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江苏鑫福造船有限公司高性能船舶及海洋工程装备制造、修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苏环管〔2007〕287号
(略) :
你公司报批的《 (略) 高性能船舶及海洋工程装备制造、修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技术评估 (略) 环保局、 (略) 环保局预审意见均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技术评估 (略) 环保局、 (略) 环保局预审意见, (略) 按报告书所述 (略) 七圩镇泰兴虹桥工业园区拟选厂址实施高性能船舶及海洋工程装备制造、修理项目,建设内容主要为船舶生产线、620m×37.8m×15m干船坞2座、200m长材料码头1座、350m×40m舾装码头1座,生产能力为56万载重吨/年。
二、原 (略) 环保局、 (略) 环保局的预审意见。在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及预审意见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着重做到以下几点:
(一)全过程贯彻循环经济理念和清洁生产原则,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采用先进的清洁生产工艺、生产设备,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控制措施,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进一步强化节水措施,优化水回用方案,降低新鲜水消耗。使用环保型涂料,减少苯系物排放量。本项目建成后,公司各项清洁生产指标应达国内同类企业先进水平。
(二)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进行设计、建设厂区给排水系统。各类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经厂内预处理达接管标准后虹桥工业园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不得自行排放。 (略) 政府应加快虹桥工业园环保基础配套设施建设,统一规划建设集中区域污水处理厂,确保区域污染有效控制。区域集中污水处理厂及管网建成投运前,本项目不得投入试生产。
(三)进一步优化各股废气处理及排气筒设置方案,合理选用废气处理工艺及参数,确保高效、稳定的处理效果,不低于报告书所提处理效率;加强对无组织排放源的管理,规范生产操作,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工艺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及报告书推荐的参考标准。各排气筒的高度不得低于报告书给定高度。本项目新建1台2t/h蒸汽锅炉需采用轻质柴油(含硫率不大于0.2%),确保锅炉烟气排放符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二类区II时段标准要求。
(四)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高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减振、隔声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Ⅲ类、IV类(长江一侧)标准,不得扰民。施工期噪声应符合《建筑施工厂界噪声限值》(GB12523-90)要求。
(五)按固废“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 原则处理处置各类固体废物,项目试生产前须落实各类固废特别是危险废物(废活性炭、漆渣、废乳化液等)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实现固废零排放。厂内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应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要求设置,并加强对运输过程及外协处置单位的跟踪检查,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六)加强厂区绿化,厂界四周应建设绿化隔离带,以减轻废气和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七)码头施工作业应选用对水环境影响小的施工船舶和施工方式,合理组织施工,水下施工应于枯水季节进行,并避开鱼类洄游期,避免对鱼类等水生生物产生影响。施工结束后应对码头附近水域、滩地进行有效的生态恢复和补偿。加强施工期、营运期船舶的环境管理,船舶生活污水、含油废水及船舶垃圾等必须严格按当地海事部门规定收集处置,严禁在码头水域排放。
(八)高度重视项目的环境风险,加强施工期和营运期的环境管理,落实报告书提出的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加强废气、废水处理设施管理和监控,防止生产过程、原辅料储运过程及污染治理设施事故的发生。厂区内须设置足够容量的事故池和消防废水收集系统,杜绝各类废水事故排放,确保上、下游水源供水安全。
(九)按《 (略) 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规定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识。废气筒应合理设置采样口、采样监测平台,污水排口须安装流量计及COD在线监测仪。按报告书所提的环境监测方案实施日常监测。
(十)本项目设置的100米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新建居民点等敏感目标,该范围内已有的环境敏感目标应在项目试生产前予以搬迁完毕。
(十一)本项目使用的射线探伤设备等电磁辐射影响内容另行环评、报批。
(十二)本项目铸、锻件热处理、管子热镀锌及各类表面处理等全部外协处理,不得在公司厂区内加工。
五、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量初步核定为:
1、大气污染物:粉尘≤5.166吨、SO2≤4吨、二*苯≤2.4吨、*苯≤2.4吨、异*醇≤4.8吨、烟尘≤0.3吨。
2、水污染物(接管考核量):废水量≤87000吨、COD≤25.9吨、SS≤13.94吨、氨氮≤1.803吨、总磷≤0.287吨、石油类≤0.21吨。
3、固体废物:零排放。
四、本项目的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各类污染治理设施未投入运行,本项目不得投入运营。项目竣工试运营须报我厅,试运营期满(不超过3个月)向我厅申办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手续。
五、该项目建设期间的环境现场监督 (略) 环保局、 (略) 环保局负责。省环境监察总队负责不定期抽查。
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七、你公司在本项目环保验收前,须每半年向我厅上报一次项目进展情况,主要包括项目所处的阶段(土建、设备安装、调试等)、预计竣工时间、是否申请验收(监测)等,上述内 (略) *@*ttp://**。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苏环管〔2007〕287号
