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江苏国信泗阳秸秆发电项目(2х15MW)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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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江苏国信泗阳秸秆发电项目(2х15MW)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苏环管〔2007〕44号
江苏国信泗阳秸秆发电项目筹建办公室:
你单位报送的《江苏国信泗阳秸秆发电项目(2х15MW)环境影响报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和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技术评估意见、 (略) 环保局、泗阳县环保局初审意见均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报告书》技术评估 (略) 环保局、泗阳县环保局的初审意见,同意该项目按《报告书》规定的内容在拟定地点建设。
二、 (略) 环保局、泗阳县环保局的初审意见。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单位必须逐项落实初审意见和《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并须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原则规划建设厂区给排水管网。冷却塔循环系统排水部分回用于灰渣调湿和厂区绿化,部分作为清下水排入开发区雨水管网。锅炉排污水、化学酸碱废水经预处理后和生活污水一道纳入泗阳县城北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2、除电厂开工初期点火使用轻柴油外,本项目不得使用除秸秆以外的其它燃料。秸秆破碎采用负压吸送装置防止粉尘污染,锅炉烟气采用布袋除尘器处理,烟气污染物排放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03)Ⅲ时段控制要求,排气筒高度不得低于100米。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粉尘无组织排放的控制措施,粉尘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3、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应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对冷却塔位置合理布局。锅炉排气口、引风机等应安装消声器。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Ⅲ类标准,施工期噪声应符合《建筑施工厂界噪声限值》(GB12523-90)要求。
4、加强秸秆和灰渣收集、储运过程中的环境管理,分别按生活垃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保管理要求设置固体废物暂存场库,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及处理处置措施,确保做到固体废物零排放。
5、项目设置的秸杆库区50米卫生防护距离及北厂界50米噪声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新建居民住宅等环境敏感目标,该范围内已有的环境敏感目标必须在本项目试生产前搬迁完毕。
6、加强施工期和营运期的环境管理,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防止生产、储运及污染治理设施的事故发生,确保事故状态下的环境安全。
7、按《 (略) 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要求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废气排放筒应合理设置采样口、采样监测平台,安装锅炉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污水接管口设置流量计及在线监测设备,并与当地环保部门污染源监控系统联网,在项目试生产前安装到位。
8、积极开展厂区绿化工作,建设厂界绿化隔离带,减轻噪声、废气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9、落实报告书提出的 (略) 等四家企业SO2和烟尘减排措施,该项工作的完成情况为本项目试生产的前提条件之一。
三、本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量初步核定为:
1、大气污染物:二氧化硫≤251.94吨,烟尘≤7.54吨。
2、水污染物(接管量):废水量≤42600吨,COD≤3.705吨,SS≤7.74吨, NH3-N≤0.384吨,TP≤0.029吨,石油类≤0.02吨。
3、固体废物:零排放。
四、该项目的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项目竣工试生产须报我厅。试生产期满(3个月内)办理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手续。该项目建设期间的环境现场监督 (略) 环保局、泗阳县环保局负责,省环境监察总队负责不定期抽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七年二月十六日


苏环管〔2007〕44号
江苏国信泗阳秸秆发电项目筹建办公室:
你单位报送的《江苏国信泗阳秸秆发电项目(2х15MW)环境影响报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和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技术评估意见、 (略) 环保局、泗阳县环保局初审意见均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报告书》技术评估 (略) 环保局、泗阳县环保局的初审意见,同意该项目按《报告书》规定的内容在拟定地点建设。
二、 (略) 环保局、泗阳县环保局的初审意见。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单位必须逐项落实初审意见和《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并须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原则规划建设厂区给排水管网。冷却塔循环系统排水部分回用于灰渣调湿和厂区绿化,部分作为清下水排入开发区雨水管网。锅炉排污水、化学酸碱废水经预处理后和生活污水一道纳入泗阳县城北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2、除电厂开工初期点火使用轻柴油外,本项目不得使用除秸秆以外的其它燃料。秸秆破碎采用负压吸送装置防止粉尘污染,锅炉烟气采用布袋除尘器处理,烟气污染物排放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03)Ⅲ时段控制要求,排气筒高度不得低于100米。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粉尘无组织排放的控制措施,粉尘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3、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应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对冷却塔位置合理布局。锅炉排气口、引风机等应安装消声器。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Ⅲ类标准,施工期噪声应符合《建筑施工厂界噪声限值》(GB12523-90)要求。
4、加强秸秆和灰渣收集、储运过程中的环境管理,分别按生活垃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保管理要求设置固体废物暂存场库,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及处理处置措施,确保做到固体废物零排放。
5、项目设置的秸杆库区50米卫生防护距离及北厂界50米噪声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新建居民住宅等环境敏感目标,该范围内已有的环境敏感目标必须在本项目试生产前搬迁完毕。
6、加强施工期和营运期的环境管理,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防止生产、储运及污染治理设施的事故发生,确保事故状态下的环境安全。
7、按《 (略) 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要求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废气排放筒应合理设置采样口、采样监测平台,安装锅炉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污水接管口设置流量计及在线监测设备,并与当地环保部门污染源监控系统联网,在项目试生产前安装到位。
8、积极开展厂区绿化工作,建设厂界绿化隔离带,减轻噪声、废气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9、落实报告书提出的 (略) 等四家企业SO2和烟尘减排措施,该项工作的完成情况为本项目试生产的前提条件之一。
三、本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量初步核定为:
1、大气污染物:二氧化硫≤251.94吨,烟尘≤7.54吨。
2、水污染物(接管量):废水量≤42600吨,COD≤3.705吨,SS≤7.74吨, NH3-N≤0.384吨,TP≤0.029吨,石油类≤0.02吨。
3、固体废物:零排放。
四、该项目的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项目竣工试生产须报我厅。试生产期满(3个月内)办理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手续。该项目建设期间的环境现场监督 (略) 环保局、泗阳县环保局负责,省环境监察总队负责不定期抽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七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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