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生态环境局对泸州川能环保能源发电有限公司古叙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掺烧一般可燃固体废物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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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生态环境局对泸州川能环保能源发电有限公司古叙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掺烧一般可燃固体废物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的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日我局对泸州川能 (略) 古叙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掺烧一般可燃固体废物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予以公告,公告期为**日-**日(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王乾
电话:0830-*
地址: (略) 江阳区春华路二段66号
序号 | 中文名称 | 备注 |
1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泸州川能 (略)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MA66TCYM0T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2 (工商注册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法定代表人 | 陈立东 |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 ||
证件类型 | ||
证件号码 | ||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 (略) 生态环境局 关于泸州川能 (略) 古叙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掺烧一般可燃固体废物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 泸市环建函〔2022〕84号 | |
许可类别 | 普通 | |
许可证书名称 | ||
许可编号 | ||
许可内容 | (略) 生态环境局 关于泸州川能 (略) 古叙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掺烧 一般可燃固体废物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泸州川能 (略) : 你公司报送的《古叙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掺烧一般可燃固体废物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1、古叙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掺烧一般可燃固体废物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拟选址于古蔺县箭竹乡团结村五组泸州川能 (略) 现有厂区内,不新增建构筑物,不新增用地,依托古叙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现有工程和设施,掺烧可燃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纸厂的废纸屑和纸类包装物、服装业边角料、食品饮料等行业产生的植物残渣、酿酒厂产生的废弃酒糟)60t/d、农林废弃物(农业和林业活动产生的秸秆、落叶)20t/d、污泥(叙永、 (略) 政污水处理厂和酿酒厂产生的污泥,含水率≦60%)40t/d。项目拟优化调整废水回用方案,将项目渗滤液处理系统和清净下水处理系统所产生的浓液优先用于石灰制浆,剩余浓液回喷焚烧炉焚烧处理;拟优化调整飞灰螯合固化手段,取消水泥,增加螯合剂用量,有效减容,确保稳定化的飞灰检测合格后 (略) 生活 (略) (叙永县龙凤垃圾填埋场)分区填埋。 项目总投资约100万元,全部属于环保投资。 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相关 (略) “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相关要求。在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对策及措施,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确保项目污染物达标排放,认真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该项目的建设从环保角度可行,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报告书中所列项目的建设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和运行,确保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 二、项目建设与运行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加强项目所依托环保工程的运营管理,总入炉规模保持600t/d不变。该项目在确保叙永、古蔺县域范围内生活垃圾安全妥善处置且有富余处置能力的前提下实施,对入厂的一般固体废物严格准入、建立台账、登记管理,不得接收处置危险废物和不明性质废物。 (二)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焚烧炉产生的烟气依托已有的“SNCR炉内脱硝+半干法脱酸+干法喷射+活性炭吸附+布袋除尘”净化工艺处理达标后,经80m高烟囱(双管集束式)排放;垃圾坑、渗滤液处理站产生的恶臭气体,采取密闭、负压、抽气等措施收集引入焚烧炉焚烧处理,焚烧炉事故停运或检修期间,采用活性炭除臭装置除臭,确保厂界恶臭污染物达到相应标准限值。 (三)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废水采取分类收集、分质处理的原则,产生的渗滤液、卸料平台冲洗水、地磅冲洗水等高浓度废水、生产低浓度废水依托原有处理设施处理后回用于生产、绿化或厂区洒水降尘。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采取控制车速、改善路面及尽量避免夜间运输等措施降低交通噪声对周边居民的影响;加强设施设备的运维管理,加强厂房、绿化带隔声效果,确保厂界噪声达标。 (五)严格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源头控制,做好重点防渗区、一般防渗区的分区防渗工作,采取可靠有效的防渗措施防止各类污染隐患对地下水和土壤造成污染。加强防渗设施的日常维护,确保防渗设施牢固安全。 (六)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加强对各类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收集、暂存、转运、处置和综合利用的规范化环境管控,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二次污染。其中,优化飞灰螯合稳定化处置方式,其余固体废物按照原环评要求;焚烧炉检修时,确保垃圾暂存和环境管理措施有效落实。垃圾运输严格采用全封闭式车辆装运,避免因抛洒和滴漏造成环境污染。 (七)严格落实并强化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高度重视并加强环境风险管理工作,细化程序、明确责任,不断提高环境风险防控能力,切实有效防范环境风险。按要求更新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应急防范措施,避免因风险事故导致环境污染,确保环境安全。加强生产设施及环保设施的日常运行及维护管理,关键设备和零部件配备足够的备用件,确保其稳定、正常运行,确保厂区废水零排放,其余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杜绝事故排放。 (八)严格按照环境监测计划,做好跟踪监测,尤其是地下水监测,及时掌握地下水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建立有效的环境应急预案机制,确保环境风险事故发生时及时控制,确保地下水水质安全。 三、报告书核定项目建成后,全厂废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不超过现有排污许可证核发的排放总量:SO280t/a、NOX240t/a、颗粒物24t/a。 四、项目应依法完备其他相关行政许可手续。 五、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在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必须依法重新申领排污许可证并按证排污,不得无证排污和不按证排污。项目竣工后,你公司作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 报告书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报告书,否则不得实施建设。自报告书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项目方决定开工建设的,报告书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 (略) 古蔺生态环境局、 (略) 叙永生态环境局负责该项目的日常环境管理工作和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检查。 (略) 生态环境局 **日 | |
许可决定日期 | 2022/11/30 | |
有效期自 | 2022/11/30 | |
有效期至 | 2099/12/31(长期) | |
许可机关 | (略) 生态环境局 | |
许可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0A | |
