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张家港保税区张保实业有限公司新建张家港非保税物流中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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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张家港保税区张保实业有限公司新建张家港非保税物流中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苏环管〔2008〕61号
张家港保 (略) :
你公司报来的《张家港保 (略) 新建张家港非保税物流中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对该报告书的技术评估 (略) 、 (略) 环保局的预审意见均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书的结论、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技术评估意见、 (略) (略) 环保局的预审意见,在认真落实各项污染防治和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考虑,你公司在张家港保税物流园规划区域内拟建地点建设该项目可行。
本项目专门为扬子江国际化学工业园化工生产企业提供化工基础原料、化工产品(固态或桶装液态)的仓储、运输、配送等配套服务。项目化学品储量4.1万吨,年周转150万吨,主要品种有二*苯、环氧树脂、聚苯*烯、*苯胶乳(均为桶装)、其他固体产品(*类不挥发固体物质)。
二、你公司在工程设计、建设和管理中须落实报告书及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
1、本项目储运货种及规模限定为报告书规定的内容,如需扩大储运规模或增加货种应另行办理环保审批手续。
2、严格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一水多用”原则建设本项目排水管网,地面冲洗水、初期雨水和生活污水达接管要求后一并接入张家港保税区污水处理厂( (略) )集中处理。建设足够容量的废水事故池和消防水收集系统,储存区和使用区应设置围堰,严禁各类废水事故排放。
3、采用先进的装卸工艺和设备,采取有效措施减少装卸、储运过程废气无组织排放。厂界废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4、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并采取有效的隔声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III类标准。施工期噪声应符合《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要求。
5、落实各类固体废物(废液)的收集、处置措施,实现固废零排放。废包装材料和洒落化学品属危险废物,应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理,在转移危险废物过程中,须按规定办理专项审批手续。厂内危险废物收集、贮存等必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规定。
6、按《 (略) 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要求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污水接管口和清下水排口设置流量计等在线监测仪器,并与当地环保部门污染源监控系统联网。按报告书所列环境监测方案实施监测。
7、厂区周围200米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新建居民点等环境敏感目标,该范围内已有的环境敏感目标必须于本项目试运营前搬迁完毕。
要对卫生防护距离外的方家汰居民点环境空气进行跟踪监测,并适时采取相应防治措施,确保满足环境功能要求。
8、落实各项事故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防止装卸过程、储运过程事故发生。厂区应设置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检测系统和消防系统并配备应急物资,公司的环境应急预案须与当地政府的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衔接、联动,并定期演练。
9、按苏环控[2007]15号文及报告书提出的要求,做好厂区绿化工作,建设厂界绿化隔离带,减轻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三、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为:
1、水污染物(接管量):废水量≤37296吨,COD≤9.88吨、SS≤4.44吨、氨氮≤0.36吨、总磷≤0.06吨。
2、固体废物:零排放。
四、项目竣工试运行须报我厅,试运行期(不超过3个月)满前向我厅申办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手续。
五、本项目建设期间和试生产期间的现场环境监督管理由苏 (略) 环保局负责,省环境监察总队负责不定期抽查。
六、本批复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5年。本项目5年后方开工建设或项目建设的规模、地点、经营的货种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须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七、在本项目环保验收前,建设单位需每半年向我厅上报一次项目进展情况(主要包括项目所处的阶段、预计竣工时间、是否申请验收(监测)及其它等)。上述内 (略) 环保厅开发处邮箱(*@*ttp://**)。
二○○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苏环管〔2008〕61号
张家港保 (略) :
你公司报来的《张家港保 (略) 新建张家港非保税物流中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对该报告书的技术评估 (略) 、 (略) 环保局的预审意见均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书的结论、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技术评估意见、 (略) (略) 环保局的预审意见,在认真落实各项污染防治和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考虑,你公司在张家港保税物流园规划区域内拟建地点建设该项目可行。
本项目专门为扬子江国际化学工业园化工生产企业提供化工基础原料、化工产品(固态或桶装液态)的仓储、运输、配送等配套服务。项目化学品储量4.1万吨,年周转150万吨,主要品种有二*苯、环氧树脂、聚苯*烯、*苯胶乳(均为桶装)、其他固体产品(*类不挥发固体物质)。
二、你公司在工程设计、建设和管理中须落实报告书及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
1、本项目储运货种及规模限定为报告书规定的内容,如需扩大储运规模或增加货种应另行办理环保审批手续。
2、严格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一水多用”原则建设本项目排水管网,地面冲洗水、初期雨水和生活污水达接管要求后一并接入张家港保税区污水处理厂( (略) )集中处理。建设足够容量的废水事故池和消防水收集系统,储存区和使用区应设置围堰,严禁各类废水事故排放。
3、采用先进的装卸工艺和设备,采取有效措施减少装卸、储运过程废气无组织排放。厂界废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4、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并采取有效的隔声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III类标准。施工期噪声应符合《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要求。
5、落实各类固体废物(废液)的收集、处置措施,实现固废零排放。废包装材料和洒落化学品属危险废物,应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理,在转移危险废物过程中,须按规定办理专项审批手续。厂内危险废物收集、贮存等必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规定。
6、按《 (略) 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要求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污水接管口和清下水排口设置流量计等在线监测仪器,并与当地环保部门污染源监控系统联网。按报告书所列环境监测方案实施监测。
7、厂区周围200米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新建居民点等环境敏感目标,该范围内已有的环境敏感目标必须于本项目试运营前搬迁完毕。
要对卫生防护距离外的方家汰居民点环境空气进行跟踪监测,并适时采取相应防治措施,确保满足环境功能要求。
8、落实各项事故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防止装卸过程、储运过程事故发生。厂区应设置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检测系统和消防系统并配备应急物资,公司的环境应急预案须与当地政府的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衔接、联动,并定期演练。
9、按苏环控[2007]15号文及报告书提出的要求,做好厂区绿化工作,建设厂界绿化隔离带,减轻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三、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为:
1、水污染物(接管量):废水量≤37296吨,COD≤9.88吨、SS≤4.44吨、氨氮≤0.36吨、总磷≤0.06吨。
2、固体废物:零排放。
四、项目竣工试运行须报我厅,试运行期(不超过3个月)满前向我厅申办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手续。
五、本项目建设期间和试生产期间的现场环境监督管理由苏 (略) 环保局负责,省环境监察总队负责不定期抽查。
六、本批复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5年。本项目5年后方开工建设或项目建设的规模、地点、经营的货种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须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七、在本项目环保验收前,建设单位需每半年向我厅上报一次项目进展情况(主要包括项目所处的阶段、预计竣工时间、是否申请验收(监测)及其它等)。上述内 (略) 环保厅开发处邮箱(*@*ttp://**)。
二○○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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