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东海龙源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2×75t/h+2×12MW机组秸秆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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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东海龙源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2×75t/h+2×12MW机组秸秆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苏环管〔2007〕229号
东海龙 (略) :
你公司报批的《东海龙 (略) 2×75t/h+2×12MW机组秸秆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和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技术评估意见、 (略) 环保局的预审意见(连环发[2007]275号)、东海县环保局的预审意见(东环发[2007]39号)均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技术评估意 (略) 、东海县环保局预审意见,在原江苏龙源东海秸秆发电项目(1台110 t/h直燃秸秆锅炉和1台25MW冷凝式汽轮发电机组,我厅苏环管[2006]96号文批复)不再建设的前提下,同意你公司建设2台75 t/h直燃秸秆锅炉配2台12MW具有供热功能的汽轮发电机组。
二、原则 (略) 环保局预审意见。在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书及预审意见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本项目须使用秸秆和稻壳为燃料,锅炉烟气采用布袋除尘器处理,除尘率不低于99.9%,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20米,烟气排放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03)第3时段标准。采用有利于减少NOX产生的低氮燃烧技术,并预留脱氮装置空间。
2、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分质处理、一水多用”的原则建设厂区给排水管网。工业杂用废水经沉淀、澄清后回用,含油废水经隔油处理后与生活污水经厂内处理达《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CG/T48-1999)要求后回用,不外排。酸碱排水经中和后与锅炉排水、冷却塔排水一并作为“清下水”排放。
3、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置于厂房内并采取有效的隔声、减振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东、南、北厂界噪声达《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II类标准,西厂界执行IV类标准,施工期噪声应符合《建筑施工厂界噪声限值》(GB12523-90)要求。厂界设置100米噪声防护距离,该范围内不得新建居民点等环境敏感目标。
4、加强秸杆、灰渣等在收集、储运过程中的环境管理,减少粉尘无组织排放。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类固废综合利用措施,实现固体废物零排放。
5、加强施工期和营运期的环境管理,落实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防止各类环境污染及安全事故发生。
6、按《 (略) 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要求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按《火电厂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T75-2001)要求安装烟气连续监测装置。
7、做好厂区绿化工作,在厂界四周建设绿化隔离带,以减轻噪声、废气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8、报告书提出的稻壳解包坑50米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新建居民住宅等环境敏感目标,该范围内已有的环境敏感目标须于本项目试生产前搬迁完毕。
三、项目实施后,公司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为:
1、大气污染物:烟尘≤7.9吨,二氧化硫≤289.5吨。
2、水污染物、固体废物:零排放。
四、该项目竣工试生产须报我厅,试生产期满(不超过3个月)向我厅申办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手续。该项目建设期间的环境现场监督管 (略) 、东海县环保局负责。省环境监察总队负责不定期抽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你公司在本项目环保验收前,每半年向我厅上报一次项目进展情况(主要包括项目所处的阶段(土建、设备安装、调试等)、预计竣工时间、是否申请验收(监测)及其它等)。上述内 (略) 环保厅开发处邮箱(*@*ttp://**)。
二○○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苏环管〔2007〕229号
东海龙 (略) :
你公司报批的《东海龙 (略) 2×75t/h+2×12MW机组秸秆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和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技术评估意见、 (略) 环保局的预审意见(连环发[2007]275号)、东海县环保局的预审意见(东环发[2007]39号)均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技术评估意 (略) 、东海县环保局预审意见,在原江苏龙源东海秸秆发电项目(1台110 t/h直燃秸秆锅炉和1台25MW冷凝式汽轮发电机组,我厅苏环管[2006]96号文批复)不再建设的前提下,同意你公司建设2台75 t/h直燃秸秆锅炉配2台12MW具有供热功能的汽轮发电机组。
二、原则 (略) 环保局预审意见。在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书及预审意见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本项目须使用秸秆和稻壳为燃料,锅炉烟气采用布袋除尘器处理,除尘率不低于99.9%,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20米,烟气排放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03)第3时段标准。采用有利于减少NOX产生的低氮燃烧技术,并预留脱氮装置空间。
2、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分质处理、一水多用”的原则建设厂区给排水管网。工业杂用废水经沉淀、澄清后回用,含油废水经隔油处理后与生活污水经厂内处理达《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CG/T48-1999)要求后回用,不外排。酸碱排水经中和后与锅炉排水、冷却塔排水一并作为“清下水”排放。
3、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置于厂房内并采取有效的隔声、减振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东、南、北厂界噪声达《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II类标准,西厂界执行IV类标准,施工期噪声应符合《建筑施工厂界噪声限值》(GB12523-90)要求。厂界设置100米噪声防护距离,该范围内不得新建居民点等环境敏感目标。
4、加强秸杆、灰渣等在收集、储运过程中的环境管理,减少粉尘无组织排放。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类固废综合利用措施,实现固体废物零排放。
5、加强施工期和营运期的环境管理,落实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防止各类环境污染及安全事故发生。
6、按《 (略) 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要求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按《火电厂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T75-2001)要求安装烟气连续监测装置。
7、做好厂区绿化工作,在厂界四周建设绿化隔离带,以减轻噪声、废气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8、报告书提出的稻壳解包坑50米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新建居民住宅等环境敏感目标,该范围内已有的环境敏感目标须于本项目试生产前搬迁完毕。
三、项目实施后,公司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为:
1、大气污染物:烟尘≤7.9吨,二氧化硫≤289.5吨。
2、水污染物、固体废物:零排放。
四、该项目竣工试生产须报我厅,试生产期满(不超过3个月)向我厅申办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手续。该项目建设期间的环境现场监督管 (略) 、东海县环保局负责。省环境监察总队负责不定期抽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你公司在本项目环保验收前,每半年向我厅上报一次项目进展情况(主要包括项目所处的阶段(土建、设备安装、调试等)、预计竣工时间、是否申请验收(监测)及其它等)。上述内 (略) 环保厅开发处邮箱(*@*ttp://**)。
二○○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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