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盐城市沿海化工园区二期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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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盐城市沿海化工园区二期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苏环管〔2007〕228号
(略) 沿海化工园区管委会:
你委报批的《 (略) 沿海化工园区二期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技术评估意见、 (略) 环保局、滨海县环保局预审意见均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技术评估意见及预审意见, (略) 沿海化工园区二期建设总体上具有环境可行性,本批复及报告书可作为园区二期规划建设和开展环境保护管理的依据之一。
(略) 沿海化工园区二期位于调整前的盐城国家级珍禽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 (略) 人民政府在向国家环保总局上报的《关于盐城国家级珍禽自然保护区生态修复和补偿方案的报告》(盐政发〔2006〕146号)中所作的承诺(对自然保护区的调出区域严格产业控制,不得建立重污染、高能耗的企业)以及《 (略) 委 (略) 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 (略) 沿海经济区产业定位与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盐发〔2007〕17号)的要求, (略) 沿海化工园区二期用地必须按照最严格的环保要求进行开发建设,严格执行国家、 (略) (略) 制定的各项产业政策及环境准入门槛。
二、原 (略) 环保局和滨海县环保局的预审意见。你委须认真落实报告书及预审意见提出的环保要求和环境影响减缓措施,进一步完善开发区总体规划,并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明确园区环境保护的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指导园区开发建设和环境管理,实现区域经济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园区建设须坚持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坚持“多还旧帐,不欠新帐”,严格按《 (略) 环保厅 (略) 沿海化工园区回顾性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苏环管[2007]114号文)要求,认真做好园区一期整改的后续工作。按ISO14000标准体系建立环境管理体系,并加快开展认证工作,努力将园区建成生态型工业园区。鼓励与扶持企业内部和企业之间选择清洁原辅材料和先进工艺、副产品与能源梯级利用,废弃物减量化、资源化、循环利用。提倡与推行节水措施,积极探索中水回用途径,并加快区内中水回用管网的建设。
2、优化区内产业结构,严格入区项目准入门槛
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园区产业定位,严格按规定的产业定位及区域部局引进项目,不符合园区产业定位方向的项目一律不得入区。化工园二期重点发展仓储物流、海洋医药、新材料化工、生物化工及盐化工、化工机械等二类工业,改造提升区内现有精细化工、医药化工等产业。化工园二期不得再新引进染料、医药、农药等“三类”中间体项目,不得扩大精细化工、医药化工用地规模。在后续的招商引资中,应优先引进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环境代价低、可形成长产业链的化工项目,按照《 (略) 人民政府关于盐城国家级珍禽自然保护区生态恢复和补偿方案的报告》(盐政发〔2006〕146号)要求,禁止重污染、高能耗及非园区产业定位方向的项目入区。
园区引进项目应严格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 (略) “十一五”工业结构调整和发展规划纲要》(苏政办发〔2006〕142号)、《省政府办公 (略) 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苏北地区新建化工项目管理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7〕122号)、《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关于印发< (略) 化工类建设项目禁止生产或使用的“三致”、恶臭、剧毒类化学品目录(第一批)的通知》(盐环管〔2006〕9号)、《省政府办公厅 (略) 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06〕121号)、《关于明确苏北地区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的通知》(苏环管〔2005〕262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提高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门槛。
入区项目须采用国内外先进水平的生产工艺、设备并配套技术可靠、经济合理的污染防治措施,资源利用率、水重复利用率及污染治理措施均须达到清洁生产国内甚至国际先进水平,禁止建设排放致癌、致畸、致突变物质、排放恶臭气体、有放射性污染及排放属“POPs”清单物质的项目,禁止引进排放重金属废水的建设项目,杜绝高污染、高风险和高投入、低产出的项目入区,并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入区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严格按照国家、省、市规定的审批权限及程序报批。
3、完善园区规划布局
