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昌县发改委关于广昌县驿前镇高虎脑长征国家文化公园战斗遗址提升保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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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昌县发改委关于广昌县驿前镇高虎脑长征国家文化公园战斗遗址提升保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 索 引 号:GCX0003/2022-14337

    发文机关: 广昌县发改委

  • 文   号:

    成文日期: **

广昌县发改委关于广昌县驿前镇高虎脑长征国家文化公园战斗遗址提升保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发布日期:**16:42浏览次数:来源:广昌县发改委

广发改审批〔2022〕171号

广昌县发改委关于广昌县驿前镇高虎脑长征国家文化公园战斗遗址提升保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广昌县驿前镇人民政府:

报来《关于要求批复广昌县驿前镇高虎脑长征国家文化公园战斗遗址提升保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具体批复如下:

一、为了传承革命斗争精神,推动红色文化教育发展。依据《政府投资条例》( (略) 令712号)、《 (略) 投资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1号)同意实施广昌县驿前镇高虎脑长征国家文化公园战斗遗址提升保护项目(项目代码:2211-*-04-01-*)。项目单位为广昌县驿前镇人民政府。

二、项目建设地点:广昌县驿前镇贯桥村。

三、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提升改造高虎脑遗址广场1700平方米,地面浮雕100平方米,廊架240平方米;修建高虎脑精神堡垒1处,修复3-5处战壕、碉堡等遗迹;部分绿植提升1000平方米。

四、项目计划建设工期4个月。

五、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总投资475万元。建设资金来源:2022年长征国家文化公园江西段建设资金。

六、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认真组织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具体按文件所附《招标事项核准意见表》要求执行。

七、请广昌县驿前镇人民政府按照《 (略) 投资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1号)要求,并在下一项工作中加强管理,严格控制投资,确保建设工期和质量。严禁在项目中设置培训中心等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

八、如需对本项目批复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 (略) 投资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1号)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九、请广昌县驿前镇人民政府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评等相关报建手续。

十、工程建设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要求,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认真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

十一、本批复有效期为二年,需要延期的请在期限届满的三十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本批复只能延期一次,延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广昌县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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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GCX0003/2022-14337

    发文机关: 广昌县发改委

  • 文   号:

    成文日期: **

广昌县发改委关于广昌县驿前镇高虎脑长征国家文化公园战斗遗址提升保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发布日期:**16:42浏览次数:来源:广昌县发改委

广发改审批〔2022〕171号

广昌县发改委关于广昌县驿前镇高虎脑长征国家文化公园战斗遗址提升保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广昌县驿前镇人民政府:

报来《关于要求批复广昌县驿前镇高虎脑长征国家文化公园战斗遗址提升保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具体批复如下:

一、为了传承革命斗争精神,推动红色文化教育发展。依据《政府投资条例》( (略) 令712号)、《 (略) 投资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1号)同意实施广昌县驿前镇高虎脑长征国家文化公园战斗遗址提升保护项目(项目代码:2211-*-04-01-*)。项目单位为广昌县驿前镇人民政府。

二、项目建设地点:广昌县驿前镇贯桥村。

三、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提升改造高虎脑遗址广场1700平方米,地面浮雕100平方米,廊架240平方米;修建高虎脑精神堡垒1处,修复3-5处战壕、碉堡等遗迹;部分绿植提升1000平方米。

四、项目计划建设工期4个月。

五、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总投资475万元。建设资金来源:2022年长征国家文化公园江西段建设资金。

六、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认真组织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具体按文件所附《招标事项核准意见表》要求执行。

七、请广昌县驿前镇人民政府按照《 (略) 投资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1号)要求,并在下一项工作中加强管理,严格控制投资,确保建设工期和质量。严禁在项目中设置培训中心等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

八、如需对本项目批复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 (略) 投资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1号)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九、请广昌县驿前镇人民政府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评等相关报建手续。

十、工程建设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要求,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认真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

十一、本批复有效期为二年,需要延期的请在期限届满的三十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本批复只能延期一次,延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广昌县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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