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环管〔2007〕242号
常州 (略) :
你单位报批的《常州 (略) 20万吨/年苯酚、*酮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技术评估意见、 (略) 环保局、 (略) 环保局新北分局的预审意见均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书结论、技术评估意见和预审意见,同意你公司按报告书所述内容建设该项目。
二、原 (略) 环保局、 (略) 环保局新北分局的预审意见。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逐项落实预审意见和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须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全面贯彻循环经济理念和清洁生产原则。选用先进生产工艺、设备,从源头削减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量。本项目生产工艺、设备先进性、资源利用率、能耗、污染物产生及治理等指标均须达报告书所述水平。
2、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一水多用”原则设计建设厂区给排水系统。生产、生活污水经预处理达接管标准后接入常州江边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后排至长江。废水收集系统须采取防腐、防漏、防渗措施,严禁污染物混入清下水(雨水)管网或渗入土壤。清下水(COD≤40mg/L、SS≤40mg/L)排入园区清下水管网。
3、项目用蒸汽由 (略) 提供,不得自建锅炉。脱*烷塔排放的*烷气作为氧化尾气处理器点火和地面火炬的燃料;洗涤塔尾气、苯塔的放空尾气、多异*苯塔的放空尾气、制氢尾气、苯酚*酮生产装置的工艺尾气全部进氧化尾气处理器焚烧处理,污染物去除率不低于99.99%,排气筒高度不低于25米。氧化尾气处理器各项技术性能指标和尾气排放参照执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标准,其它污染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标准中未涉及污染物的执行报告书推荐的排放限值。落实装置区、储罐区废气无组织排放监控措施,确保厂界废气污染物浓度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恶臭污染物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2标准。另外,在火炬的设计中须按规定控制光污染。
4、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高噪声设备尽可能在厂房内安置并采取有效减震、隔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Ⅲ类要求。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标准要求。
5、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废尤其是危险废物如污泥、含酚盐渣、废催化剂、废粘土吸附剂、废离子交换树脂等的收集、贮存及综合利用、处理处置措施,确保固废零排放。固废厂内暂存场设置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相关要求。
6、在逐项落实报告书提出的事故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风险防范及应急措施的自动化及智能化,确保各类防范措施有效运行,同时将公司的事故应急体系纳入化工园区、新北区的应急体系,定期组织演练。加强施工期和营运期的环境管理,防止生产过程、化学品储运过程及污染治理设施事故发生。厂区内须设置足够容量的废水事故池和消防污水池,在危险化学品库区和使用该类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周边设置事故截流沟,收集泄漏物料和事故废水,确保各类事故污水不直接进入地表水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生产装置、氧化尾气处理器及火炬系统的正常运行。
7、按《 (略) 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规定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识。污水排口须安装流量计和COD在线监测仪,并与当地环保局联网。将苯、异*苯、*酮、*醇、苯酚、*醛等有机毒物的监测纳入日常监控计划。按苏环控〔2007〕15号文要求做好厂内外的绿化工作,以减轻废气和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8、本项目设置的厂界100米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新建居住区等敏感保护目标,该范围内已有的环境敏感目标必须于本项目试生产前搬迁完毕。
9、涉及电磁辐射的变电装置、电力出线等应尽快委托有资质的环评单位开展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10、常州新北区区域环评及建滔(常州) (略) 、建滔(常州) (略) 二期工程获得环保审批部门批复前,本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三、项目实施后,本项目污染物年排放量初步核定为:
1、大气污染物:NOX≤4.48吨,CO≤2.24吨,苯≤0.0014吨,异*苯≤0.088吨,*基异*苯≤0.0003吨,二异*苯≤0.0006吨,*醇≤0.006吨,*醛≤0.0006吨,*醛≤0.0001吨,α-*基苯*烯≤0.024吨,*醇≤0.0002吨,苯酚≤0.013吨,*酮≤0.013吨。
无组织排放废气:有机物≤0.4吨,*醇≤5.16吨,*二醇≤0.2吨,*酮≤1.12吨,*醛≤0.078吨。
2、水污染物(接管量):污水量≤53183.8吨;COD≤24.465吨, 氨氮≤0.176吨,总磷≤0.035吨,SS≤2.659吨,苯≤0.024吨,苯酚≤0.043吨,*醛≤0.239吨。
清下水≤*吨,COD≤6.24吨。
3、固废:“零排放”。
四、该项目的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投入使用。项目竣工试生产须报我厅,试生产期满(不超过3个月)向我厅申办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手续。
五、项目建设期间的环境现场监督 (略) 环保局负责。省环境监察总队负责不定期抽查。
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七、你公司在本项目环保验收前,须每半年向我厅上报一次项目进展情况,主要包括项目所处的阶段(土建、设备安装、调试等)、预计竣工时间、是否申请验收(监测)等,上述内 (略) *@*ttp://**。
二○○七年十一月七日
苏环管〔2007〕242号
常州 (略) :