按报告书及滨海县政府提出的布局调整方案进行开发建设,优化用地规划并严格按照规划进行建设(其中工业用地比例不得突破44%),属原化工园规划区域但尚未建设的4.2 km2(北干渠以南地区)区域内不得再行开发建设。
在园区东、北、西边界邻近自然保护区实验区一侧分别设置500米防护绿化带,仓储地块要优化布局,加强废气无组织排放控制,园区内东侧、北侧应布置无废气或废气污染较轻的项目,以降低园区建设对自然保护区生态系统、丹顶鹤等鸟类及其栖息场所的影响。
加强园区内部的功能划分,控制园区工业用地开发规模,调整区内不合理的工业结构,加快公共设施、绿地等建设进度,避免项目间的相互影响。园区防护林带建设应与园区的开发建设同步实施,并确保不得有污染扰民现象发生。500米防护绿化带内不得新建各类环境敏感保护目标。区内不设置居住用地。2008年底之前完成头罾地区居民(1555户,约4700人)搬迁安置工作。
调整新滩盐场食用盐生产基地功能。
4、加快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完善并加快污水处理厂建设、热电厂供热管网及污水截流管网等配套工程建设,使园区具备完善的环保基础设施,为项目入区提供有利条件。
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中水回用”的要求加快完善园区给排水系统。加快园区一期污水处理厂改造以及污水处理厂一期、二期工程的管网联通建设,优化污水处理工艺,确保污水处理厂尾水稳定达到《 (略) 化学工业污染物地方排放标准》(DB32/939-2006)一级标准。尾水暂利用位于中山河入海口下游1.3公里处污水厂一期工程排污口排放。二期工程处理规模暂定为20000m3/d。今后如需扩大规模,须根据园区的实际开发情况及二期工程的运行情况而定。污水处理厂尾水排海方案,应在项目离岸排海前进行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和海域使用论证,确保排放方案的环境可行。落实“中水”利用项目,清下水、污水处理厂尾水须尽可能用作绿化、地面冲洗、道路喷洒等,有效减少园区的用排水量。园区各企业所有污水达接管要求后进入园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达标后方可排放,进区企业不得设置污水外排口。
加快园区集中供热设施及管网建设,实行区域集中供热,入区企业不得建设任何类型的燃煤锅炉。采取有效的脱硫除尘措施,确保SO2及烟尘排放满足《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03)第2时段**日起执行的标准要求。供热源烟气应做到稳定达标排放,并安装烟气在线监测设备。确因生产工艺要求需用特定供(加)热设施时,须燃用低硫轻质燃料油、天然气或电等清洁能源。生产工艺过程中有组织排放废气须经处理达标排放,并须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废气无组织排放。
园区须建立统一的固废收集、贮存、运输、综合利用和安全处置的运营管理体系,区内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规定要求,鼓励工业固废在区内综合利用,同时做好二次污染防治工作。
5、加强区域环境综合整治,改善环境质量
针对园区一期开发过程中存在的主要环境问题,应加强区域环境综合整治。污染物超标排放企业须限期整改,达不到整改要求的企业,须责令其停止生产或关闭;搬迁或关停不符合园区产业定位的重污染工业企业,调整园区产业结构比例,促进园区产业升级;园区开发建设过程中应同步实施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截污工程,提高园区各类废(污)水截污能力;已建燃煤锅炉须立即全部改用清洁能源或停止使用。
6、落实事故风险防范措施,制定配套应急预案
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园区环境安全管理工作,制订危险化学品的登记管理制度,在园区基础设施和企业生产项目运营管理中须制定并落实事故防范对策措施和应急预案。入区企业的各危险化学品库区及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周边须设置物料泄漏应急截流沟,防止泄漏物料进入环境,园区及企业应储备必要的事故应急物资设备,并定期组织实战演练,确保园区环境安全。污水处理厂及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均须设置足够容量的事故污水池,严禁污水超标排放。为确保中山河等水体水质安全,园区内不得设置装卸化工原料和产品的码头,不得在园区西侧中山河航道内装运化工原料和产品。
7、加强园区的生态环境建设
具体落实报告书中关于沿河沿路绿化带、生产防护绿化隔离带、园区周围生态隔离带等绿地系统建设及生态系统的保护与修复重建,建成具有较强生态净化功能和污染监测指示功能的绿化系统。按苏环控〔2007〕15号文要求开展化工园区植树、绿化工作。在园区东、北、西边界邻近自然保护区实验区一侧分别设置500米防护绿化带,园区防护林带建设应与园区的开发建设同步实施。
8、加强园区环境监督管理,建立跟踪监测制度
进一步加强园区的环境监督管理,落实环境目标责任制。按照报告书所列改进方案和措施落实环境监测监控计划,配置安装污水排放流量计和COD在线监测仪等设施,加强对园区内外环境实施跟踪监控,以便及时调整园区总体发展规划和相应的环保对策措施,实现园区的可持续发展。
建立定期开展生态监测的制度,在园区周边设立若干定点环境观测点,配备必要的观测仪器设备和人员,进行湿地资源、鸟类动态变化观察(尾水排放口海域,监测指标 (略) 局下达。)环境质量监测,并根据监测情况,及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9、园区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园区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纳入滨海县总量指标内,其中水污染物总量指标纳入园区污水处理厂指标计划内,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纳入供热源计划指标内并在滨海县“十一五”总量计划内平衡。其它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可根据环境要求和入区企业实际情况由负责建设项目审批的环保部门核批。
