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张家港市朝东圩港河道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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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张家港市朝东圩港河道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苏环管〔2008〕83号
(略) 水利局:
你局报来的《 (略) 朝东圩港河道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对该报告书的技术评估 (略) 、 (略) 环保局的预审意见均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书的结论、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技术评估 (略) 、 (略) 环保局的预审意见,在认真落实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考虑,你局按报告书要求建设该工程可行。
本工程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开和拓浚河道11.617km,拆除、新建、重建和改建16座跨河桥梁,建环城河枢纽1座,南横套节制闸1座,圩口闸及涵闸55座。
二、你局在工程设计、建设和管理中须落实报告书及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
1、制定施工环境保护手册,将环境保护要求纳入到招投标中,并实施环境监督管理,落实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
2、选用低噪声施工设备,合理安排施工作业时间,临近居民区等敏感目标的河段,禁止夜间进行强噪声施工作业,避免对附近居民产生影响。
采取围挡、遮盖等有效防护措施,严格控制施工期物料装卸、堆放、运输及混凝土拌和等过程的扬尘和废气污染。混凝土搅拌站应远离居民、学校等敏感保护目标。
施工区产生的各类生产废水须分类收集、处理后优先进行回用,外排废水须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一级标准。
3、施工及运营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应按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和工程弃土等进行分类收集、分类处置和利用。 (略) 公路建设,落实弃土综合利用方案。落实报告书提出的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做好水土保持工作。
4、营运期工程管理区生活污水须经处理达《城镇污水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一级B标准后方可排放,有条件 (略) 污水处理系统集中处理。
落实运营期噪声和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加强对过往船只的管理,禁止随意鸣号,确保沿线居民区域环境功能达标。
5、施工结束后,及时对各类临时占地进行复耕或绿化。加强河堤两岸绿化,常水位以上须采用生态护坡形式。
6、工程沿线需搬迁企事业单位59家,应督促各单位制定搬迁过程中的污染防治方案,并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彻底清除污染。
7、考虑施工断流对周边排污单位日常排水造成影响,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与排污单位进行沟通,尤其是排水量较大的企业,要确保排污单位采取妥善的污水排放措施,避免因本工程施工而污染周边环境。
8、根据《 (略) 环境保护规划报告》,本工程建成后,朝东圩港河道全线禁止污水排入,取缔现有各类污水排放口,并不得新设任何污水排放口。你局在开工前应会同有关部门,明确两岸截污计划,有关部门要抓紧建设河道两岸污水截流管网,确保沿线工业废水、生活污水不再排入朝东圩港。
五、项目竣工后须到我厅申办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手续。
六、本项目建设期间和试运营期间的现场环境监督 (略) (略) 环保局负责,省环境监察总队负责不定期抽查。
七、本批复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5年。本项目5年后方开工建设或项目建设的规模、地点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须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八、在本项目环保验收前,建设单位需每半年向我厅上报一次项目进展情况(主要包括项目所处的阶段、预计竣工时间、是否申请验收(监测)及其它等)。上述内 (略) 环保厅开发处邮箱(*@*ttp://**)。
二○○八年五月五日


苏环管〔2008〕83号
(略) 水利局:
你局报来的《 (略) 朝东圩港河道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对该报告书的技术评估 (略) 、 (略) 环保局的预审意见均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书的结论、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技术评估 (略) 、 (略) 环保局的预审意见,在认真落实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考虑,你局按报告书要求建设该工程可行。
本工程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开和拓浚河道11.617km,拆除、新建、重建和改建16座跨河桥梁,建环城河枢纽1座,南横套节制闸1座,圩口闸及涵闸55座。
二、你局在工程设计、建设和管理中须落实报告书及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
1、制定施工环境保护手册,将环境保护要求纳入到招投标中,并实施环境监督管理,落实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
2、选用低噪声施工设备,合理安排施工作业时间,临近居民区等敏感目标的河段,禁止夜间进行强噪声施工作业,避免对附近居民产生影响。
采取围挡、遮盖等有效防护措施,严格控制施工期物料装卸、堆放、运输及混凝土拌和等过程的扬尘和废气污染。混凝土搅拌站应远离居民、学校等敏感保护目标。
施工区产生的各类生产废水须分类收集、处理后优先进行回用,外排废水须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一级标准。
3、施工及运营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应按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和工程弃土等进行分类收集、分类处置和利用。 (略) 公路建设,落实弃土综合利用方案。落实报告书提出的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做好水土保持工作。
4、营运期工程管理区生活污水须经处理达《城镇污水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一级B标准后方可排放,有条件 (略) 污水处理系统集中处理。
落实运营期噪声和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加强对过往船只的管理,禁止随意鸣号,确保沿线居民区域环境功能达标。
5、施工结束后,及时对各类临时占地进行复耕或绿化。加强河堤两岸绿化,常水位以上须采用生态护坡形式。
6、工程沿线需搬迁企事业单位59家,应督促各单位制定搬迁过程中的污染防治方案,并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彻底清除污染。
7、考虑施工断流对周边排污单位日常排水造成影响,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与排污单位进行沟通,尤其是排水量较大的企业,要确保排污单位采取妥善的污水排放措施,避免因本工程施工而污染周边环境。
8、根据《 (略) 环境保护规划报告》,本工程建成后,朝东圩港河道全线禁止污水排入,取缔现有各类污水排放口,并不得新设任何污水排放口。你局在开工前应会同有关部门,明确两岸截污计划,有关部门要抓紧建设河道两岸污水截流管网,确保沿线工业废水、生活污水不再排入朝东圩港。
五、项目竣工后须到我厅申办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手续。
六、本项目建设期间和试运营期间的现场环境监督 (略) (略) 环保局负责,省环境监察总队负责不定期抽查。
七、本批复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5年。本项目5年后方开工建设或项目建设的规模、地点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须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八、在本项目环保验收前,建设单位需每半年向我厅上报一次项目进展情况(主要包括项目所处的阶段、预计竣工时间、是否申请验收(监测)及其它等)。上述内 (略) 环保厅开发处邮箱(*@*ttp://**)。
二○○八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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