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黑龙江省医院后装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关于黑龙江省医院后装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略) :
你单位《关于申请 (略) 医院后装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函》及附送的《 (略) 后装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 (略) 生态环境技术保障中心《 (略) 医院后装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评估报告》(评估*),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 (略) (略) 香坊区中山 (略) 门诊部负二层。拟将门诊部 (略) 库房改建为后装机治疗室,并在后装机治疗室内安装1台后装治疗机,使用一枚192Ir放射源,活度为3.7×1011Bq,属于Ⅲ类放射源。本项目建设的目的是用于患者的治疗,以提高医疗水平和治愈疾病。本项目总投资7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8.8万元。
该项目建设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前提下,可以满足国家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规和标准要求。我厅原则同意该环境影响报告表。
二、你单位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所提出的辐射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年受照有效剂量低于《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中相应的剂量限值要求。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你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
四、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辐射防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自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重新审核。
五、 (略) 生态环境局负责该项目生态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管。
六、你单位应在接到本批复后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 (略) 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略) 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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