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无锡市锡澄供水工程(二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内容
 
发送至邮箱

关于对无锡市锡澄供水工程(二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苏环管〔2007〕243号
(略) :
你公司报来的《 (略) 锡澄供水工程(二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省建设厅的预审意见、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技术评估 (略) 环保局、 (略) 环保局的预审意见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省建设厅、 (略) 环保局、 (略) 环保局的 (略) 环境工程咨询中心技术评估意见,在落实有关水源保护措施、确保取水安全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考虑,你公司按报告书中所列内容建设该项目可行。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必须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并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饮用水源地的保护和水质监测,制定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完善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确保水源地安全。鉴于取水口上下游有多个油品及化学品码头,须在水源地西侧边界设置自动监测仪器,对源水水质进行实时监测,特别是有机毒物的监测,一旦发现异常,应立即采取相应应急措施,保证供水安全。本项目事故应急预案必须与当地政府的应急预案衔接、联动。
2、采用真空加氯机、泄漏自动报警和漏氯自动吸收装置,最大限度地防范并减少液氯的泄漏量,制定液氯污染事故防范与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杜绝事故排放。
3、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原则建设、完善澄西水源厂、锡澄净水厂给排水系统,生产废水全部回用,生活污水分别接入石庄污水处理厂、无锡惠山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4、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有效的隔声、消声、减振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澄西水源厂和锡澄净水厂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Ⅱ类标准。
5、污泥须经浓缩、脱水后按要求进行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不得产生二次污染。生活垃圾送当地政府规定的地点进行处理。
6、强化施工期的环境管理,减小施工作业对附近居民及对长江水生生态环境的影响。输水管线开挖时,应做好水土保持工作,施工结束须及时修复因施工受到破坏的生态环境。
7、积极开展澄西水源厂、锡澄净水厂厂区绿化工作,建设厂界绿化隔离带,减轻周围环境对本工程的不利影响。
8、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区域环境综合整治措施,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内不得新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有的必须进行全面清理、搬迁关闭。内河沿线居民生活污水须全部接入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达标后排放,确保位于水源地保护区内的内河水质达《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Ш类标准。江阴临港新城开发区(主要包括石庄工业开发区和利港工业集中区)应提高建设项目准入条件,区内化工项目用地不得超过现有规划面积,石庄污水处理厂及海伦污水处理厂如需扩大规模,须重新论证对本取水口的影响。
9、如要扩大供水范围, (略) 区外的区域供水,需按照区域供水的相关要求另行报批。
三、 (略) 政府应按照《 (略) 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和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划定本项目的水源保护区范围,设立界碑,并在明显位置设立标志牌。同时,应根据取水口上下游已建设多个油品及化学品码头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水源保护和管理办法,实施区域水环境综合整治,确保供水安全。
四、该项目的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项目竣工试运行须报我厅。试运行期满(不超过3个月)向我厅申办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手续。项目建设期间的环境现场监督 (略) 环保局、 (略) 环保局负责,省环境监察总队负责不定期抽查。
五、本批复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5年。本项目5年后方开工建设或项目建设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须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在本项目环保验收前,建设单位需每半年向我厅上报一次项目进展情况(主要包括项目所处的阶段、预计竣工时间、是否申请验收(监测)及其它等)。上述内 (略) 环保厅开发处邮箱(*@*ttp://**)。
二○○七年十一月十二日


苏环管〔2007〕243号
(略) :
你公司报来的《 (略) 锡澄供水工程(二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省建设厅的预审意见、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技术评估 (略) 环保局、 (略) 环保局的预审意见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省建设厅、 (略) 环保局、 (略) 环保局的 (略) 环境工程咨询中心技术评估意见,在落实有关水源保护措施、确保取水安全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考虑,你公司按报告书中所列内容建设该项目可行。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必须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并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饮用水源地的保护和水质监测,制定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完善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确保水源地安全。鉴于取水口上下游有多个油品及化学品码头,须在水源地西侧边界设置自动监测仪器,对源水水质进行实时监测,特别是有机毒物的监测,一旦发现异常,应立即采取相应应急措施,保证供水安全。本项目事故应急预案必须与当地政府的应急预案衔接、联动。
2、采用真空加氯机、泄漏自动报警和漏氯自动吸收装置,最大限度地防范并减少液氯的泄漏量,制定液氯污染事故防范与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杜绝事故排放。
3、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原则建设、完善澄西水源厂、锡澄净水厂给排水系统,生产废水全部回用,生活污水分别接入石庄污水处理厂、无锡惠山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4、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有效的隔声、消声、减振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澄西水源厂和锡澄净水厂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Ⅱ类标准。
5、污泥须经浓缩、脱水后按要求进行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不得产生二次污染。生活垃圾送当地政府规定的地点进行处理。
6、强化施工期的环境管理,减小施工作业对附近居民及对长江水生生态环境的影响。输水管线开挖时,应做好水土保持工作,施工结束须及时修复因施工受到破坏的生态环境。
7、积极开展澄西水源厂、锡澄净水厂厂区绿化工作,建设厂界绿化隔离带,减轻周围环境对本工程的不利影响。
8、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区域环境综合整治措施,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内不得新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有的必须进行全面清理、搬迁关闭。内河沿线居民生活污水须全部接入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达标后排放,确保位于水源地保护区内的内河水质达《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Ш类标准。江阴临港新城开发区(主要包括石庄工业开发区和利港工业集中区)应提高建设项目准入条件,区内化工项目用地不得超过现有规划面积,石庄污水处理厂及海伦污水处理厂如需扩大规模,须重新论证对本取水口的影响。
9、如要扩大供水范围, (略) 区外的区域供水,需按照区域供水的相关要求另行报批。
三、 (略) 政府应按照《 (略) 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和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划定本项目的水源保护区范围,设立界碑,并在明显位置设立标志牌。同时,应根据取水口上下游已建设多个油品及化学品码头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水源保护和管理办法,实施区域水环境综合整治,确保供水安全。
四、该项目的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项目竣工试运行须报我厅。试运行期满(不超过3个月)向我厅申办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手续。项目建设期间的环境现场监督 (略) 环保局、 (略) 环保局负责,省环境监察总队负责不定期抽查。
五、本批复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5年。本项目5年后方开工建设或项目建设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须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在本项目环保验收前,建设单位需每半年向我厅上报一次项目进展情况(主要包括项目所处的阶段、预计竣工时间、是否申请验收(监测)及其它等)。上述内 (略) 环保厅开发处邮箱(*@*ttp://**)。
二○○七年十一月十二日


    
查看详情》
相关推荐
 

招投标大数据

查看详情

收藏

首页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