当前状态 | 1 | |
数据来源单位 | (略) 生态环境局 |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0A | |
备注 |
泸州市生态环境局对泸州川能环保能源发电有限公司古叙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掺烧一般可燃固体废物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的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日我局对泸州川能 (略) 古叙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掺烧一般可燃固体废物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予以公告,公告期为**日-**日(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王乾
电话:0830-*
地址: (略) 江阳区春华路二段66号
序号 | 中文名称 | 备注 |
1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泸州川能 (略)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MA66TCYM0T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2 (工商注册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法定代表人 | 陈立东 |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 ||
证件类型 | ||
证件号码 | ||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 (略) 生态环境局 关于泸州川能 (略) 古叙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掺烧一般可燃固体废物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 泸市环建函〔2022〕84号 | |
许可类别 | 普通 | |
许可证书名称 | ||
许可编号 | ||
许可内容 | (略) 生态环境局 关于泸州川能 (略) 古叙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掺烧 一般可燃固体废物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泸州川能 (略) : 你公司报送的《古叙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掺烧一般可燃固体废物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1、古叙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掺烧一般可燃固体废物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拟选址于古蔺县箭竹乡团结村五组泸州川能 (略) 现有厂区内,不新增建构筑物,不新增用地,依托古叙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现有工程和设施,掺烧可燃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纸厂的废纸屑和纸类包装物、服装业边角料、食品饮料等行业产生的植物残渣、酿酒厂产生的废弃酒糟)60t/d、农林废弃物(农业和林业活动产生的秸秆、落叶)20t/d、污泥(叙永、 (略) 政污水处理厂和酿酒厂产生的污泥,含水率≦60%)40t/d。项目拟优化调整废水回用方案,将项目渗滤液处理系统和清净下水处理系统所产生的浓液优先用于石灰制浆,剩余浓液回喷焚烧炉焚烧处理;拟优化调整飞灰螯合固化手段,取消水泥,增加螯合剂用量,有效减容,确保稳定化的飞灰检测合格后 (略) 生活 (略) (叙永县龙凤垃圾填埋场)分区填埋。 项目总投资约100万元,全部属于环保投资。 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相关 (略) “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相关要求。在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对策及措施,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确保项目污染物达标排放,认真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该项目的建设从环保角度可行,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报告书中所列项目的建设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和运行,确保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 二、项目建设与运行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加强项目所依托环保工程的运营管理,总入炉规模保持600t/d不变。该项目在确保叙永、古蔺县域范围内生活垃圾安全妥善处置且有富余处置能力的前提下实施,对入厂的一般固体废物严格准入、建立台账、登记管理,不得接收处置危险废物和不明性质废物。 (二)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焚烧炉产生的烟气依托已有的“SNCR炉内脱硝+半干法脱酸+干法喷射+活性炭吸附+布袋除尘”净化工艺处理达标后,经80m高烟囱(双管集束式)排放;垃圾坑、渗滤液处理站产生的恶臭气体,采取密闭、负压、抽气等措施收集引入焚烧炉焚烧处理,焚烧炉事故停运或检修期间,采用活性炭除臭装置除臭,确保厂界恶臭污染物达到相应标准限值。 (三)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废水采取分类收集、分质处理的原则,产生的渗滤液、卸料平台冲洗水、地磅冲洗水等高浓度废水、生产低浓度废水依托原有处理设施处理后回用于生产、绿化或厂区洒水降尘。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采取控制车速、改善路面及尽量避免夜间运输等措施降低交通噪声对周边居民的影响;加强设施设备的运维管理,加强厂房、绿化带隔声效果,确保厂界噪声达标。 (五)严格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源头控制,做好重点防渗区、一般防渗区的分区防渗工作,采取可靠有效的防渗措施防止各类污染隐患对地下水和土壤造成污染。加强防渗设施的日常维护,确保防渗设施牢固安全。 (六)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加强对各类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收集、暂存、转运、处置和综合利用的规范化环境管控,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二次污染。其中,优化飞灰螯合稳定化处置方式,其余固体废物按照原环评要求;焚烧炉检修时,确保垃圾暂存和环境管理措施有效落实。垃圾运输严格采用全封闭式车辆装运,避免因抛洒和滴漏造成环境污染。 (七)严格落实并强化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高度重视并加强环境风险管理工作,细化程序、明确责任,不断提高环境风险防控能力,切实有效防范环境风险。按要求更新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应急防范措施,避免因风险事故导致环境污染,确保环境安全。加强生产设施及环保设施的日常运行及维护管理,关键设备和零部件配备足够的备用件,确保其稳定、正常运行,确保厂区废水零排放,其余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杜绝事故排放。 (八)严格按照环境监测计划,做好跟踪监测,尤其是地下水监测,及时掌握地下水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建立有效的环境应急预案机制,确保环境风险事故发生时及时控制,确保地下水水质安全。 三、报告书核定项目建成后,全厂废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不超过现有排污许可证核发的排放总量:SO280t/a、NOX240t/a、颗粒物24t/a。 四、项目应依法完备其他相关行政许可手续。 五、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在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必须依法重新申领排污许可证并按证排污,不得无证排污和不按证排污。项目竣工后,你公司作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 报告书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报告书,否则不得实施建设。自报告书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项目方决定开工建设的,报告书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 (略) 古蔺生态环境局、 (略) 叙永生态环境局负责该项目的日常环境管理工作和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检查。 (略) 生态环境局 **日 | |
许可决定日期 | 2022/11/30 | |
有效期自 | 2022/11/30 | |
有效期至 | 2099/12/31(长期) | |
许可机关 | (略) 生态环境局 | |
许可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0A | |
当前状态 | 1 | |
数据来源单位 | (略) 生态环境局 |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0A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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