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江苏省南京浦口经济开发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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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江苏省南京浦口经济开发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苏环管〔2007〕224号
(略) 南京浦口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你单位报批的《 (略) 南京浦口经济开发区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技术评估意见、 (略) 环保局、 (略) 浦口区环保局预审意见均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书结论、技术评估意见及预审意见,南京浦口经济开发区总体上具有环境可行性,本批复及报告书可作为开发区规划建设和开展环境保护管理的依据之一。鉴于报告书所列规划 (略) 政府批复的南京浦口经济开发区范围,因此超出范围的开发建设还需得到有关政府及部门的正式批准。
二、原 (略) 环保局、 (略) 浦口区环保局的预审意见。你委须认真落实报告书及预审意见提出的环保要求和环境影响减缓措施,进一步完善开发区总体规划,并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明确开发区环境保护的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指导开发区建设和环境管理,实现区域产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开发区建设须坚持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原则,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水平管理。推行循环经济理念和清洁生产原则,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并按照ISO14000标准体系建立环境管理体系,努力将开发区建成生态型工业开发区。鼓励与扶持企业内部和企业之间副产品与能源梯级利用,废弃物减量化、资源化、循环利用。
2、优化开发区产业结构
开发区以生物医药、高新纺织和电子信息等现代加工制造业为主导产业,鼓励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环境代价低的项目入区,禁止非开发区产业定位的项目入区。开发区引进项目须严格对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省政府办公厅关 (略) 工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6〕140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推进环境保护工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发〔2006〕92号)、《 (略) 各级各类开发区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苏政办发〔2007〕115号)等国家与地方政策的规定要求,入区项目必须采用国内先进的生产工艺、设备并配套技术可靠、经济合理的污染防治措施,资源利用率、水重复利用率须达到清洁生产国内先进水平。入区项目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
3、合理规划开发区内外的总体布局
按报告书提出的布局调整方案进行开发建设,优化用地规划并严格按照规划进行建设,加强开发区内部的功能划分,避免项目间的相互影响。区内外布局须统筹考虑,特别须重视对区内外居住区、学校等敏感保护目标的保护。电子信息等高新技术产业布置在迎宾大道以南地区,生物医药和高新纺织等产业尽量布置在迎宾大道以北地区。在开发区西、北及南侧边界处须布置噪声污染较轻的企业。区内现有居民点须按照计划实施搬迁,已批准入区企业卫生防护距离内的居民必须立即搬迁。
4、进一步完善并加快开发区环保基础设施建设
加快开发区污水截流管网的建设,确保开发区内全部生产及生活污水达接管要求后接入珠江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达标后排放。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中水回用” 的要求规划建设开发区排水系统,在规划建设过程中要落实“中水”利用项目,清下水须尽可能用作绿化、地面冲洗、道路喷洒等,以减少开发区的用排水量。进区企业不得设置任何污水外排口。截流管网建成后,开发区内已建企业的全部生产及生活污水须经预处理达接管要求后接入珠江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同时取缔已有污水外排口。
加快集中供热设施建设,在集中供热设施建成投运前,新入区企业必须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低硫燃料油(含硫量须低于0.3%)等清洁能源实施临时供热,不得自建燃煤锅炉,集中供热设施建成投运后,区内已有的各类供蒸汽锅炉必须立即无条件拆除。确因工艺需要建设的加热设备也必须使用天然气、轻质柴油、电等清洁能源。热电厂燃煤烟气须配套除尘脱硫设施,烟气排放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03)第3时段标准。入区企业生产工艺过程中有组织排放废气须经处理达标排放,并须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工艺废气无组织排放。生产工艺废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恶臭污染物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相应标准,工业窑炉废气执行《工业窑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44-93)二级标准。
开发区不设置固体废物处置场所,但须建立统一的固废(特别是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综合利用和安全处置的运营管理体系,危险废物处置 (略) 危废处置系统,鼓励工业固体废物在区内综合利用。区内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须符合国家《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5、加强区域环境综合整治,改善环境质量
