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人卫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精制饮片项目-000359a196424bb68023421b81c917ae-拟审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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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人卫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精制饮片项目-000359a196424bb68023421b81c917ae-拟审查项目

建设地点:漷县镇漷兴三街11号
公示时间:**
受理时间:**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废气:项目废气主要来生产过程中产生医药尘、煎药中心产生的异味,检验中心实验过程中产生的无机酸性气体和挥发性有机物。经预测,各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501-2017)中标准要求;挥发性有机物(以非*烷总烃计)能够满足《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表2“大气污染物(TVOC)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可达标排放。废水:项目废水主要来自员工生活污水、清洗废水、蒸煮废水和浓盐水,项目器皿前两次清洗废水作为危废处理,其余清洗废水、浓盐水和生活污水均排入厂区自建污水处理站处理,经处理后, (略) 政污水管网,最终进入漷县镇中心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项目废水污染物排放均 (略) 《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307-2013)中“排入公共污水处理系统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对周围的地表水环境影响较小。噪声:运营期主要噪声源为实验仪器设备、废气处理设备配套风机、破碎机、粉碎机等运行时产生的噪声,噪声级为60~95dB(A);废气处理设备配套风机噪声级为90~95dB(A),产噪声设备经过基础减振、房屋隔声、距离衰减等措施后,厂界噪声可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固体废物: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包括:生活垃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生活垃圾经收集后由当地环卫部门清运;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为废包装箱,经收集后外售;危险废物定期委托北京金隅红树林环 (略) 定期清运并安全化处置。
公众参与情况:已公示
联系人:田占一
联系电话:*
环评单位名称:中政国评(北京) (略)
审批部门: (略) 通州区生态环境局
邮政编码:*
邮寄地址:通州区运河西大街248号
传真电话:*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
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 (略)

建设地点:漷县镇漷兴三街11号
公示时间:**
受理时间:**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废气:项目废气主要来生产过程中产生医药尘、煎药中心产生的异味,检验中心实验过程中产生的无机酸性气体和挥发性有机物。经预测,各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501-2017)中标准要求;挥发性有机物(以非*烷总烃计)能够满足《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表2“大气污染物(TVOC)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可达标排放。废水:项目废水主要来自员工生活污水、清洗废水、蒸煮废水和浓盐水,项目器皿前两次清洗废水作为危废处理,其余清洗废水、浓盐水和生活污水均排入厂区自建污水处理站处理,经处理后, (略) 政污水管网,最终进入漷县镇中心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项目废水污染物排放均 (略) 《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307-2013)中“排入公共污水处理系统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对周围的地表水环境影响较小。噪声:运营期主要噪声源为实验仪器设备、废气处理设备配套风机、破碎机、粉碎机等运行时产生的噪声,噪声级为60~95dB(A);废气处理设备配套风机噪声级为90~95dB(A),产噪声设备经过基础减振、房屋隔声、距离衰减等措施后,厂界噪声可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固体废物: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包括:生活垃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生活垃圾经收集后由当地环卫部门清运;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为废包装箱,经收集后外售;危险废物定期委托北京金隅红树林环 (略) 定期清运并安全化处置。
公众参与情况:已公示
联系人:田占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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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单位名称:中政国评(北京) (略)
审批部门: (略) 通州区生态环境局
邮政编码:*
邮寄地址:通州区运河西大街248号
传真电话:*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
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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