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南通联合重工科技有限公司LPG液罐工程项目码头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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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南通联合重工科技有限公司LPG液罐工程项目码头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苏环管〔2008〕107号
南通 (略) :
你公司报送的《LPG液罐工程项目码头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技术评估意见、 (略) 环保局的预审意见(通环管[2008]19号)、 (略) 环保局的预审意见(启环发[2008]10号)均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报告书技术评估 (略) 、 (略) 环保局的预审意见, (略) 按报告书中所列建设内容建设LPG液罐工程项目码头工程,该工程需按规定办理核准等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二、 (略) 环保局的预审意见。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逐 (略) 环保局预审意见和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全面落实“以新带老”措施,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并须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的原则建设排水管网,码头区不得设置任何污水排口,严禁各类废水直接排入附近水体。生活污水和码头地面 (略) 污水处理站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一级标准后暂排入五效河;船舶压载水和入舱雨水应收集送至污水罐,用于货船压载水;船舶污水根据海事部门相关规定统一收集处理。 (略) 政府应加快船舶工业区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确保工业区污水处理厂按期建成投运,届时,公司废水须统一接入工业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二)*板喷漆等工序产生的废气主要依托原有项目废气处理系统进行处理,同时应加强码头作业区焊接烟尘及*酮废气的收集处理,确保各类废气排放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及无组织监控浓度限值。
(三)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吸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Ⅲ类标准,不得扰民。
(四)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的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废特别是危险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实现固体废物“零排放”。危险废物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厂内固废暂存场所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要求设置,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五)加强环境管理,落实事故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建设足够容量的事故废水及消防废水收集池,并与外界水体设置切断装置,防止事故排放污染环境并对长江北支湿地产生影响。
(六)在码头施工和营运过程中须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选用对水环境影响小的施工船舶和施工方式,合理组织施工,水下施工应于枯水季节进行,并避开鱼类洄游期,避免对鱼类等水生生物产生影响。充分考虑长江鱼类洄游期,优化船舶试航时间及试航路线,采取禁止鸣笛等措施,确保长江北支湿地生态环境平衡稳定。
(七)报告书提出的50米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新建居民住宅等环境敏感目标,已有的环境敏感目标必须于本项目试生产前搬迁完毕。
(八)按《 (略) 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
三、本项目建成后,污染物年排放总量指标初步核定为(本项目/全公司):
(一)大气污染物:粉尘≤0/0.4吨、*苯≤0.2/1.2吨、二*苯≤0.4/2.4吨。
(二)水污染物:废水量≤20/24385吨,COD≤0.002/2.439吨、SS≤0.0014/1.707吨、氨氮≤0/0.29吨、总磷≤0/0.01吨、石油类≤0.0001/0.01吨。
(三)固体废物:“零排放”。
四、该项目的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项目竣工试生产须报我厅。试生产期满(不超过3个月)向我厅申办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手续。
五、项目建设期间的环境现场监督 (略) 环保局、 (略) 环保局负责。省环境监察总队负责不定期抽查。
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七、你公司在本项目环保验收前,每半年向我厅上报一次项目进展情况(主要包括项目所处的阶段、预计竣工时间、是否申请验收及其它等)。上述内 (略) 环保厅开发处邮箱(*@*ttp://**)。

二○○八年五月三十日


苏环管〔2008〕107号
南通 (略) :
你公司报送的《LPG液罐工程项目码头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技术评估意见、 (略) 环保局的预审意见(通环管[2008]19号)、 (略) 环保局的预审意见(启环发[2008]10号)均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报告书技术评估 (略) 、 (略) 环保局的预审意见, (略) 按报告书中所列建设内容建设LPG液罐工程项目码头工程,该工程需按规定办理核准等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二、 (略) 环保局的预审意见。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逐 (略) 环保局预审意见和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全面落实“以新带老”措施,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并须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的原则建设排水管网,码头区不得设置任何污水排口,严禁各类废水直接排入附近水体。生活污水和码头地面 (略) 污水处理站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一级标准后暂排入五效河;船舶压载水和入舱雨水应收集送至污水罐,用于货船压载水;船舶污水根据海事部门相关规定统一收集处理。 (略) 政府应加快船舶工业区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确保工业区污水处理厂按期建成投运,届时,公司废水须统一接入工业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二)*板喷漆等工序产生的废气主要依托原有项目废气处理系统进行处理,同时应加强码头作业区焊接烟尘及*酮废气的收集处理,确保各类废气排放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及无组织监控浓度限值。
(三)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吸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Ⅲ类标准,不得扰民。
(四)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的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废特别是危险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实现固体废物“零排放”。危险废物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厂内固废暂存场所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要求设置,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五)加强环境管理,落实事故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建设足够容量的事故废水及消防废水收集池,并与外界水体设置切断装置,防止事故排放污染环境并对长江北支湿地产生影响。
(六)在码头施工和营运过程中须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选用对水环境影响小的施工船舶和施工方式,合理组织施工,水下施工应于枯水季节进行,并避开鱼类洄游期,避免对鱼类等水生生物产生影响。充分考虑长江鱼类洄游期,优化船舶试航时间及试航路线,采取禁止鸣笛等措施,确保长江北支湿地生态环境平衡稳定。
(七)报告书提出的50米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新建居民住宅等环境敏感目标,已有的环境敏感目标必须于本项目试生产前搬迁完毕。
(八)按《 (略) 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
三、本项目建成后,污染物年排放总量指标初步核定为(本项目/全公司):
(一)大气污染物:粉尘≤0/0.4吨、*苯≤0.2/1.2吨、二*苯≤0.4/2.4吨。
(二)水污染物:废水量≤20/24385吨,COD≤0.002/2.439吨、SS≤0.0014/1.707吨、氨氮≤0/0.29吨、总磷≤0/0.01吨、石油类≤0.0001/0.01吨。
(三)固体废物:“零排放”。
四、该项目的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项目竣工试生产须报我厅。试生产期满(不超过3个月)向我厅申办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手续。
五、项目建设期间的环境现场监督 (略) 环保局、 (略) 环保局负责。省环境监察总队负责不定期抽查。
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七、你公司在本项目环保验收前,每半年向我厅上报一次项目进展情况(主要包括项目所处的阶段、预计竣工时间、是否申请验收及其它等)。上述内 (略) 环保厅开发处邮箱(*@*ttp://**)。

二○○八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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