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宿迁至新沂高速公路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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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宿迁至新沂高速公路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苏环管〔2008〕105号
省交通厅:
你厅报来的《宿迁至新沂高速公路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 (略) 环境工程咨询中心技术评估意见、 (略) 环保局、 (略) 环保局的预审意见均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书的结论、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技术评估意见以及 (略) 、 (略) 环保局预审意见,在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考虑,你厅按报告书提出的路线走向、建设规模和技术标准建设该工程可行。
二、你厅须按报告书及本批复要求制定施工期环境保护手册,对该项目实施全过程环境监理,做到文明施工,切实落实各项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措施。
(一)选用低噪声施工机械和工艺,降低噪声源强。落实施工期各项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在居民区、学校等敏感点附近施工时,应采取设置移动声屏障等有效隔声降噪措施,并在相应路段设置减速、禁鸣标志;距声环境敏感目标300m范围内禁止夜间(22:00—06:00)从事高噪声施工作业和物料运输,防止噪声扰民。
(二)施工中要配备足够的洒水车、档风板、蓬布等防尘设备,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有效控制物料运输、装卸、拌和等过程中的扬尘污染。选用带有除尘净化设施的沥青拌和设备,确保沥青烟排放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
(三)施工营地、物料堆场、拌和场、预制场等的选址须远离具有饮用、水产养殖功能的水体以及居民区、学校等保护目标,应设在保护目标主导风向下风向300m以外。中运河、废黄河河堤面中心线向两岸*地纵深500m范围内禁止设立施工营地,并禁止堆放沥青、油类、石灰、水泥等物料及预制件场。
(四)施工生活污水须经化粪池收集处理,服务区及停车区生活污水须经处理达《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B标准后排入附近的水体,但不得排入具有养殖、饮用功能的水体和清水通道,洗车废水应循环使用。服务区及停车区油烟废气应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
(五)桥涵桩基施工应于枯水期进行,施工弃渣、废油等废弃物应排入设置的沉淀池中,严禁排入水体。配备油污染净化、清理设备,防止燃油或机油污染水体。含油废料等危险废物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六)落实化学危险品运输车辆的事故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加强危险品运输的管理和监控,编制危险品运输事故处理应急预案和环境应急预案,并 (略) 、 (略)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中。提高桥梁防撞等级,跨越中运河、废黄河的桥梁须设计桥面径流收集系统,桥头两侧各设置体积不小于40m3的蓄(集)水池,并具备沉淀、隔油等功能,事故废水未经处理达标不得排入水体。在跨越敏感水体的大桥两端须设置限速警示标志。
(七)落实公路营运期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沿线居民、学校等敏感保护目标声环境功能达标。加强对沿线敏感点噪声的跟踪监测,根据监测结果及时采取进一步噪声防治措施,避免出现扰民问题。
建设单位应书面告知沿线政府或规划部门,在道路红线外两侧200m范围内不得新建居民区、 (略) 等敏感建筑物。
(八)各类临时用地应尽可能设在荒地或永久占地范围内,不得设 (略) 级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范围内,不得占用基本农田。施工结束后应及时进行复垦、复绿,落实生态恢复措施。
三、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措施必须在工程试通车前完成。公路试运营期满前向我厅申办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手续。
四、本项目建设期间和试运营期间的现场环境监督 (略) 、 (略) 环保局负责,省环境监察总队负责不定期抽查。
五、本批复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5年。本项目5年后方开工建设或项目建设的内容、规模、路线走向或者采用的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须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在本项目环保验收前,建设单位需每半年向我厅上报一次项目进展情况(主要包括项目所处的阶段、预计竣工时间、是否申请验收(监测)及其它等)。上述内 (略) 环保厅开发处邮箱(*@*ttp://**)。

二○○八年五月三十日


苏环管〔2008〕105号
省交通厅:
你厅报来的《宿迁至新沂高速公路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 (略) 环境工程咨询中心技术评估意见、 (略) 环保局、 (略) 环保局的预审意见均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书的结论、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技术评估意见以及 (略) 、 (略) 环保局预审意见,在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考虑,你厅按报告书提出的路线走向、建设规模和技术标准建设该工程可行。
二、你厅须按报告书及本批复要求制定施工期环境保护手册,对该项目实施全过程环境监理,做到文明施工,切实落实各项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措施。
(一)选用低噪声施工机械和工艺,降低噪声源强。落实施工期各项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在居民区、学校等敏感点附近施工时,应采取设置移动声屏障等有效隔声降噪措施,并在相应路段设置减速、禁鸣标志;距声环境敏感目标300m范围内禁止夜间(22:00—06:00)从事高噪声施工作业和物料运输,防止噪声扰民。
(二)施工中要配备足够的洒水车、档风板、蓬布等防尘设备,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有效控制物料运输、装卸、拌和等过程中的扬尘污染。选用带有除尘净化设施的沥青拌和设备,确保沥青烟排放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
(三)施工营地、物料堆场、拌和场、预制场等的选址须远离具有饮用、水产养殖功能的水体以及居民区、学校等保护目标,应设在保护目标主导风向下风向300m以外。中运河、废黄河河堤面中心线向两岸*地纵深500m范围内禁止设立施工营地,并禁止堆放沥青、油类、石灰、水泥等物料及预制件场。
(四)施工生活污水须经化粪池收集处理,服务区及停车区生活污水须经处理达《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B标准后排入附近的水体,但不得排入具有养殖、饮用功能的水体和清水通道,洗车废水应循环使用。服务区及停车区油烟废气应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
(五)桥涵桩基施工应于枯水期进行,施工弃渣、废油等废弃物应排入设置的沉淀池中,严禁排入水体。配备油污染净化、清理设备,防止燃油或机油污染水体。含油废料等危险废物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六)落实化学危险品运输车辆的事故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加强危险品运输的管理和监控,编制危险品运输事故处理应急预案和环境应急预案,并 (略) 、 (略)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中。提高桥梁防撞等级,跨越中运河、废黄河的桥梁须设计桥面径流收集系统,桥头两侧各设置体积不小于40m3的蓄(集)水池,并具备沉淀、隔油等功能,事故废水未经处理达标不得排入水体。在跨越敏感水体的大桥两端须设置限速警示标志。
(七)落实公路营运期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沿线居民、学校等敏感保护目标声环境功能达标。加强对沿线敏感点噪声的跟踪监测,根据监测结果及时采取进一步噪声防治措施,避免出现扰民问题。
建设单位应书面告知沿线政府或规划部门,在道路红线外两侧200m范围内不得新建居民区、 (略) 等敏感建筑物。
(八)各类临时用地应尽可能设在荒地或永久占地范围内,不得设 (略) 级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范围内,不得占用基本农田。施工结束后应及时进行复垦、复绿,落实生态恢复措施。
三、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措施必须在工程试通车前完成。公路试运营期满前向我厅申办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手续。
四、本项目建设期间和试运营期间的现场环境监督 (略) 、 (略) 环保局负责,省环境监察总队负责不定期抽查。
五、本批复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5年。本项目5年后方开工建设或项目建设的内容、规模、路线走向或者采用的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须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在本项目环保验收前,建设单位需每半年向我厅上报一次项目进展情况(主要包括项目所处的阶段、预计竣工时间、是否申请验收(监测)及其它等)。上述内 (略) 环保厅开发处邮箱(*@*ttp://**)。

二○○八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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