你单位报批的《常州 (略) 20万吨/年苯酚、*酮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技术评估意见、 (略) 环保局、 (略) 环保局新北分局的预审意见均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书结论、技术评估意见和预审意见,同意你公司按报告书所述内容建设该项目。
二、原 (略) 环保局、 (略) 环保局新北分局的预审意见。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逐项落实预审意见和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须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全面贯彻循环经济理念和清洁生产原则。选用先进生产工艺、设备,从源头削减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量。本项目生产工艺、设备先进性、资源利用率、能耗、污染物产生及治理等指标均须达报告书所述水平。
2、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一水多用”原则设计建设厂区给排水系统。生产、生活污水经预处理达接管标准后接入常州江边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后排至长江。废水收集系统须采取防腐、防漏、防渗措施,严禁污染物混入清下水(雨水)管网或渗入土壤。清下水(COD≤40mg/L、SS≤40mg/L)排入园区清下水管网。
3、项目用蒸汽由 (略) 提供,不得自建锅炉。脱*烷塔排放的*烷气作为氧化尾气处理器点火和地面火炬的燃料;洗涤塔尾气、苯塔的放空尾气、多异*苯塔的放空尾气、制氢尾气、苯酚*酮生产装置的工艺尾气全部进氧化尾气处理器焚烧处理,污染物去除率不低于99.99%,排气筒高度不低于25米。氧化尾气处理器各项技术性能指标和尾气排放参照执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标准,其它污染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标准中未涉及污染物的执行报告书推荐的排放限值。落实装置区、储罐区废气无组织排放监控措施,确保厂界废气污染物浓度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恶臭污染物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2标准。另外,在火炬的设计中须按规定控制光污染。
4、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高噪声设备尽可能在厂房内安置并采取有效减震、隔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Ⅲ类要求。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标准要求。
5、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废尤其是危险废物如污泥、含酚盐渣、废催化剂、废粘土吸附剂、废离子交换树脂等的收集、贮存及综合利用、处理处置措施,确保固废零排放。固废厂内暂存场设置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相关要求。
6、在逐项落实报告书提出的事故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风险防范及应急措施的自动化及智能化,确保各类防范措施有效运行,同时将公司的事故应急体系纳入化工园区、新北区的应急体系,定期组织演练。加强施工期和营运期的环境管理,防止生产过程、化学品储运过程及污染治理设施事故发生。厂区内须设置足够容量的废水事故池和消防污水池,在危险化学品库区和使用该类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周边设置事故截流沟,收集泄漏物料和事故废水,确保各类事故污水不直接进入地表水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生产装置、氧化尾气处理器及火炬系统的正常运行。
7、按《 (略) 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规定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识。污水排口须安装流量计和COD在线监测仪,并与当地环保局联网。将苯、异*苯、*酮、*醇、苯酚、*醛等有机毒物的监测纳入日常监控计划。按苏环控〔2007〕15号文要求做好厂内外的绿化工作,以减轻废气和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8、本项目设置的厂界100米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新建居住区等敏感保护目标,该范围内已有的环境敏感目标必须于本项目试生产前搬迁完毕。
9、涉及电磁辐射的变电装置、电力出线等应尽快委托有资质的环评单位开展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10、常州新北区区域环评及建滔(常州) (略) 、建滔(常州) (略) 二期工程获得环保审批部门批复前,本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三、项目实施后,本项目污染物年排放量初步核定为:
1、大气污染物:NOX≤4.48吨,CO≤2.24吨,苯≤0.0014吨,异*苯≤0.088吨,*基异*苯≤0.0003吨,二异*苯≤0.0006吨,*醇≤0.006吨,*醛≤0.0006吨,*醛≤0.0001吨,α-*基苯*烯≤0.024吨,*醇≤0.0002吨,苯酚≤0.013吨,*酮≤0.013吨。
无组织排放废气:有机物≤0.4吨,*醇≤5.16吨,*二醇≤0.2吨,*酮≤1.12吨,*醛≤0.078吨。
2、水污染物(接管量):污水量≤53183.8吨;COD≤24.465吨, 氨氮≤0.176吨,总磷≤0.035吨,SS≤2.659吨,苯≤0.024吨,苯酚≤0.043吨,*醛≤0.239吨。
清下水≤*吨,COD≤6.24吨。
3、固废:“零排放”。
四、该项目的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投入使用。项目竣工试生产须报我厅,试生产期满(不超过3个月)向我厅申办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手续。
五、项目建设期间的环境现场监督 (略) 环保局负责。省环境监察总队负责不定期抽查。
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七、你公司在本项目环保验收前,须每半年向我厅上报一次项目进展情况,主要包括项目所处的阶段(土建、设备安装、调试等)、预计竣工时间、是否申请验收(监测)等,上述内 (略) *@*ttp://**。
二○○七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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