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中船澄西船舶修造有限公司(原澄西船舶修造厂)十七万吨级浮船坞项目修船码头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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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中船澄西船舶修造有限公司(原澄西船舶修造厂)十七万吨级浮船坞项目修船码头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苏环管〔2007〕276号
中船 (略) :
你公司报送的《中船 (略) (原澄西船舶修造厂)十七万吨级浮船坞项目修船码头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和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技术评估意见、 (略) 环保局、 (略) 环保局初审意见均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报告书》技术评估 (略) 环保局、 (略) 环保局的初审意见,同意该项目按《报告书》规定的内容在拟定地点建设。
二、 (略) 环保局、 (略) 环保局的初审意见。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必须逐项落实初审意见和《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并须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全面贯彻循环经济理念和清洁生产原则,选用国内外先进生产工艺、设备,从源头削减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本项目物耗、能耗、污染物排放量等指标须按报告书所述达清洁生产国内先进水平。
2、尽快实施现有项目整改工作。涂装工段须于涂装房内进行,尾气经过滤棉+活性炭吸附后由20米高排气筒排空;废水须实现清污分流,生产、生活污水及初期雨水经厂内预处理后送至澄西污水处理厂处理,取缔现有污水排放口;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的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废特别是危险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完善废油、废铜砂堆场防雨、防渗措施。上述各项整改工作须在今年12月底前完成。
3、严格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原则建设给排水管网,码头及船坞区不得设置任何污水排口,严禁各类废水直接排入长江。压载废水及主辅机修理、船舱清洗产生的含油废水经厂内预处理达接管要求后接澄西污水处理厂处理。码头设置接收船舶废水的备用管道和接口。澄西污水处理厂及配套截流管网建成前,本项目不得投入试生产。
4、本项目不得自建燃煤锅炉,生产所需蒸 (略) 提供。涂装作业须于涂装房内进行,废气经过滤棉+活性炭吸附后通过20米高排气筒排空。工程设计中,参考同类废气治理先进经验,优化工艺废气处理方案,进一步提高各类工艺废气的处理效率,并加强对无组织排放源的管理,减少无组织排放。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
5、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消音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Ⅲ类标准,长江侧厂界噪声执行IV类标准。
6、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的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废特别是危险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实现固体废物零排放。厂内固废暂存场所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要求设置,防止造成二次污染,危险废物须交有资质单位处置。
7、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选用对水环境影响小的施工船舶和施工方式,合理组织施工,水下施工应于枯水季节进行,并避开鱼类洄游期,避免对鱼类等水生生物产生影响。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粉尘、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施工期噪声应符合《建筑施工厂界噪声限值》(GB12523-90)要求,不得扰民。码头水域不得排放施工船舶废水及*域施工废水、生活污水。施工结束后应及时实施生态恢复、补偿措施。
8、落实并完善事故防范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建设足够容量的废水事故池及消防废水收集池,防止码头溢油等污染事故;码头作业区应设置围油栏。将公 (略) 事故风险应急体系,并与上下游水厂间设事故应急专线电话,一旦发生事故,须在第一时间通知上下游各水厂,及时启动应急方案。
9、本项目设置200米卫生防护距离,在该范围内不得新建居民点等环境敏感目标,已有环境敏感目标必须在本项目试生产前搬迁完毕。
10、按《港口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及报告书提出的绿化方案开展厂区绿化,厂界周围设置一定宽度的防护林带。
11、按报告书所述环境监测方案,进行本项目施工期、营运期各类污染源监测。
三、本项目实施后,本项目/全公司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为:
1、大气污染物:烟尘≤0吨/2.25吨、粉尘≤0吨/2.6吨、漆雾≤1.33吨/12.47吨、*苯≤0.31吨/4.33吨、二*苯≤0.88吨/9.44吨。
2、水污染物(接管量):废水量≤1.08万吨/31.14万吨,COD≤0.65吨/18.66吨、SS≤0.75吨/22.23吨、氨氮≤0吨/1.15吨、总磷≤0吨/0.115吨、石油类≤0.056吨/0.36吨。
3、固体废物:零排放。
四、该项目的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项目竣工试生产须报我厅。试生产期满(3个月内)办理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手续。该项目建设期间的现场监督 (略) 环保局、 (略) 环保局负责,省环境监察总队负责不定期抽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你公司在本项目环保验收前,每半年向我厅上报一次项目进展情况(主要包括项目所处的阶段(土建阶段、设备安装、调试等)、预计竣工时间、是否申请验收(监测)及其它等)。上述内 (略) 环保厅开发处邮箱(*@*ttp://**)。
