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陶氏化学(张家港)有限公司化工码头增加装卸物料品种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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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陶氏化学(张家港)有限公司化工码头增加装卸物料品种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苏环管〔2007〕290号
陶氏化学(张家港)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批的《陶氏化学(张家港)有限公司化工码头增加装卸物料品种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技术评估意见、 (略) 环保局、 (略) 环保局预审意见均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技术评估意见、 (略) 环保局、 (略) 环保局预审意见, (略) 按报告书所述内容实施“化工码头增加装卸物料品种项目”:新增年进口环氧*烷8.5万吨、*醇4万吨,年出口*二醇*醚8万吨、二*二醇*醚2万吨,并建设配套的管线及储罐。
二、原 (略) 环保局、 (略) 环保局的预审意见。在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及预审意见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以新带老”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着重做到以下几点:
(一)严禁在码头区域排放船舶(包括施工期船舶)含油废水、生活废水以及生活垃圾。船舶含油废水、生活废水以及生活垃圾必须由专业单位统一收集处理,并应主动接受海事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原则进行设计、完善码头区给排水系统。码头面初期雨水、地面及设备冲洗废水、生活污水经收集达接管标准后排入保 (略) 集中处理。
(三)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废气治理措施;采用先进的装卸工艺和自动监控设施,实行专罐专用、专管专用,尽可能减少装卸、储存过程中废气无组织排放。*醇和环氧*烷卸船废气通过储 (略) 醇醚项目的TPM洗涤塔和应急水吸收槽处理,其他装卸废气由气体返回管线返回船舶或储罐。污染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和环评推荐标准。
(四)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Ⅲ类标准。施工期噪声应符合《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要求。
(五)按固废“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 原则处理处置各类固体废物,项目试生产前须落实各类固废特别是危险废物的收集处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实现固废零排放。厂内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应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要求设置,并加强对运输过程及外协处置单位的跟踪检查,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六)高度重视项目的环境风险,加强施工期和营运期的环境管理,建立完善的监控、监测及报警系统,防止各类污染事故发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并注意做好与当地政府应急预案的衔接。厂区内必须设置足够容量的事故池和消防废水收集系统,杜绝各类废水事故排放。
(七)按《 (略) 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规定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识。按报告书所提的环境监测方案实施日常监测。
(八)本项目设置的50米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新建居民点等敏感目标,该范围内已有的环境敏感目标应在项目试生产前予以搬迁完毕。
(九)公司码头仅限于经营报告书所列货种及规模,如需增加货种、扩大经营规模,须另行环评报批。
三、本项目污染物年排放量初步核定为:
1、大气污染物:*醇≤0.111吨、环氧*烷≤1.196吨。
2、水污染物(接管量):废水量≤156吨、COD≤0.075吨、SS≤0.051吨、氨氮≤0.011吨、*醇≤0.003吨、环氧*烷≤0.003吨、*二醇二醚≤0.003吨、二*二醇*醚≤0.003吨。
3、固体废物:零排放。
四、本项目的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各类污染治理设施未投入运行,本项目不得投入运营。项目竣工试运营须报我厅,试运营期满(不超过3个月)向我厅申办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手续。
五、该项目建设期间的环境现场监督 (略) 环保局、 (略) 环保局负责。省环境监察总队负责不定期抽查。
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七、你公司在本项目环保验收前,须每半年向我厅上报一次项目进展情况,主要包括项目所处的阶段(土建、设备安装、调试等)、预计竣工时间、是否申请验收(监测)等,上述内 (略) *@*ttp://**。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苏环管〔2007〕290号
陶氏化学(张家港)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批的《陶氏化学(张家港)有限公司化工码头增加装卸物料品种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技术评估意见、 (略) 环保局、 (略) 环保局预审意见均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技术评估意见、 (略) 环保局、 (略) 环保局预审意见, (略) 按报告书所述内容实施“化工码头增加装卸物料品种项目”:新增年进口环氧*烷8.5万吨、*醇4万吨,年出口*二醇*醚8万吨、二*二醇*醚2万吨,并建设配套的管线及储罐。
二、原 (略) 环保局、 (略) 环保局的预审意见。在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及预审意见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以新带老”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着重做到以下几点:
(一)严禁在码头区域排放船舶(包括施工期船舶)含油废水、生活废水以及生活垃圾。船舶含油废水、生活废水以及生活垃圾必须由专业单位统一收集处理,并应主动接受海事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原则进行设计、完善码头区给排水系统。码头面初期雨水、地面及设备冲洗废水、生活污水经收集达接管标准后排入保 (略) 集中处理。
(三)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废气治理措施;采用先进的装卸工艺和自动监控设施,实行专罐专用、专管专用,尽可能减少装卸、储存过程中废气无组织排放。*醇和环氧*烷卸船废气通过储 (略) 醇醚项目的TPM洗涤塔和应急水吸收槽处理,其他装卸废气由气体返回管线返回船舶或储罐。污染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和环评推荐标准。
(四)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Ⅲ类标准。施工期噪声应符合《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要求。
(五)按固废“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 原则处理处置各类固体废物,项目试生产前须落实各类固废特别是危险废物的收集处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实现固废零排放。厂内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应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要求设置,并加强对运输过程及外协处置单位的跟踪检查,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六)高度重视项目的环境风险,加强施工期和营运期的环境管理,建立完善的监控、监测及报警系统,防止各类污染事故发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并注意做好与当地政府应急预案的衔接。厂区内必须设置足够容量的事故池和消防废水收集系统,杜绝各类废水事故排放。
(七)按《 (略) 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规定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识。按报告书所提的环境监测方案实施日常监测。
(八)本项目设置的50米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新建居民点等敏感目标,该范围内已有的环境敏感目标应在项目试生产前予以搬迁完毕。
(九)公司码头仅限于经营报告书所列货种及规模,如需增加货种、扩大经营规模,须另行环评报批。
三、本项目污染物年排放量初步核定为:
1、大气污染物:*醇≤0.111吨、环氧*烷≤1.196吨。
2、水污染物(接管量):废水量≤156吨、COD≤0.075吨、SS≤0.051吨、氨氮≤0.011吨、*醇≤0.003吨、环氧*烷≤0.003吨、*二醇二醚≤0.003吨、二*二醇*醚≤0.003吨。
3、固体废物:零排放。
四、本项目的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各类污染治理设施未投入运行,本项目不得投入运营。项目竣工试运营须报我厅,试运营期满(不超过3个月)向我厅申办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手续。
五、该项目建设期间的环境现场监督 (略) 环保局、 (略) 环保局负责。省环境监察总队负责不定期抽查。
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七、你公司在本项目环保验收前,须每半年向我厅上报一次项目进展情况,主要包括项目所处的阶段(土建、设备安装、调试等)、预计竣工时间、是否申请验收(监测)等,上述内 (略) *@*ttp://**。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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