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江苏海州湾产业区(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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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江苏海州湾产业区(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苏环管〔2007〕176号
江苏海州湾产业区管委会:
你委报批的《区(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技术评估意见、省海洋与渔业局审核意见、 (略) 环保局、赣榆县环保局预审意见均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技术评估意见及预审意见,江苏海州湾产业区(一期)总体上具有环境可行性,本批复及报告书可作为园区规划建设和开展环境保护管理的依据之一。
二、 (略) 海洋与渔业局的审核意见 (略) 环保局、赣榆县环保局的预审意见。你委须认真落实报告书及预审意见提出的环保要求和环境影响减缓措施,进一步完善产业区总体规划,并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明确产业区环境保护的总体要求
产业区建设必须坚持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原则,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水平管理。按循环经济理念和清洁生产原则指导产业区建设,改善区域环境质量,推进产业区清洁生产与循环经济实践。鼓励与扶持企业内部和企业之间选择清洁原辅材料和先进工艺、副产品与能源梯级利用,废弃物减量化、资源化、循环利用。提倡与推行节水措施,积极探索中水回用途径。产业区须按ISO14000标准要求建立环境管理体系,将产业区逐步建设成为生态型园区。入区企业须采用国内甚至国际先进水平的生产工艺、生产设备及污染治理技术,各企业资源利用率、水重复利用率等指标须达相应行业清洁生产国内先进水平。区内现有的重污染企业须立即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2、优化区内产业结构,严格入区项目环保准入门槛
产业区引进项目须严格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 (略) “十一五”工业结构调整和发展规划纲要》(苏政办发〔2006〕142号)、《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修订)》、《省政府办公厅 (略) 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06〕121号)、《关于明确苏北地区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的通知》(苏环管〔2005〕262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鼓励和优先发展技术含量高、节约能源、资源的机电加工、纺织服装加工、机械加工项目,禁止电镀、化工项目入区。入区项目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
三类工业用地范围严格控制在305.54公顷以内,仅用于赣榆县县域内现有合法酒精酿造企业的搬迁改造。酒精酿造企业的搬迁入区须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请报送造纸、酒精、味精、柠檬酸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分年度计划方案的通知》(发改办运行〔2007〕1503号)等相关产业政策的要求,并采用国内先进酒精酿造废水治理工艺(如太仓恒祥酒精、新沂花厅酒业的废水治理工艺)提升搬迁企业废水治理水平,确保酿造废水稳定达标排放。
3、优化产业区规划,合理布局
优化用地规划,调整两个片区内不合理的工业结构,避免项目间的相互影响。区内不设居住区,区内及周围200米范围内的居民应当按照赣榆县政府的承诺实施搬迁,已批准建设的入区企业卫生防护距离内的居民必须立即搬迁。地方政府须严格控制产业区周围200米范围内的土地利用方式,不得建设居民区等敏感目标。对因本园区建设造成的沙汪河入海口附近的从事农业及水产养殖业的群众经济损失须进行合理的补偿,并尽快调整养殖业规划布局,避免造成纠纷。
4、加快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加快污水处理厂、热电厂、污水收集及排放管网、供热管网等配套工程建设进度,使产业区具备完备的环保基础设施,为项目入区提供有利条件。在产业区污水处理厂及收集管网等环保基础设施建成投运前,新引进项目不得投入试生产,现有项目不得排放超标废水。
产业区须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中水回用” 的要求规划建设排水系统,同时完成海头镇镇区生活污水管网的铺设工作。加快产业区污水处理厂建设,优化污水处理工艺,确保污水处理厂尾水稳定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其中COD≤80mg/l)后由赣榆县规划建设的专用管道排入沙汪河。雨水、清下水收集后集中送到兴庄河闸下排放。产业区在规划建设过程中要加快落实“中水回用”工程,中水回用率≥20%。清下水、污水处理厂尾水须尽可能用作绿化、地面冲洗、道路喷洒等,以减少产业区的用排水量。
产业区实行集中供热,除酒精企业锅炉燃料使用自产沼气及低硫油或天然气外,其余入区企业不得自建锅炉。集中供热电厂所用燃煤含硫率不得高于1%,并配套有效的除尘脱硫设施,烟气排放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03)Ⅲ时段标准。热电厂投运前的过渡期集中供热中心须配备有效的除尘脱硫设施,烟气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区内企业所用工业炉窑必须使用电、天然气、轻质柴油等清洁燃料,生产工艺废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