二○○七年十二月十日


苏环管〔2007〕276号
中船 (略) :
你公司报送的《中船 (略) (原澄西船舶修造厂)十七万吨级浮船坞项目修船码头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和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技术评估意见、 (略) 环保局、 (略) 环保局初审意见均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报告书》技术评估 (略) 环保局、 (略) 环保局的初审意见,同意该项目按《报告书》规定的内容在拟定地点建设。
二、 (略) 环保局、 (略) 环保局的初审意见。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必须逐项落实初审意见和《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并须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全面贯彻循环经济理念和清洁生产原则,选用国内外先进生产工艺、设备,从源头削减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本项目物耗、能耗、污染物排放量等指标须按报告书所述达清洁生产国内先进水平。
2、尽快实施现有项目整改工作。涂装工段须于涂装房内进行,尾气经过滤棉+活性炭吸附后由20米高排气筒排空;废水须实现清污分流,生产、生活污水及初期雨水经厂内预处理后送至澄西污水处理厂处理,取缔现有污水排放口;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的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废特别是危险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完善废油、废铜砂堆场防雨、防渗措施。上述各项整改工作须在今年12月底前完成。
3、严格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原则建设给排水管网,码头及船坞区不得设置任何污水排口,严禁各类废水直接排入长江。压载废水及主辅机修理、船舱清洗产生的含油废水经厂内预处理达接管要求后接澄西污水处理厂处理。码头设置接收船舶废水的备用管道和接口。澄西污水处理厂及配套截流管网建成前,本项目不得投入试生产。
4、本项目不得自建燃煤锅炉,生产所需蒸 (略) 提供。涂装作业须于涂装房内进行,废气经过滤棉+活性炭吸附后通过20米高排气筒排空。工程设计中,参考同类废气治理先进经验,优化工艺废气处理方案,进一步提高各类工艺废气的处理效率,并加强对无组织排放源的管理,减少无组织排放。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
5、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消音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Ⅲ类标准,长江侧厂界噪声执行IV类标准。
6、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的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废特别是危险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实现固体废物零排放。厂内固废暂存场所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要求设置,防止造成二次污染,危险废物须交有资质单位处置。
7、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选用对水环境影响小的施工船舶和施工方式,合理组织施工,水下施工应于枯水季节进行,并避开鱼类洄游期,避免对鱼类等水生生物产生影响。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粉尘、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施工期噪声应符合《建筑施工厂界噪声限值》(GB12523-90)要求,不得扰民。码头水域不得排放施工船舶废水及*域施工废水、生活污水。施工结束后应及时实施生态恢复、补偿措施。
8、落实并完善事故防范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建设足够容量的废水事故池及消防废水收集池,防止码头溢油等污染事故;码头作业区应设置围油栏。将公 (略) 事故风险应急体系,并与上下游水厂间设事故应急专线电话,一旦发生事故,须在第一时间通知上下游各水厂,及时启动应急方案。
9、本项目设置200米卫生防护距离,在该范围内不得新建居民点等环境敏感目标,已有环境敏感目标必须在本项目试生产前搬迁完毕。
10、按《港口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及报告书提出的绿化方案开展厂区绿化,厂界周围设置一定宽度的防护林带。
11、按报告书所述环境监测方案,进行本项目施工期、营运期各类污染源监测。
三、本项目实施后,本项目/全公司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为:
1、大气污染物:烟尘≤0吨/2.25吨、粉尘≤0吨/2.6吨、漆雾≤1.33吨/12.47吨、*苯≤0.31吨/4.33吨、二*苯≤0.88吨/9.44吨。
2、水污染物(接管量):废水量≤1.08万吨/31.14万吨,COD≤0.65吨/18.66吨、SS≤0.75吨/22.23吨、氨氮≤0吨/1.15吨、总磷≤0吨/0.115吨、石油类≤0.056吨/0.36吨。
3、固体废物:零排放。
四、该项目的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项目竣工试生产须报我厅。试生产期满(3个月内)办理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手续。该项目建设期间的现场监督 (略) 环保局、 (略) 环保局负责,省环境监察总队负责不定期抽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你公司在本项目环保验收前,每半年向我厅上报一次项目进展情况(主要包括项目所处的阶段(土建阶段、设备安装、调试等)、预计竣工时间、是否申请验收(监测)及其它等)。上述内 (略) 环保厅开发处邮箱(*@*ttp://**)。
二○○七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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