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环管〔2007〕49号
苏州 (略) :
你公司报送的《苏州 (略) 异地搬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修编报告》(以下简称“修编报告”)及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技术评估意见、 (略) 环保局、 (略) 环保局初审意见均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修编报告》评价结论、《修编报告》技术评估 (略) 环保局、 (略) 环保局预审意见,同意该项目按报告书规定的内容在拟定地点建设。
二、 (略) 环保局、 (略) 环保局预审意见。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必须逐项落实《修编报告》和我厅《关于对苏州 (略) 异地搬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苏环管[2004]269号)中提出的相关环保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并须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落实事故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厂区内应设置足够容量的废水事故池和消防污水池,确保各类事故污水不直接进入地表水体。
2、污水预处理站设置100m卫生防护距离,在此范围内不得新建居住区等敏感保护目标,已有居民住宅等敏感目标必须在本项目试生产前搬迁完毕。
3、本项目不得建设燃煤锅炉,生产所需蒸 (略) 供热。导热油炉燃用轻柴油(含硫量小于0.2%),排气筒高度不低于30米。
三、该项目实施后,你公司污染物年排放量初步核定为:
1、大气污染物:SO2≤9.13吨,烟尘≤0.17吨。
2、水污染物(接管考核量):COD≤68.9吨,NH3-N≤0.17吨,TP≤0.01吨。
3、固体废物:零排放。
四、该项目的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项目竣工试生产须报我厅,试生产期满(3个月内),向我厅申办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手续。施工期间环境现场监督 (略) 环保局、 (略) 环保局负责,省环境监察总队负责不定期抽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七年三月六日
苏环管〔2007〕49号
苏州 (略) :
你公司报送的《苏州 (略) 异地搬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修编报告》(以下简称“修编报告”)及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技术评估意见、 (略) 环保局、 (略) 环保局初审意见均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修编报告》评价结论、《修编报告》技术评估 (略) 环保局、 (略) 环保局预审意见,同意该项目按报告书规定的内容在拟定地点建设。
二、 (略) 环保局、 (略) 环保局预审意见。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必须逐项落实《修编报告》和我厅《关于对苏州 (略) 异地搬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苏环管[2004]269号)中提出的相关环保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并须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落实事故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厂区内应设置足够容量的废水事故池和消防污水池,确保各类事故污水不直接进入地表水体。
2、污水预处理站设置100m卫生防护距离,在此范围内不得新建居住区等敏感保护目标,已有居民住宅等敏感目标必须在本项目试生产前搬迁完毕。
3、本项目不得建设燃煤锅炉,生产所需蒸 (略) 供热。导热油炉燃用轻柴油(含硫量小于0.2%),排气筒高度不低于30米。
三、该项目实施后,你公司污染物年排放量初步核定为:
1、大气污染物:SO2≤9.13吨,烟尘≤0.17吨。
2、水污染物(接管考核量):COD≤68.9吨,NH3-N≤0.17吨,TP≤0.01吨。
3、固体废物:零排放。
四、该项目的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项目竣工试生产须报我厅,试生产期满(3个月内),向我厅申办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手续。施工期间环境现场监督 (略) 环保局、 (略) 环保局负责,省环境监察总队负责不定期抽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七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