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门县平陵金燕米厂建设项目审批后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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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门县平陵金燕米厂建设项目审批后公示

  市环(龙门)建〔2022〕40号

  关于龙门县平陵金燕米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龙门县平陵金燕米厂建设项目:

  送来《龙门县平陵金燕米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提出以下审批意见:

  一、项 (略) 龙门县龙田镇武深高速龙田出口旁,占地面积6307.93m2,建筑面积6658.81m2。项目主要从事稻谷加工,年产大米14400吨(另有副产品米糠6716.75t、次品米、碎米1920t)。项目总投资1262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0万元,占总投资的7.9%,劳动定员9人,均不在厂区内食宿。根据建设项目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同意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评价分析结论,从环境保护角度,同意该项目建设。

  二、龙门县平陵金燕米厂建设项目对该项目用地范围内,环境污染防治负总体责任。项目建设应认真落实好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施工期主要污染防治措施

  1、项目应加强施工现场管理,防止乱堆乱弃,并采取封闭施工、洒水降尘等措施控制施工扬尘。

  2、项目施工场地、临时堆场四周应设置排水沟,对施工废水、地表径流水(冲刷雨水)进行收集,经沉淀池、隔油池处理后回用于施工场地洒水抑尘,不得直接外排。项目建设范围内不使用临建房,不设食堂和宿舍,施工人员生活应依托周边附近民房、村屋等生活设施解决,生活污水按原有方式进行处理及排放。

  3、项目应选用低噪声施工机械和工艺,优化施工场地布置,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确保施工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标准要求。

  4、项目施工产生的余泥渣土、建筑废料等应分类收集,可用于回填或回收利用的应进行相应处理,不可回收利用的须运至专门的建筑垃圾堆放场处置;施工期生活垃圾经分类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二)营运期主要污染防治措施

  1、建设单位须合理安排生产区布局,应采用负压封闭式生产车间,并科学加强抽排换气。

  (1)本项目卸料工序应采用三面围挡及一面塑料帘式半封闭设置,将卸料过程中产生的粉尘通过顶部引风收集装置引至脉冲除尘器(8#)处理后再车间内无组织排放。

  (2)烘干(电加热)、初筛、去石、砻谷、谷糙分离、碾米、抛光工序生产设备均需采用密闭式设置。其中,烘干过程中产生的粉尘经集气管道收集引至脉冲除尘器(9#)处理后,通过一根排放口离地面17米或以上(含楼高)及高于周围200米半径范围的最高建筑5米以上(无法满足时排放速率限值50%)的排气筒(1#)达标排放;初筛、去石、砻谷、谷糙分离过程中产生的粉尘经集气管道收集引至脉冲除尘器(1#~4#)处理后,通过一根排放口离地面17米或以上(含楼高)及高于周围200米半径范围的最高建筑5米以上(无法满足时排放速率限值50%)的排气筒(2#)达标排放;碾米、抛光过程中产生的粉尘经集气管道收集引至脉冲除尘器(5#~7#)处理后,通过一根排放口离地面17米或以上(含楼高)及高于周围200米半径范围的最高建筑5米以上(无法满足时排放速率限值50%)的排气筒(3#)达标排放。

  (3)项目谷糙分离后产生的稻壳通过粉碎机粉碎成米糠,该过程须在密闭区间内进行,破碎产生的少量粉尘通过加强抽排通风等措施后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

  (4)本项目各工序产生的粉尘(颗粒物)排放 (略)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中第二时段二级标准(排放速率严格50%执行)及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5)项目自建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恶臭以无组织形式排放,须采取池体设施加盖、定时喷洒除臭剂等相应措施,使厂界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1新、改、扩建厂界二级标准。

  综上,本项目排放口(排气筒)设置应科学规范,尽量远离周边敏感点。有关工序、污染防治设备与排放口(排气筒)设置应严格落实(下表)对应关系,不得私自增改排放口(排气筒)。

工序

污染防治设备(编号)

排气筒(编号)

烘干

集气系统+脉冲除尘器(9#)

排气筒(1#)

初筛、去石、砻谷、谷糙分离

集气系统+脉冲除尘器(1#~4#)

排气筒(2#)

碾米、抛光

集气系统+脉冲除尘器(5#~7#)

排气筒(3#)

  2、建设单位应完善雨污分流措施。本项目无生产废水排放;员工生活污水经自建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表1中“城市绿化、道路清扫、消防、建筑施工”标准 (略)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两者之较严值后,回用于周边绿化及山林田地灌溉,不得直接外排。

  3、项目须通过采取合理的生产布局及隔音减震等噪声防治措施,使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4、本项目一般工业固废包括杂质、米糠(包括稻壳破碎)、次品米、碎米、包装废物、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等,均须经过分类收集后交由专业回收单位处理(米糠、次品米、碎米可作副产品外售);危险废物包括设备维护产生的废机油、废机油桶、含油废抹布和废手套,须分类收集并定点存放于有警示标识的防渗防漏密封设施内,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员工生活垃圾经分类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5、项目应编制环境事故应急预案,落实环评文件提出的环境风险事故应急措施,重点加强消防、固废撒漏和污染防治处理设施故障等环境风险事故防范。

  6、项目运营期间,应制定落实自行监测计划,每年监测频次以排污许可相关核定为准,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三、项目须严格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污染防治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环保设施建成经过验收合格并取得排污许可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四、若项目的性质、主要原材料、生产工艺和规模等发生重大变动,须依法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取得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略) 生态环境局

