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204国道盐城绕城段公路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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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204国道盐城绕城段公路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苏环管〔2007〕177号
(略) 公路管理处:
你单位报批的《204国道盐城绕城段公路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技术评估意见、省交通厅预审意见(苏交计[2007]200号) (略) 环保局预审意见均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书结论、技术评估意见和预审意见,同意你单位按报告书所述内容建设该工程。
二、原 (略) 环保局的预审意见。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单位须逐项落实预审意见和报告书中提出的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须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 1、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制定施工期环境保护手册,加强施工环境监督管理,做到规范施工、文明施工,有效减缓工程施工对环境的影响。

  • 2、工程建设须尽量少占用耕地,保护土地资源。优化取弃土方案,尽可能利用周边其它工程弃土和当地粉煤灰,取弃土区不得设置在水田等高产良田内,取土深度不宜超过3米,工程永久占地的表层30cm土壤耕作层应进行剥离和保存,用于复垦和绿化。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开挖地表、路基填方的裸露坡面、取弃土场、物料堆场等的水土流失,取弃土区和临时占地须及时采取复垦等生态修复措施,减缓对工程沿线农业生态环境的影响。

  • 3、选用低噪声施工机械和工艺,在敏感目标附近施工须采取有效降噪措施,并合理安排施工作业时间,距声环境敏感目标150m范围内禁止高噪声机械夜间作业,距声环境敏感目标100m范围施工便道上禁止车辆夜间运输物料,防止噪声扰民。

  • 4、严格控制施工期物料装卸、运输、堆放、拌和等过程中的扬尘和废气污染。采取沥青混凝土集中拌和方式,沥青、混合料拌和厂(场)和混凝土构件预制场、物料堆场须远离居民区等环境敏感区域,并设在其下风向300m以外,避免对敏感区域空气环境造成污染。沥青烟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限值。

  • 5、桥涵施工弃渣、泥浆不得任意堆置,须排入设置的沉淀池或用车船运载至合适场地。施工营地、混凝土构件预制场、物料拌和场须设置相应的生活污水和含油废水处理装置,严禁向水体及周边农田灌溉水系倾倒残余燃油、机油及未经处理达标的污水。合理布局施工营地,远离敏感水体。废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一级标准,尾水不得排入水产养殖水域、饮用水源、清水通道等敏感水体。施工期及运营期产生的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固废须纳入当地固废处理系统进行妥善处理处置,不得向环境排放。

  • 6、优化跨越敏感水体桥梁的桥面排水设计和公路两侧的排水沟设计,桥面径流排水不得直接排入蟒蛇河等敏感水体。跨越蟒蛇河的大桥两端须设置废水处理装置,各类事故废水及桥面初期雨水须经收集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一级标准后方可排放。

  • 7、落实公路运营期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对近期噪声预测超标的声环境敏感点,须落实隔声门窗、降噪林带、搬迁等措施,不得影响沿线居民生活。加强对沿线敏感点噪声的跟踪监测,在公路运营远期对沿线声环境影响范围扩大的情况下根据监测结果及时采取进一步噪声防治措施,确保公路沿线敏感目标声环境功能达标。距公路红线外侧200m范围内不得新建集中居民区、 (略) 等敏感建筑物。

  • 8、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设施和生态修复措施必须在工程试通车前完成。

  • 9、落实化学危险品运输车辆的事故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杜绝化学危险品运输车辆因交通事故或化学品泄漏造成环境污染事件。跨越敏感水体的桥梁两端须设置警示标志。

三、本工程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各类污染治理设施未投入运行,本工程不得通车。工程竣工试通车须报我厅,试通车期满(不超过3个月)向我厅申办工程竣工环保验收手续。
四、本工程建设期间和试通车期间的环境监督 (略) 环保局负责。省环境监察总队负责不定期抽查。
五、本批复5年内有效。本工程5年后方开工建设或项目建设的性质、地点或污染治理设施、生态防护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你单位须向我厅重新报批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
六、你单位在本工程环保验收前,须每半年向我厅上报一次工程进展情况,主要包括工程所处的阶段(土建、设备安装、调试等)、预计竣工时间、是否申请验收(监测)等,上述内 (略) *@*ttp://**。
二○○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苏环管〔2007〕177号
(略) 公路管理处:
你单位报批的《204国道盐城绕城段公路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技术评估意见、省交通厅预审意见(苏交计[2007]200号) (略) 环保局预审意见均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书结论、技术评估意见和预审意见,同意你单位按报告书所述内容建设该工程。
二、原 (略) 环保局的预审意见。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单位须逐项落实预审意见和报告书中提出的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须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 1、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制定施工期环境保护手册,加强施工环境监督管理,做到规范施工、文明施工,有效减缓工程施工对环境的影响。

