,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其中,第八点提到要“完善环境违法容错纠错机制”“......充分考虑企业排污对环境影响情况,对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有立功行为等情形的,从轻或减轻处罚。”你公司在违法行为发生后,能主动落实整改减轻环境污染,符合上述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为贯彻落实该通知的相关精神,进一步支持企业有序复工复产,建议给予从轻处罚。

  根据《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二条第(二)项“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从轻处罚应当低于平均值...”的规定,因处罚金额额度为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从轻应当低于平均值1.25万元, (略) 从轻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万*仟元。

  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必须到我局湘桥分局(地址:潮州大道北凤新东路环境监控中心2楼;电话:0768-*)办理缴款相关手续并到银行缴纳罚款。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送我局湘桥分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根据《 (略) 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 (略) 湘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 (略) 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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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锐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4ULK0J6W

  法定代表人:*锐干

  住所: (略) 桥东东山路北侧(检测车间)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日,我局执法 (略) 锐 (略) 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你公司2号重柴线没有使用,但具备作业条件,经对2号重柴线NOx排气采样管长度进行测量,采样管长度为12.9米,超过《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的规定。你公司存在未按照法定的检测方法、检测标准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检测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当事人陈述、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公司检测过程存在未按照法定的检测方法、检测标准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检测的行为,违反了《 (略) 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 (略) 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应予以行政处罚。

  我局于2022年 (略) 送达了《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潮环(湘)罚事告字〔2022〕21号﹞,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现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 (略) 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三条“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及依照《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 (略)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3.46表“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违反《 (略) 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裁量标准, (略) 的违法行为对照裁量标准,结果如下:你公司使用长度为12.9米的2号重柴线NOx排气采样管进行检测,属于未依据法定的检测方法、检测标准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检测;你公司近二年首次出现此类环境违法行为,属于2次以下;**日,我局依法以突击方式进行复查,你公司已完成整改,属于限期内改正。 (略) 罚款区间为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

  根据《 (略) 生态环境厅印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服务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粤环函〔2020〕58号)的精神,明确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进一步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服务,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其中,第八点提到要“完善环境违法容错纠错机制”“......充分考虑企业排污对环境影响情况,对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有立功行为等情形的,从轻或减轻处罚。”你公司在违法行为发生后,能主动落实整改减轻环境污染,符合上述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为贯彻落实该通知的相关精神,进一步支持企业有序复工复产,建议给予从轻处罚。

  根据《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二条第(二)项“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从轻处罚应当低于平均值...”的规定,因处罚金额额度为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从轻应当低于平均值1.25万元, (略) 从轻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万*仟元。

  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必须到我局湘桥分局(地址:潮州大道北凤新东路环境监控中心2楼;电话:0768-*)办理缴款相关手续并到银行缴纳罚款。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送我局湘桥分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根据《 (略) 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 (略) 湘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 (略) 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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