针对区内存在的主要环境问题,加强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加快集中污水处理、集中供热及配套设施建设,制定并落实现有废水限期接入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及集中供热的计划,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控制,结合水利建设进行河道疏浚和治污,提高水体自净能力。
6、加强开发区的生态环境建设
落实报告书中关于沿河沿路绿化带、生产防护绿化隔离带、规划居民区和开发区周围生态隔离带等绿地系统建设要求,建成具有较强生态净化功能和污染监测指示功能的绿化系统,努力打造成生态型工业开发区。开发区工业用地与江岸间须设置不少于500米的空间防护隔离带,西南方向和珠江镇之间相隔的宁合高速公路须设置总宽度不少于50米的绿化隔离带,沿七里河绿化带总宽度不得少于100米,沿城南河绿化带总宽度不得少于50米,滨江大道两侧各须设置不少于50米宽的绿化带。
7、加强开发区环境监督管理,建立跟踪监测制度
加强开发区的环境监督管理,设立专职环境管理结构,统一进行环境监督管理。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监控计划,对开发区内外环境实施跟踪监控,以便及时调整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和相应的环保对策措施。
8、落实事故风险防范措施,制定配套应急预案
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开发区环境安全管理工作,制订危险化学品的登记管理制度,在开发区基础设施和企业生产项目运营管理中须制定并落实事故防范对策措施和应急预案。入区企业的各危险化学品库区及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周边须设置物料泄漏应急截流沟,防止泄漏物料进入环境,开发区及企业须储备必要的事故应急物资设备,并定期组织实战演练,确保开发区环境安全。污水处理厂及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均须设置足够容量的事故污水池,严禁污水超标排放,确保地表水水质安全。各企业排口均须安装在线流量计、COD自动监测仪,并与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环境监控系统联网。
9、开发区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略) “十一五”污染物总量削减计划,开发区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纳入浦 (略) 总量指标内,其中水污染物总量指标纳入珠江污水处理厂指标计划内、大气污染物排放 (略) 总量指标计划内平衡。非常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可根据环境要求和入区企业实际情况由负责建设项目审批的环保部门核批。
10、定期上报开发区建设进度
按照报告书及本批复内容,每半年上报一次开发区建设进度,包括引进项目情况、环保基础设施的建设情况以及区域环境的综合整治情况等。
二○○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苏环管〔2007〕224号
(略) 南京浦口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你单位报批的《 (略) 南京浦口经济开发区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技术评估意见、 (略) 环保局、 (略) 浦口区环保局预审意见均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书结论、技术评估意见及预审意见,南京浦口经济开发区总体上具有环境可行性,本批复及报告书可作为开发区规划建设和开展环境保护管理的依据之一。鉴于报告书所列规划 (略) 政府批复的南京浦口经济开发区范围,因此超出范围的开发建设还需得到有关政府及部门的正式批准。
二、原 (略) 环保局、 (略) 浦口区环保局的预审意见。你委须认真落实报告书及预审意见提出的环保要求和环境影响减缓措施,进一步完善开发区总体规划,并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明确开发区环境保护的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指导开发区建设和环境管理,实现区域产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开发区建设须坚持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原则,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水平管理。推行循环经济理念和清洁生产原则,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并按照ISO14000标准体系建立环境管理体系,努力将开发区建成生态型工业开发区。鼓励与扶持企业内部和企业之间副产品与能源梯级利用,废弃物减量化、资源化、循环利用。
2、优化开发区产业结构
开发区以生物医药、高新纺织和电子信息等现代加工制造业为主导产业,鼓励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环境代价低的项目入区,禁止非开发区产业定位的项目入区。开发区引进项目须严格对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省政府办公厅关 (略) 工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6〕140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推进环境保护工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发〔2006〕92号)、《 (略) 各级各类开发区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苏政办发〔2007〕115号)等国家与地方政策的规定要求,入区项目必须采用国内先进的生产工艺、设备并配套技术可靠、经济合理的污染防治措施,资源利用率、水重复利用率须达到清洁生产国内先进水平。入区项目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