  • 2、工程建设须尽量少占用耕地,保护土地资源。优化取弃土方案,尽可能利用周边其它工程弃土和当地粉煤灰,取弃土区不得设置在水田等高产良田内,取土深度不宜超过3米,工程永久占地的表层30cm土壤耕作层应进行剥离和保存,用于复垦和绿化。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开挖地表、路基填方的裸露坡面、取弃土场、物料堆场等的水土流失,取弃土区和临时占地须及时采取复垦等生态修复措施,减缓对工程沿线农业生态环境的影响。

  • 3、选用低噪声施工机械和工艺,在敏感目标附近施工须采取有效降噪措施,并合理安排施工作业时间,距声环境敏感目标150m范围内禁止高噪声机械夜间作业,距声环境敏感目标100m范围施工便道上禁止车辆夜间运输物料,防止噪声扰民。

  • 4、严格控制施工期物料装卸、运输、堆放、拌和等过程中的扬尘和废气污染。采取沥青混凝土集中拌和方式,沥青、混合料拌和厂(场)和混凝土构件预制场、物料堆场须远离居民区等环境敏感区域,并设在其下风向300m以外,避免对敏感区域空气环境造成污染。沥青烟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限值。

  • 5、桥涵施工弃渣、泥浆不得任意堆置,须排入设置的沉淀池或用车船运载至合适场地。施工营地、混凝土构件预制场、物料拌和场须设置相应的生活污水和含油废水处理装置,严禁向水体及周边农田灌溉水系倾倒残余燃油、机油及未经处理达标的污水。合理布局施工营地,远离敏感水体。废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一级标准,尾水不得排入水产养殖水域、饮用水源、清水通道等敏感水体。施工期及运营期产生的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固废须纳入当地固废处理系统进行妥善处理处置,不得向环境排放。

  • 6、优化跨越敏感水体桥梁的桥面排水设计和公路两侧的排水沟设计,桥面径流排水不得直接排入蟒蛇河等敏感水体。跨越蟒蛇河的大桥两端须设置废水处理装置,各类事故废水及桥面初期雨水须经收集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一级标准后方可排放。

  • 7、落实公路运营期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对近期噪声预测超标的声环境敏感点,须落实隔声门窗、降噪林带、搬迁等措施,不得影响沿线居民生活。加强对沿线敏感点噪声的跟踪监测,在公路运营远期对沿线声环境影响范围扩大的情况下根据监测结果及时采取进一步噪声防治措施,确保公路沿线敏感目标声环境功能达标。距公路红线外侧200m范围内不得新建集中居民区、 (略) 等敏感建筑物。

  • 8、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设施和生态修复措施必须在工程试通车前完成。

  • 9、落实化学危险品运输车辆的事故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杜绝化学危险品运输车辆因交通事故或化学品泄漏造成环境污染事件。跨越敏感水体的桥梁两端须设置警示标志。

三、本工程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各类污染治理设施未投入运行,本工程不得通车。工程竣工试通车须报我厅,试通车期满(不超过3个月)向我厅申办工程竣工环保验收手续。
四、本工程建设期间和试通车期间的环境监督 (略) 环保局负责。省环境监察总队负责不定期抽查。
五、本批复5年内有效。本工程5年后方开工建设或项目建设的性质、地点或污染治理设施、生态防护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你单位须向我厅重新报批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
六、你单位在本工程环保验收前,须每半年向我厅上报一次工程进展情况,主要包括工程所处的阶段(土建、设备安装、调试等)、预计竣工时间、是否申请验收(监测)等,上述内 (略) *@*ttp://**。
二○○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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