三、你委须按照报告书及本批复要求,每半年上报一次开发区开发建设进度,包括引进项目情况、环保基础设施的建设情况以及区域环境的综合整治情况等,上述内 (略) *@*ttp://**
二○○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苏环管〔2007〕228号
(略) 沿海化工园区管委会:
你委报批的《 (略) 沿海化工园区二期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技术评估意见、 (略) 环保局、滨海县环保局预审意见均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技术评估意见及预审意见, (略) 沿海化工园区二期建设总体上具有环境可行性,本批复及报告书可作为园区二期规划建设和开展环境保护管理的依据之一。
(略) 沿海化工园区二期位于调整前的盐城国家级珍禽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 (略) 人民政府在向国家环保总局上报的《关于盐城国家级珍禽自然保护区生态修复和补偿方案的报告》(盐政发〔2006〕146号)中所作的承诺(对自然保护区的调出区域严格产业控制,不得建立重污染、高能耗的企业)以及《 (略) 委 (略) 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 (略) 沿海经济区产业定位与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盐发〔2007〕17号)的要求, (略) 沿海化工园区二期用地必须按照最严格的环保要求进行开发建设,严格执行国家、 (略) (略) 制定的各项产业政策及环境准入门槛。
二、原 (略) 环保局和滨海县环保局的预审意见。你委须认真落实报告书及预审意见提出的环保要求和环境影响减缓措施,进一步完善开发区总体规划,并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明确园区环境保护的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指导园区开发建设和环境管理,实现区域经济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园区建设须坚持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坚持“多还旧帐,不欠新帐”,严格按《 (略) 环保厅 (略) 沿海化工园区回顾性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苏环管[2007]114号文)要求,认真做好园区一期整改的后续工作。按ISO14000标准体系建立环境管理体系,并加快开展认证工作,努力将园区建成生态型工业园区。鼓励与扶持企业内部和企业之间选择清洁原辅材料和先进工艺、副产品与能源梯级利用,废弃物减量化、资源化、循环利用。提倡与推行节水措施,积极探索中水回用途径,并加快区内中水回用管网的建设。
2、优化区内产业结构,严格入区项目准入门槛
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园区产业定位,严格按规定的产业定位及区域部局引进项目,不符合园区产业定位方向的项目一律不得入区。化工园二期重点发展仓储物流、海洋医药、新材料化工、生物化工及盐化工、化工机械等二类工业,改造提升区内现有精细化工、医药化工等产业。化工园二期不得再新引进染料、医药、农药等“三类”中间体项目,不得扩大精细化工、医药化工用地规模。在后续的招商引资中,应优先引进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环境代价低、可形成长产业链的化工项目,按照《 (略) 人民政府关于盐城国家级珍禽自然保护区生态恢复和补偿方案的报告》(盐政发〔2006〕146号)要求,禁止重污染、高能耗及非园区产业定位方向的项目入区。
园区引进项目应严格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 (略) “十一五”工业结构调整和发展规划纲要》(苏政办发〔2006〕142号)、《省政府办公 (略) 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苏北地区新建化工项目管理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7〕122号)、《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关于印发< (略) 化工类建设项目禁止生产或使用的“三致”、恶臭、剧毒类化学品目录(第一批)的通知》(盐环管〔2006〕9号)、《省政府办公厅 (略) 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06〕121号)、《关于明确苏北地区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的通知》(苏环管〔2005〕262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提高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门槛。
入区项目须采用国内外先进水平的生产工艺、设备并配套技术可靠、经济合理的污染防治措施,资源利用率、水重复利用率及污染治理措施均须达到清洁生产国内甚至国际先进水平,禁止建设排放致癌、致畸、致突变物质、排放恶臭气体、有放射性污染及排放属“POPs”清单物质的项目,禁止引进排放重金属废水的建设项目,杜绝高污染、高风险和高投入、低产出的项目入区,并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入区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严格按照国家、省、市规定的审批权限及程序报批。
3、完善园区规划布局
按报告书及滨海县政府提出的布局调整方案进行开发建设,优化用地规划并严格按照规划进行建设(其中工业用地比例不得突破44%),属原化工园规划区域但尚未建设的4.2 km2(北干渠以南地区)区域内不得再行开发建设。
在园区东、北、西边界邻近自然保护区实验区一侧分别设置500米防护绿化带,仓储地块要优化布局,加强废气无组织排放控制,园区内东侧、北侧应布置无废气或废气污染较轻的项目,以降低园区建设对自然保护区生态系统、丹顶鹤等鸟类及其栖息场所的影响。