(略) :
你公司报批的《 (略) 高性能船舶及海洋工程装备制造、修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技术评估 (略) 环保局、 (略) 环保局预审意见均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技术评估 (略) 环保局、 (略) 环保局预审意见, (略) 按报告书所述 (略) 七圩镇泰兴虹桥工业园区拟选厂址实施高性能船舶及海洋工程装备制造、修理项目,建设内容主要为船舶生产线、620m×37.8m×15m干船坞2座、200m长材料码头1座、350m×40m舾装码头1座,生产能力为56万载重吨/年。
二、原 (略) 环保局、 (略) 环保局的预审意见。在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及预审意见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着重做到以下几点:
(一)全过程贯彻循环经济理念和清洁生产原则,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采用先进的清洁生产工艺、生产设备,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控制措施,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进一步强化节水措施,优化水回用方案,降低新鲜水消耗。使用环保型涂料,减少苯系物排放量。本项目建成后,公司各项清洁生产指标应达国内同类企业先进水平。
(二)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进行设计、建设厂区给排水系统。各类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经厂内预处理达接管标准后虹桥工业园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不得自行排放。 (略) 政府应加快虹桥工业园环保基础配套设施建设,统一规划建设集中区域污水处理厂,确保区域污染有效控制。区域集中污水处理厂及管网建成投运前,本项目不得投入试生产。
(三)进一步优化各股废气处理及排气筒设置方案,合理选用废气处理工艺及参数,确保高效、稳定的处理效果,不低于报告书所提处理效率;加强对无组织排放源的管理,规范生产操作,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工艺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及报告书推荐的参考标准。各排气筒的高度不得低于报告书给定高度。本项目新建1台2t/h蒸汽锅炉需采用轻质柴油(含硫率不大于0.2%),确保锅炉烟气排放符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二类区II时段标准要求。
(四)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高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减振、隔声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Ⅲ类、IV类(长江一侧)标准,不得扰民。施工期噪声应符合《建筑施工厂界噪声限值》(GB12523-90)要求。
(五)按固废“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 原则处理处置各类固体废物,项目试生产前须落实各类固废特别是危险废物(废活性炭、漆渣、废乳化液等)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实现固废零排放。厂内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应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要求设置,并加强对运输过程及外协处置单位的跟踪检查,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六)加强厂区绿化,厂界四周应建设绿化隔离带,以减轻废气和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七)码头施工作业应选用对水环境影响小的施工船舶和施工方式,合理组织施工,水下施工应于枯水季节进行,并避开鱼类洄游期,避免对鱼类等水生生物产生影响。施工结束后应对码头附近水域、滩地进行有效的生态恢复和补偿。加强施工期、营运期船舶的环境管理,船舶生活污水、含油废水及船舶垃圾等必须严格按当地海事部门规定收集处置,严禁在码头水域排放。
(八)高度重视项目的环境风险,加强施工期和营运期的环境管理,落实报告书提出的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加强废气、废水处理设施管理和监控,防止生产过程、原辅料储运过程及污染治理设施事故的发生。厂区内须设置足够容量的事故池和消防废水收集系统,杜绝各类废水事故排放,确保上、下游水源供水安全。
(九)按《 (略) 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规定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识。废气筒应合理设置采样口、采样监测平台,污水排口须安装流量计及COD在线监测仪。按报告书所提的环境监测方案实施日常监测。
(十)本项目设置的100米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新建居民点等敏感目标,该范围内已有的环境敏感目标应在项目试生产前予以搬迁完毕。
(十一)本项目使用的射线探伤设备等电磁辐射影响内容另行环评、报批。
(十二)本项目铸、锻件热处理、管子热镀锌及各类表面处理等全部外协处理,不得在公司厂区内加工。
五、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量初步核定为:
1、大气污染物:粉尘≤5.166吨、SO2≤4吨、二*苯≤2.4吨、*苯≤2.4吨、异*醇≤4.8吨、烟尘≤0.3吨。
2、水污染物(接管考核量):废水量≤87000吨、COD≤25.9吨、SS≤13.94吨、氨氮≤1.803吨、总磷≤0.287吨、石油类≤0.21吨。
3、固体废物:零排放。
四、本项目的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各类污染治理设施未投入运行,本项目不得投入运营。项目竣工试运营须报我厅,试运营期满(不超过3个月)向我厅申办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手续。
五、该项目建设期间的环境现场监督 (略) 环保局、 (略) 环保局负责。省环境监察总队负责不定期抽查。
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七、你公司在本项目环保验收前,须每半年向我厅上报一次项目进展情况,主要包括项目所处的阶段(土建、设备安装、调试等)、预计竣工时间、是否申请验收(监测)等,上述内 (略) *@*ttp://**。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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