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金坛市华振废弃物处理有限公司工业废弃物特种焚烧炉改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苏环管〔2008〕123号
江 (略) :
你单位报批的《江 (略) 新建年产1000吨碳纤维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技术评估意见、 (略) 环保局、 (略) 环保局的预审意见均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鉴于项目在生产过程中需使用数量较大的*烯腈等危险化学品,必须在获得有关安全许可,并充分落实各相关安全要求的前提下,项目建设方具有环境可行性。
根据报告书结论、技术评估意见和无锡环保局、江阴环保局预审意见,同意你 (略) 周庄工业集中区内的三房巷工业集中区拟选厂址建设该项目。项目建设投产后形成年产2100吨PAN原丝和1000吨PAN基碳纤维的生产加工能力,其中PAN原丝全部用来作为PAN基碳纤维的生产原料,项目最终产品为1000吨/年PAN(聚*烯腈)基碳纤维。 (略) 的生产工艺、规模、设备的类型和数量必须符合报告书内容和地方环保局的预审要求。
二、原 (略) 环保局、 (略) 环保局的预审意见。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逐项落实预审意见和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须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全面贯彻循环经济理念和清洁生产原则。选用先进生产工艺、设备,从源头削减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量。本项目生产工艺、设备先进性、资源利用率、能耗、污染物产生及治理等指标应达报告书所列国际先进水平。
(二)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设计建设厂区给排水系统。含*烯腈废水和含氰废水应分别单独收集预处理,预处理后的生产工艺废水和生活污水、初期雨水混合达接管标准后接入江阴碧悦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废水收集系统须采取防腐、防漏、防渗措施,严禁污染物混入清下水(雨水)管网或渗入土壤。冷却塔排水、脱盐水、冷冻站排水等作为清下水排放(COD≤40mg/l)。蒸汽冷凝水通过蒸汽独立管网回用于 (略) ,不得排放。
(三)项目由 (略) 提供集中供热,不得自建锅炉等供热(汽)设备。工程设计中应结合同类工艺废气处理工程经验,合理选用处理设施和工艺参数,去除效率和排气筒高度不得低于报告书所列数值。同时应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减少无组织废气(特别是*烯腈、氨等)排放量。工艺废气中*烯腈、氰化氢等污染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及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氨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2标准。
(四)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尽可能在厂房内安置并采取有效减震、隔声等降噪措施,合理布局噪声源,确保厂界噪声达《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Ⅲ类要求。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标准要求。
(五)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废尤其是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及综合利用、处理处置措施,确保固废零排放。固废厂内暂存场设置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相关要求。
(六)在逐项落实报告书提出的事故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风险防范及应急措施的自动化及智能化,确保各类防范措施有效运行,同时将公司的事故应急体系纳入工业集中区、周庄镇的应急体系,每年组织演练。加强施工期和营运期的环境管理,防止生产过程、化学品储运过程及污染治理设施事故发生。厂区内须设置足够容量的废水事故池和消防污水池,在危险化学品库区和使用该类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周边设置事故截流沟,收集泄漏物料和事故废水,确保各类事故污水不直接进入地表水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生产装置、污染治理设施及焚烧炉的正常运行。
(七)按《 (略) 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规定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识。污水及清下水排口须安装流量计和COD等主要污染物在线监测仪,并与当地环保局联网。
(八)本项目设置的厂界外600米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新建居住区等敏感保护目标,该范围内已有的环境敏感目标必须于本项目试生产前搬迁完毕。
(九)按苏环控[2007]15号文要求做好厂内外的绿化工作,以减轻废气和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十)周庄镇人民政府按时完成芦墩浜水环境整治工作(包括2008年6月前削减两岸企业排口,完成周南花苑等居民生活区的污水管网建设等)、 (略) 完成提标升级改造工程、三房巷集团中水回用装置建成投运等作为本项目试生产的前提条件。
三、本项目拟建于太湖流域,为“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根据《 (略) 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你公司应委托第三方对项目设计、施工全过程进行监理,并定期向地方环保主管部门通报情况。
四、项目实施后,公司污染物年排放量初步核定为:
(一)大气污染物: *烯腈≤1.98吨,非*烷总烃≤5.87吨,氰化氢≤0.7吨,氨≤0.12吨,氮氧化物≤32吨。
(二)水污染物(接管量):污水量≤58376.36吨;COD≤25.42吨, 氨氮≤0.14吨,总磷≤0.02吨,SS≤20.85吨,总氰化合物≤0.005吨,*烯腈≤0.043吨。
清下水≤40293吨,COD≤3.18吨。
(三)固废:“零排放”。
五、该项目的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投入使用。项目竣工试生产须报我厅,试生产期满(不超过3个月)向我厅申办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手续。
六、项目建设期间的环境现场监督 (略) 环保局、 (略) 环保局负责。省环境监察总队负责不定期抽查。
七、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八、你公司在本项目环保验收前,须每半年向我厅上报一次项目进展情况,主要包括项目所处的阶段(土建、设备安装、调试等)、预计竣工时间、是否申请验收(监测)等,上述内 (略) *@*ttp://**。