加强园区内部的功能划分,控制园区工业用地开发规模,调整区内不合理的工业结构,加快公共设施、绿地等建设进度,避免项目间的相互影响。园区防护林带建设应与园区的开发建设同步实施,并确保不得有污染扰民现象发生。500米防护绿化带内不得新建各类环境敏感保护目标。区内不设置居住用地。2008年底之前完成头罾地区居民(1555户,约4700人)搬迁安置工作。
调整新滩盐场食用盐生产基地功能。
4、加快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完善并加快污水处理厂建设、热电厂供热管网及污水截流管网等配套工程建设,使园区具备完善的环保基础设施,为项目入区提供有利条件。
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中水回用”的要求加快完善园区给排水系统。加快园区一期污水处理厂改造以及污水处理厂一期、二期工程的管网联通建设,优化污水处理工艺,确保污水处理厂尾水稳定达到《 (略) 化学工业污染物地方排放标准》(DB32/939-2006)一级标准。尾水暂利用位于中山河入海口下游1.3公里处污水厂一期工程排污口排放。二期工程处理规模暂定为20000m3/d。今后如需扩大规模,须根据园区的实际开发情况及二期工程的运行情况而定。污水处理厂尾水排海方案,应在项目离岸排海前进行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和海域使用论证,确保排放方案的环境可行。落实“中水”利用项目,清下水、污水处理厂尾水须尽可能用作绿化、地面冲洗、道路喷洒等,有效减少园区的用排水量。园区各企业所有污水达接管要求后进入园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达标后方可排放,进区企业不得设置污水外排口。
加快园区集中供热设施及管网建设,实行区域集中供热,入区企业不得建设任何类型的燃煤锅炉。采取有效的脱硫除尘措施,确保SO2及烟尘排放满足《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03)第2时段**日起执行的标准要求。供热源烟气应做到稳定达标排放,并安装烟气在线监测设备。确因生产工艺要求需用特定供(加)热设施时,须燃用低硫轻质燃料油、天然气或电等清洁能源。生产工艺过程中有组织排放废气须经处理达标排放,并须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废气无组织排放。
园区须建立统一的固废收集、贮存、运输、综合利用和安全处置的运营管理体系,区内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规定要求,鼓励工业固废在区内综合利用,同时做好二次污染防治工作。
5、加强区域环境综合整治,改善环境质量
针对园区一期开发过程中存在的主要环境问题,应加强区域环境综合整治。污染物超标排放企业须限期整改,达不到整改要求的企业,须责令其停止生产或关闭;搬迁或关停不符合园区产业定位的重污染工业企业,调整园区产业结构比例,促进园区产业升级;园区开发建设过程中应同步实施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截污工程,提高园区各类废(污)水截污能力;已建燃煤锅炉须立即全部改用清洁能源或停止使用。
6、落实事故风险防范措施,制定配套应急预案
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园区环境安全管理工作,制订危险化学品的登记管理制度,在园区基础设施和企业生产项目运营管理中须制定并落实事故防范对策措施和应急预案。入区企业的各危险化学品库区及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周边须设置物料泄漏应急截流沟,防止泄漏物料进入环境,园区及企业应储备必要的事故应急物资设备,并定期组织实战演练,确保园区环境安全。污水处理厂及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均须设置足够容量的事故污水池,严禁污水超标排放。为确保中山河等水体水质安全,园区内不得设置装卸化工原料和产品的码头,不得在园区西侧中山河航道内装运化工原料和产品。
7、加强园区的生态环境建设
具体落实报告书中关于沿河沿路绿化带、生产防护绿化隔离带、园区周围生态隔离带等绿地系统建设及生态系统的保护与修复重建,建成具有较强生态净化功能和污染监测指示功能的绿化系统。按苏环控〔2007〕15号文要求开展化工园区植树、绿化工作。在园区东、北、西边界邻近自然保护区实验区一侧分别设置500米防护绿化带,园区防护林带建设应与园区的开发建设同步实施。
8、加强园区环境监督管理,建立跟踪监测制度
进一步加强园区的环境监督管理,落实环境目标责任制。按照报告书所列改进方案和措施落实环境监测监控计划,配置安装污水排放流量计和COD在线监测仪等设施,加强对园区内外环境实施跟踪监控,以便及时调整园区总体发展规划和相应的环保对策措施,实现园区的可持续发展。
建立定期开展生态监测的制度,在园区周边设立若干定点环境观测点,配备必要的观测仪器设备和人员,进行湿地资源、鸟类动态变化观察(尾水排放口海域,监测指标 (略) 局下达。)环境质量监测,并根据监测情况,及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9、园区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园区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纳入滨海县总量指标内,其中水污染物总量指标纳入园区污水处理厂指标计划内,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纳入供热源计划指标内并在滨海县“十一五”总量计划内平衡。其它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可根据环境要求和入区企业实际情况由负责建设项目审批的环保部门核批。
三、你委须按照报告书及本批复要求,每半年上报一次开发区开发建设进度,包括引进项目情况、环保基础设施的建设情况以及区域环境的综合整治情况等,上述内 (略) *@*ttp://**
二○○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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