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安龙生物医药有限公司GMP车间及研发实验室项目-af7b2c711a9a4d8c9729ec781cc9824a-拟审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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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安龙生物医药有限公司GMP车间及研发实验室项目-af7b2c711a9a4d8c9729ec781cc9824a-拟审查项目

建设地点: (略) 顺义区安 (略) 1号楼1层158
公示时间:**
受理时间:**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一、废气(1)可能带微量生物活性的洁净空气中试过程细胞培养废气主要成分为CO2和H2O,发酵废气经细胞培养间和接种间排风设置的高效过滤器过滤之后通过百叶窗排放,废气经过高效过滤器处理后,可保证排出的洁净空气不带有生物活性。(2)实验室挥发性有机废气和酸性废气实验室试剂配制、检测过程中产生挥发性有机废气和酸性废气,经排风机组加排出室外进入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所在建筑2号楼楼顶排放,排气口高度15m。 (3)污水处理站及废液灭活罐恶臭废气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恶臭废气及废液灭活罐的呼吸恶臭废气通过1套排风系统排出室外,通过碱性活性炭处理达标后,由15米高排气筒排放。二、废水拟建项目产生的含生物活性废水全部进入地下二层辅助间内的序废液灭活处理罐灭活,灭活后同地面清洗废水、工服清洗废水、实验废水等进入自建污水处理站处理,处理后同纯水/注射水制备废水、生活污水一起进入园区化粪池处理, (略) 政管网最终排入天竺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三、噪声项目通过采取选购低噪声设备、减振、墙体隔声、合理布局等措施后,运营期的噪声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四、固体废物拟建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中涉及生物活性的经高温高压灭菌柜灭活后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危险废物均委托具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拟建项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经分类集中收集后,由市政环卫部门定期清运统一处理。制水废过滤介质和送风系统废过滤介质由设备厂家定期回收更换。拟建项目生活垃圾来自员工办公,经分类集 (略) 政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公众参与情况:公示期间,无反馈意见
联系人:姚文杰
联系电话:*
环评单位名称: (略) 劳保所 (略)
审批部门:顺义区生态环境局
邮政编码:*
邮寄地址: (略) 顺义区复 (略)
传真电话:*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
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 (略)

建设地点: (略) 顺义区安 (略) 1号楼1层158
公示时间:**
受理时间:**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一、废气(1)可能带微量生物活性的洁净空气中试过程细胞培养废气主要成分为CO2和H2O,发酵废气经细胞培养间和接种间排风设置的高效过滤器过滤之后通过百叶窗排放,废气经过高效过滤器处理后,可保证排出的洁净空气不带有生物活性。(2)实验室挥发性有机废气和酸性废气实验室试剂配制、检测过程中产生挥发性有机废气和酸性废气,经排风机组加排出室外进入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所在建筑2号楼楼顶排放,排气口高度15m。 (3)污水处理站及废液灭活罐恶臭废气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恶臭废气及废液灭活罐的呼吸恶臭废气通过1套排风系统排出室外,通过碱性活性炭处理达标后,由15米高排气筒排放。二、废水拟建项目产生的含生物活性废水全部进入地下二层辅助间内的序废液灭活处理罐灭活,灭活后同地面清洗废水、工服清洗废水、实验废水等进入自建污水处理站处理,处理后同纯水/注射水制备废水、生活污水一起进入园区化粪池处理, (略) 政管网最终排入天竺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三、噪声项目通过采取选购低噪声设备、减振、墙体隔声、合理布局等措施后,运营期的噪声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四、固体废物拟建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中涉及生物活性的经高温高压灭菌柜灭活后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危险废物均委托具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拟建项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经分类集中收集后,由市政环卫部门定期清运统一处理。制水废过滤介质和送风系统废过滤介质由设备厂家定期回收更换。拟建项目生活垃圾来自员工办公,经分类集 (略) 政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公众参与情况:公示期间,无反馈意见
联系人:姚文杰
联系电话:*
环评单位名称: (略) 劳保所 (略)
审批部门:顺义区生态环境局
邮政编码:*
邮寄地址: (略) 顺义区复 (略)
传真电话:*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
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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