产业区须建立统一的固废收集、贮存、运输、综合利用和安全处置的运营管理体系,区内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规定要求,鼓励工业固废在区内综合利用,同时做好二次污染防治工作。
5、加强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及生态环境建设
针对区域存在的环境问题,加强环境综合整治,逐项落实赣榆县政府出具的《关于针对海州湾产业区严格管理的说明》及《关于实施区域水环境整治的情况说明》中提出的环境综合整治方案。福榆氯碱化工等未办理环评手续的企业须立即停产或停建,由具有管理权限的环保部门处罚到位并补办完审批手续后方能重新投产或开工建设;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须实施限期整改,达标一家恢复生产一家;已试生产的企业须按相关规定要求及时开展“三同时”竣工验收;区内现有燃煤小锅炉须立即淘汰或改用燃烧天然气、轻质柴油等清洁能源的锅炉。
加强开发区生态环境建设,落实报告书中关于绿化隔离带、沿河沿路绿化带、生态防护林带、公共绿地等绿化、绿地系统建设规划,建成具有较强生态净化功能和污染监测指示功能的绿化系统。产业区边界须设100米宽的绿化带,200米宽的空间防护隔离带。
6、落实事故风险防范措施,制定应急预案
建立产业区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体系,防止产生事故危害,确保环境安全。入区企业的各危险化学品库区及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周边须设置物料泄漏应急截流沟,防止泄漏物料进入环境。产业区及各企业须储备必要的事故应急物资设备,并定期组织实战演练。污水处理厂及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均须设置足够容量的事故污水池,严禁污水超标排放。
7、加强产业区环境监督管理,建立跟踪监测制度
由赣榆县环保局在产业区设立专门的环境管理机构,负责产业区环境保护的日常监督管理和环境事故应急处理等工作。按照报告书所列方案落实环境监测监控计划,特别须跟踪监测沙旺河口近海海水水质,据此作为产业区污水处理厂扩容及引进项目的前置条件。污水处理厂及各企业排口均须安装在线流量计、COD自动监测仪,并与赣榆县环境保护局环境监控系统联网。
8、产业区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产业区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纳入赣榆县总量指标内,其中水污染物总量指标纳入产业区污水处理厂指标内,大气污染物排 (略) 指标内平衡。其它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可根据环境要求和入区企业实际情况由负责建设项目审批的环保部门核批。
9、定期上报园区建设进度
按照报告书及本批复内容,每半年上报一次园区建设进度,包括引进项目情况、环保基础设施的建设情况以及区域环境的综合整治情况等,上述内 (略) *@*ttp://**。
二○○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苏环管〔2007〕176号
江苏海州湾产业区管委会:
你委报批的《区(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技术评估意见、省海洋与渔业局审核意见、 (略) 环保局、赣榆县环保局预审意见均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技术评估意见及预审意见,江苏海州湾产业区(一期)总体上具有环境可行性,本批复及报告书可作为园区规划建设和开展环境保护管理的依据之一。
二、 (略) 海洋与渔业局的审核意见 (略) 环保局、赣榆县环保局的预审意见。你委须认真落实报告书及预审意见提出的环保要求和环境影响减缓措施,进一步完善产业区总体规划,并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明确产业区环境保护的总体要求
产业区建设必须坚持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原则,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水平管理。按循环经济理念和清洁生产原则指导产业区建设,改善区域环境质量,推进产业区清洁生产与循环经济实践。鼓励与扶持企业内部和企业之间选择清洁原辅材料和先进工艺、副产品与能源梯级利用,废弃物减量化、资源化、循环利用。提倡与推行节水措施,积极探索中水回用途径。产业区须按ISO14000标准要求建立环境管理体系,将产业区逐步建设成为生态型园区。入区企业须采用国内甚至国际先进水平的生产工艺、生产设备及污染治理技术,各企业资源利用率、水重复利用率等指标须达相应行业清洁生产国内先进水平。区内现有的重污染企业须立即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2、优化区内产业结构,严格入区项目环保准入门槛
产业区引进项目须严格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 (略) “十一五”工业结构调整和发展规划纲要》(苏政办发〔2006〕142号)、《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修订)》、《省政府办公厅 (略) 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06〕121号)、《关于明确苏北地区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的通知》(苏环管〔2005〕262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鼓励和优先发展技术含量高、节约能源、资源的机电加工、纺织服装加工、机械加工项目,禁止电镀、化工项目入区。入区项目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
