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东U谷·眉山高新科技企业港
联东U谷·眉山高新科技企业港
根据《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和《 (略) 水利厅转发〈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川水函【2018】887号)相关规定,眉山 (略) 于**日在项目所在地东坡区经开新区尚义大道召开“联东U谷·眉山高新科技企业港”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会。
参加验收的有验收报告编制单位、水保方案编制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地勘单位、建设单位的代表,会议成立了验收组。验收组认为“联东U谷·眉山高新科技企业港”实施过程中落实了水土保持方案及批复文件要求,完成了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任务,水土流失防治指标达到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目标值,符合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条件。验收组一致同意“联东U谷·眉山高新科技企业港”水土保持设施通过验收。
现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本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及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进行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公示期20个工作日。
建设单位联系人:陈媛媛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东坡区经开新区尚义大道
建设单位:眉山 (略)
验收报告编制单位:四川 (略)
监测单位:眉山 (略)
建设地点: (略) / (略) /东坡区
备注:
根据《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和《 (略) 水利厅转发〈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川水函【2018】887号)相关规定,眉山 (略) 于**日在项目所在地东坡区经开新区尚义大道召开“联东U谷·眉山高新科技企业港”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会。
参加验收的有验收报告编制单位、水保方案编制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地勘单位、建设单位的代表,会议成立了验收组。验收组认为“联东U谷·眉山高新科技企业港”实施过程中落实了水土保持方案及批复文件要求,完成了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任务,水土流失防治指标达到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目标值,符合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条件。验收组一致同意“联东U谷·眉山高新科技企业港”水土保持设施通过验收。
现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本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及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进行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公示期20个工作日。
建设单位联系人:陈媛媛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东坡区经开新区尚义大道
建设单位:眉山 (略)
验收报告编制单位:四川 (略)
监测单位:眉山 (略)
建设地点: (略) / (略) /东坡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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