3、合理规划开发区内外的总体布局
按报告书提出的布局调整方案进行开发建设,优化用地规划并严格按照规划进行建设,加强开发区内部的功能划分,避免项目间的相互影响。区内外布局须统筹考虑,特别须重视对区内外居住区、学校等敏感保护目标的保护。电子信息等高新技术产业布置在迎宾大道以南地区,生物医药和高新纺织等产业尽量布置在迎宾大道以北地区。在开发区西、北及南侧边界处须布置噪声污染较轻的企业。区内现有居民点须按照计划实施搬迁,已批准入区企业卫生防护距离内的居民必须立即搬迁。
4、进一步完善并加快开发区环保基础设施建设
加快开发区污水截流管网的建设,确保开发区内全部生产及生活污水达接管要求后接入珠江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达标后排放。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中水回用” 的要求规划建设开发区排水系统,在规划建设过程中要落实“中水”利用项目,清下水须尽可能用作绿化、地面冲洗、道路喷洒等,以减少开发区的用排水量。进区企业不得设置任何污水外排口。截流管网建成后,开发区内已建企业的全部生产及生活污水须经预处理达接管要求后接入珠江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同时取缔已有污水外排口。
加快集中供热设施建设,在集中供热设施建成投运前,新入区企业必须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低硫燃料油(含硫量须低于0.3%)等清洁能源实施临时供热,不得自建燃煤锅炉,集中供热设施建成投运后,区内已有的各类供蒸汽锅炉必须立即无条件拆除。确因工艺需要建设的加热设备也必须使用天然气、轻质柴油、电等清洁能源。热电厂燃煤烟气须配套除尘脱硫设施,烟气排放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03)第3时段标准。入区企业生产工艺过程中有组织排放废气须经处理达标排放,并须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工艺废气无组织排放。生产工艺废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恶臭污染物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相应标准,工业窑炉废气执行《工业窑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44-93)二级标准。
开发区不设置固体废物处置场所,但须建立统一的固废(特别是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综合利用和安全处置的运营管理体系,危险废物处置 (略) 危废处置系统,鼓励工业固体废物在区内综合利用。区内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须符合国家《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5、加强区域环境综合整治,改善环境质量
针对区内存在的主要环境问题,加强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加快集中污水处理、集中供热及配套设施建设,制定并落实现有废水限期接入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及集中供热的计划,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控制,结合水利建设进行河道疏浚和治污,提高水体自净能力。
6、加强开发区的生态环境建设
落实报告书中关于沿河沿路绿化带、生产防护绿化隔离带、规划居民区和开发区周围生态隔离带等绿地系统建设要求,建成具有较强生态净化功能和污染监测指示功能的绿化系统,努力打造成生态型工业开发区。开发区工业用地与江岸间须设置不少于500米的空间防护隔离带,西南方向和珠江镇之间相隔的宁合高速公路须设置总宽度不少于50米的绿化隔离带,沿七里河绿化带总宽度不得少于100米,沿城南河绿化带总宽度不得少于50米,滨江大道两侧各须设置不少于50米宽的绿化带。
7、加强开发区环境监督管理,建立跟踪监测制度
加强开发区的环境监督管理,设立专职环境管理结构,统一进行环境监督管理。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监控计划,对开发区内外环境实施跟踪监控,以便及时调整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和相应的环保对策措施。
8、落实事故风险防范措施,制定配套应急预案
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开发区环境安全管理工作,制订危险化学品的登记管理制度,在开发区基础设施和企业生产项目运营管理中须制定并落实事故防范对策措施和应急预案。入区企业的各危险化学品库区及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周边须设置物料泄漏应急截流沟,防止泄漏物料进入环境,开发区及企业须储备必要的事故应急物资设备,并定期组织实战演练,确保开发区环境安全。污水处理厂及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均须设置足够容量的事故污水池,严禁污水超标排放,确保地表水水质安全。各企业排口均须安装在线流量计、COD自动监测仪,并与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环境监控系统联网。
9、开发区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略) “十一五”污染物总量削减计划,开发区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纳入浦 (略) 总量指标内,其中水污染物总量指标纳入珠江污水处理厂指标计划内、大气污染物排放 (略) 总量指标计划内平衡。非常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可根据环境要求和入区企业实际情况由负责建设项目审批的环保部门核批。
10、定期上报开发区建设进度
按照报告书及本批复内容,每半年上报一次开发区建设进度,包括引进项目情况、环保基础设施的建设情况以及区域环境的综合整治情况等。
二○○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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