二○○八年六月十二日
苏环管〔2008〕123号
江 (略) :
你单位报批的《江 (略) 新建年产1000吨碳纤维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技术评估意见、 (略) 环保局、 (略) 环保局的预审意见均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鉴于项目在生产过程中需使用数量较大的*烯腈等危险化学品,必须在获得有关安全许可,并充分落实各相关安全要求的前提下,项目建设方具有环境可行性。
根据报告书结论、技术评估意见和无锡环保局、江阴环保局预审意见,同意你 (略) 周庄工业集中区内的三房巷工业集中区拟选厂址建设该项目。项目建设投产后形成年产2100吨PAN原丝和1000吨PAN基碳纤维的生产加工能力,其中PAN原丝全部用来作为PAN基碳纤维的生产原料,项目最终产品为1000吨/年PAN(聚*烯腈)基碳纤维。 (略) 的生产工艺、规模、设备的类型和数量必须符合报告书内容和地方环保局的预审要求。
二、原 (略) 环保局、 (略) 环保局的预审意见。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逐项落实预审意见和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须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全面贯彻循环经济理念和清洁生产原则。选用先进生产工艺、设备,从源头削减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量。本项目生产工艺、设备先进性、资源利用率、能耗、污染物产生及治理等指标应达报告书所列国际先进水平。
(二)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设计建设厂区给排水系统。含*烯腈废水和含氰废水应分别单独收集预处理,预处理后的生产工艺废水和生活污水、初期雨水混合达接管标准后接入江阴碧悦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废水收集系统须采取防腐、防漏、防渗措施,严禁污染物混入清下水(雨水)管网或渗入土壤。冷却塔排水、脱盐水、冷冻站排水等作为清下水排放(COD≤40mg/l)。蒸汽冷凝水通过蒸汽独立管网回用于 (略) ,不得排放。
(三)项目由 (略) 提供集中供热,不得自建锅炉等供热(汽)设备。工程设计中应结合同类工艺废气处理工程经验,合理选用处理设施和工艺参数,去除效率和排气筒高度不得低于报告书所列数值。同时应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减少无组织废气(特别是*烯腈、氨等)排放量。工艺废气中*烯腈、氰化氢等污染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及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氨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2标准。
(四)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尽可能在厂房内安置并采取有效减震、隔声等降噪措施,合理布局噪声源,确保厂界噪声达《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Ⅲ类要求。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标准要求。
(五)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废尤其是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及综合利用、处理处置措施,确保固废零排放。固废厂内暂存场设置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相关要求。
(六)在逐项落实报告书提出的事故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风险防范及应急措施的自动化及智能化,确保各类防范措施有效运行,同时将公司的事故应急体系纳入工业集中区、周庄镇的应急体系,每年组织演练。加强施工期和营运期的环境管理,防止生产过程、化学品储运过程及污染治理设施事故发生。厂区内须设置足够容量的废水事故池和消防污水池,在危险化学品库区和使用该类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周边设置事故截流沟,收集泄漏物料和事故废水,确保各类事故污水不直接进入地表水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生产装置、污染治理设施及焚烧炉的正常运行。
(七)按《 (略) 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规定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识。污水及清下水排口须安装流量计和COD等主要污染物在线监测仪,并与当地环保局联网。
(八)本项目设置的厂界外600米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新建居住区等敏感保护目标,该范围内已有的环境敏感目标必须于本项目试生产前搬迁完毕。
(九)按苏环控[2007]15号文要求做好厂内外的绿化工作,以减轻废气和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十)周庄镇人民政府按时完成芦墩浜水环境整治工作(包括2008年6月前削减两岸企业排口,完成周南花苑等居民生活区的污水管网建设等)、 (略) 完成提标升级改造工程、三房巷集团中水回用装置建成投运等作为本项目试生产的前提条件。
三、本项目拟建于太湖流域,为“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根据《 (略) 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你公司应委托第三方对项目设计、施工全过程进行监理,并定期向地方环保主管部门通报情况。
四、项目实施后,公司污染物年排放量初步核定为:
(一)大气污染物: *烯腈≤1.98吨,非*烷总烃≤5.87吨,氰化氢≤0.7吨,氨≤0.12吨,氮氧化物≤32吨。
(二)水污染物(接管量):污水量≤58376.36吨;COD≤25.42吨, 氨氮≤0.14吨,总磷≤0.02吨,SS≤20.85吨,总氰化合物≤0.005吨,*烯腈≤0.043吨。
清下水≤40293吨,COD≤3.18吨。
(三)固废:“零排放”。
五、该项目的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投入使用。项目竣工试生产须报我厅,试生产期满(不超过3个月)向我厅申办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手续。
六、项目建设期间的环境现场监督 (略) 环保局、 (略) 环保局负责。省环境监察总队负责不定期抽查。
七、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八、你公司在本项目环保验收前,须每半年向我厅上报一次项目进展情况,主要包括项目所处的阶段(土建、设备安装、调试等)、预计竣工时间、是否申请验收(监测)等,上述内 (略) *@*ttp://**。
二○○八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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