三类工业用地范围严格控制在305.54公顷以内,仅用于赣榆县县域内现有合法酒精酿造企业的搬迁改造。酒精酿造企业的搬迁入区须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请报送造纸、酒精、味精、柠檬酸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分年度计划方案的通知》(发改办运行〔2007〕1503号)等相关产业政策的要求,并采用国内先进酒精酿造废水治理工艺(如太仓恒祥酒精、新沂花厅酒业的废水治理工艺)提升搬迁企业废水治理水平,确保酿造废水稳定达标排放。
3、优化产业区规划,合理布局
优化用地规划,调整两个片区内不合理的工业结构,避免项目间的相互影响。区内不设居住区,区内及周围200米范围内的居民应当按照赣榆县政府的承诺实施搬迁,已批准建设的入区企业卫生防护距离内的居民必须立即搬迁。地方政府须严格控制产业区周围200米范围内的土地利用方式,不得建设居民区等敏感目标。对因本园区建设造成的沙汪河入海口附近的从事农业及水产养殖业的群众经济损失须进行合理的补偿,并尽快调整养殖业规划布局,避免造成纠纷。
4、加快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加快污水处理厂、热电厂、污水收集及排放管网、供热管网等配套工程建设进度,使产业区具备完备的环保基础设施,为项目入区提供有利条件。在产业区污水处理厂及收集管网等环保基础设施建成投运前,新引进项目不得投入试生产,现有项目不得排放超标废水。
产业区须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中水回用” 的要求规划建设排水系统,同时完成海头镇镇区生活污水管网的铺设工作。加快产业区污水处理厂建设,优化污水处理工艺,确保污水处理厂尾水稳定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其中COD≤80mg/l)后由赣榆县规划建设的专用管道排入沙汪河。雨水、清下水收集后集中送到兴庄河闸下排放。产业区在规划建设过程中要加快落实“中水回用”工程,中水回用率≥20%。清下水、污水处理厂尾水须尽可能用作绿化、地面冲洗、道路喷洒等,以减少产业区的用排水量。
产业区实行集中供热,除酒精企业锅炉燃料使用自产沼气及低硫油或天然气外,其余入区企业不得自建锅炉。集中供热电厂所用燃煤含硫率不得高于1%,并配套有效的除尘脱硫设施,烟气排放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03)Ⅲ时段标准。热电厂投运前的过渡期集中供热中心须配备有效的除尘脱硫设施,烟气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区内企业所用工业炉窑必须使用电、天然气、轻质柴油等清洁燃料,生产工艺废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
产业区须建立统一的固废收集、贮存、运输、综合利用和安全处置的运营管理体系,区内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规定要求,鼓励工业固废在区内综合利用,同时做好二次污染防治工作。
5、加强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及生态环境建设
针对区域存在的环境问题,加强环境综合整治,逐项落实赣榆县政府出具的《关于针对海州湾产业区严格管理的说明》及《关于实施区域水环境整治的情况说明》中提出的环境综合整治方案。福榆氯碱化工等未办理环评手续的企业须立即停产或停建,由具有管理权限的环保部门处罚到位并补办完审批手续后方能重新投产或开工建设;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须实施限期整改,达标一家恢复生产一家;已试生产的企业须按相关规定要求及时开展“三同时”竣工验收;区内现有燃煤小锅炉须立即淘汰或改用燃烧天然气、轻质柴油等清洁能源的锅炉。
加强开发区生态环境建设,落实报告书中关于绿化隔离带、沿河沿路绿化带、生态防护林带、公共绿地等绿化、绿地系统建设规划,建成具有较强生态净化功能和污染监测指示功能的绿化系统。产业区边界须设100米宽的绿化带,200米宽的空间防护隔离带。
6、落实事故风险防范措施,制定应急预案
建立产业区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体系,防止产生事故危害,确保环境安全。入区企业的各危险化学品库区及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周边须设置物料泄漏应急截流沟,防止泄漏物料进入环境。产业区及各企业须储备必要的事故应急物资设备,并定期组织实战演练。污水处理厂及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均须设置足够容量的事故污水池,严禁污水超标排放。
7、加强产业区环境监督管理,建立跟踪监测制度
由赣榆县环保局在产业区设立专门的环境管理机构,负责产业区环境保护的日常监督管理和环境事故应急处理等工作。按照报告书所列方案落实环境监测监控计划,特别须跟踪监测沙旺河口近海海水水质,据此作为产业区污水处理厂扩容及引进项目的前置条件。污水处理厂及各企业排口均须安装在线流量计、COD自动监测仪,并与赣榆县环境保护局环境监控系统联网。
8、产业区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产业区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纳入赣榆县总量指标内,其中水污染物总量指标纳入产业区污水处理厂指标内,大气污染物排 (略) 指标内平衡。其它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可根据环境要求和入区企业实际情况由负责建设项目审批的环保部门核批。
9、定期上报园区建设进度
按照报告书及本批复内容,每半年上报一次园区建设进度,包括引进项目情况、环保基础设施的建设情况以及区域环境的综合整治情况等,上述内 (略) *@*ttp://**。
二○○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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