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撤销《浦北县张黄镇城发塑料加工场年破碎500吨塑料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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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撤销《浦北县张黄镇城发塑料加工场年破碎500吨塑料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的决定

浦北县张黄镇城发塑料加工场:

你厂于**日向我局提交了《浦北县张黄镇城发塑料加工场年破碎500吨塑料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我局于**日以《 (略) 浦北生态环境局关于浦北县张黄镇城发塑料加工场年破碎500吨塑料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钦浦环审[2021]15号)予以批复了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经查,该批复存在以下问题: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及《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一)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的规定,该项目选 (略) 浦北县张黄镇学堂村委会禾一队乌龟岭,属于非农业建设用地,不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再生塑料行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相关准入规定,应不予批准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综上所述,我局决定对《 (略) 浦北生态环境局关于浦北县张黄镇城发塑料加工场年破碎500吨塑料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钦浦环审[2021]15号)予以撤销。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或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 (略) 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略) 生态环境局

**日



钦浦环审函〔2022〕15号钦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撤销《浦北县张黄镇城发塑料加工场年破碎500吨塑料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的决定.pdf

浦北县张黄镇城发塑料加工场:

你厂于**日向我局提交了《浦北县张黄镇城发塑料加工场年破碎500吨塑料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我局于**日以《 (略) 浦北生态环境局关于浦北县张黄镇城发塑料加工场年破碎500吨塑料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钦浦环审[2021]15号)予以批复了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经查,该批复存在以下问题: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及《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一)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的规定,该项目选 (略) 浦北县张黄镇学堂村委会禾一队乌龟岭,属于非农业建设用地,不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再生塑料行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相关准入规定,应不予批准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综上所述,我局决定对《 (略) 浦北生态环境局关于浦北县张黄镇城发塑料加工场年破碎500吨塑料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钦浦环审[2021]15号)予以撤销。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或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 (略) 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略) 生态环境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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