**日



  市环(龙门)建〔2022〕40号

  关于龙门县平陵金燕米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龙门县平陵金燕米厂建设项目:

  送来《龙门县平陵金燕米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提出以下审批意见:

  一、项 (略) 龙门县龙田镇武深高速龙田出口旁,占地面积6307.93m2,建筑面积6658.81m2。项目主要从事稻谷加工,年产大米14400吨(另有副产品米糠6716.75t、次品米、碎米1920t)。项目总投资1262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0万元,占总投资的7.9%,劳动定员9人,均不在厂区内食宿。根据建设项目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同意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评价分析结论,从环境保护角度,同意该项目建设。

  二、龙门县平陵金燕米厂建设项目对该项目用地范围内,环境污染防治负总体责任。项目建设应认真落实好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施工期主要污染防治措施

  1、项目应加强施工现场管理,防止乱堆乱弃,并采取封闭施工、洒水降尘等措施控制施工扬尘。

  2、项目施工场地、临时堆场四周应设置排水沟,对施工废水、地表径流水(冲刷雨水)进行收集,经沉淀池、隔油池处理后回用于施工场地洒水抑尘,不得直接外排。项目建设范围内不使用临建房,不设食堂和宿舍,施工人员生活应依托周边附近民房、村屋等生活设施解决,生活污水按原有方式进行处理及排放。

  3、项目应选用低噪声施工机械和工艺,优化施工场地布置,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确保施工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标准要求。

  4、项目施工产生的余泥渣土、建筑废料等应分类收集,可用于回填或回收利用的应进行相应处理,不可回收利用的须运至专门的建筑垃圾堆放场处置;施工期生活垃圾经分类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二)营运期主要污染防治措施

  1、建设单位须合理安排生产区布局,应采用负压封闭式生产车间,并科学加强抽排换气。

  (1)本项目卸料工序应采用三面围挡及一面塑料帘式半封闭设置,将卸料过程中产生的粉尘通过顶部引风收集装置引至脉冲除尘器(8#)处理后再车间内无组织排放。

  (2)烘干(电加热)、初筛、去石、砻谷、谷糙分离、碾米、抛光工序生产设备均需采用密闭式设置。其中,烘干过程中产生的粉尘经集气管道收集引至脉冲除尘器(9#)处理后,通过一根排放口离地面17米或以上(含楼高)及高于周围200米半径范围的最高建筑5米以上(无法满足时排放速率限值50%)的排气筒(1#)达标排放;初筛、去石、砻谷、谷糙分离过程中产生的粉尘经集气管道收集引至脉冲除尘器(1#~4#)处理后,通过一根排放口离地面17米或以上(含楼高)及高于周围200米半径范围的最高建筑5米以上(无法满足时排放速率限值50%)的排气筒(2#)达标排放;碾米、抛光过程中产生的粉尘经集气管道收集引至脉冲除尘器(5#~7#)处理后,通过一根排放口离地面17米或以上(含楼高)及高于周围200米半径范围的最高建筑5米以上(无法满足时排放速率限值50%)的排气筒(3#)达标排放。

  (3)项目谷糙分离后产生的稻壳通过粉碎机粉碎成米糠,该过程须在密闭区间内进行,破碎产生的少量粉尘通过加强抽排通风等措施后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

  (4)本项目各工序产生的粉尘(颗粒物)排放 (略)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中第二时段二级标准(排放速率严格50%执行)及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5)项目自建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恶臭以无组织形式排放,须采取池体设施加盖、定时喷洒除臭剂等相应措施,使厂界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1新、改、扩建厂界二级标准。

  综上,本项目排放口(排气筒)设置应科学规范,尽量远离周边敏感点。有关工序、污染防治设备与排放口(排气筒)设置应严格落实(下表)对应关系,不得私自增改排放口(排气筒)。

工序

污染防治设备(编号)

排气筒(编号)

烘干

集气系统+脉冲除尘器(9#)

排气筒(1#)

初筛、去石、砻谷、谷糙分离

集气系统+脉冲除尘器(1#~4#)

排气筒(2#)

碾米、抛光

集气系统+脉冲除尘器(5#~7#)

排气筒(3#)

  2、建设单位应完善雨污分流措施。本项目无生产废水排放;员工生活污水经自建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表1中“城市绿化、道路清扫、消防、建筑施工”标准 (略)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两者之较严值后,回用于周边绿化及山林田地灌溉,不得直接外排。

  3、项目须通过采取合理的生产布局及隔音减震等噪声防治措施,使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4、本项目一般工业固废包括杂质、米糠(包括稻壳破碎)、次品米、碎米、包装废物、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等,均须经过分类收集后交由专业回收单位处理(米糠、次品米、碎米可作副产品外售);危险废物包括设备维护产生的废机油、废机油桶、含油废抹布和废手套,须分类收集并定点存放于有警示标识的防渗防漏密封设施内,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员工生活垃圾经分类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5、项目应编制环境事故应急预案,落实环评文件提出的环境风险事故应急措施,重点加强消防、固废撒漏和污染防治处理设施故障等环境风险事故防范。

  6、项目运营期间,应制定落实自行监测计划,每年监测频次以排污许可相关核定为准,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三、项目须严格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污染防治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环保设施建成经过验收合格并取得排污许可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四、若项目的性质、主要原材料、生产工艺和规模等发生重大变动,须依法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取得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略) 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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