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启东市金阳光固废处置有限公司9000t/a焚烧炉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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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启东市金阳光固废处置有限公司9000t/a焚烧炉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苏环管〔2007〕52号
(略) 金 (略) :
你公司报来的《 (略) 金 (略) 9000t/a焚烧炉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对该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意见、 (略) 环保局、 (略) 环保局的预审意见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书的结论、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技术评估意见、 (略) 环 (略) 环保局的预审意见,在认真落实各项污染防治和风险防范措施,对港水道实行封闭涵管改造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考虑,你公司( (略) (略) )从老启东港搬迁至启东沿江精细化工园区并实施技术改造,淘汰现有焚烧装置,建设焚烧能力为9000t/a的焚烧处理系统可行。本项目开工建设须得到有关部门的核准。
二、该项目在环境影响报告书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已经开工建设,你公司严重违反了《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 (略) (略) 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你公司须从中吸取深刻教训,增强环保意识和法制意识,确保在今后的项目建设、环境管理中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
三、你公司在工程设计、建设和管理中须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风险防范措施,并做好以下工作:
1、本项目处置固废的方案为焚烧一般工业废物和不具有放射性和易爆类等特殊类别的危险废物,可处置的危险废物类别不得超出报告书所列的11个类别。建设项目焚烧工艺与装备、资源利用、污染物产生及排放指标等应达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2、按照《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要求,规划建设厂区危险废物存放场所及相关处理处置设施。焚烧炉须配套建设尾气净化系统、报警系统和应急处理装置。
3、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的要求建设厂区排水系统。贮存车间渗漏液收集后送入焚烧炉进行焚烧;其余各类废水经厂内预处理(含灭菌消毒)达化工园区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后纳入其中集中处理。污水处理厂的污水管网必须与本项目同步建设,确保本项目污水接管。全厂共设一个清下水排口和一个污水处理厂污水接管口,不得设任何污水外排口。
4、优化焚烧炉烟气处理工艺,提高二噁英、HCl、重金属等污染物的去除率,确保各类污染物低于《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表3相应限值并达到总量控制要求。加强焚烧过程控制和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全过程控制二噁英的产生。恶臭污染物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二级标准。焚烧炉须以低硫柴油为燃料,其排气筒高度不低于45m。
5、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并采取消音、隔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中Ш类标准。
6、加强各类固体废物收集、运输、贮存、预处理、处置等全过程污染防治及管理,防止二次污染。
本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中,焚烧残渣及飞灰须在厂内进行固化后再送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软化水系统废渣、污水处理系统沉淀物等其它危险废物送本焚烧炉焚烧处理。本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的处置、利用 (略) 固废管理中心的同意并办理相关转移手续。
7、落实报告书提出的事故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建设完善的报警系统和应急处理装置,设置足够容积的事故废水和消防废水池,平时应空置。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
8、报告书设置的卫生防护距离(800米)内不得新建居民点及其他环境敏感目标,该范围内已有的环境敏感目标必须于本项目试生产前搬迁完毕。
9、按《 (略) 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规定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识,特别要做好不同危险废物贮存场所的标识,设置明显标志牌。废水排放口须安装废水流量计,焚烧炉烟囱须设永久采样孔并安装烟气在线监测仪。
10、在厂界须建设以乔木为主的防护隔离带,以减轻废气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同时要加强对废气、土壤及地下水的监测,一旦发现超标须及时报告当地环保主管部门,并采取相应整改措施,确保当地环境安全。
四、本项目建成后年污染物排放总量初步核定为:
1、水污染物(接管考核量):废水量≤2.1万吨,COD≤5.94吨,SS≤4.28吨,氨氮≤0.054吨,总磷≤0.008吨,石油类≤0.08吨。
2、废气污染物:烟尘≤5.99吨,SO2≤9.26吨,HCl≤5.6吨,HF≤0.38吨,Pb≤0.03吨,Hg≤0.0016吨,Cd≤0.0016吨,Ni≤0.03吨,二噁英类≤0.006克。
3、固体废物:零排放。
五、启东经济开发区滨江精细化工园区管委会须责成有关部门抓紧实施港水道封闭涵管改造工程,该工程未完成,本项目不得投入试生产。
六、项目竣工试生产须报我厅,试生产(不超过3个月)期满前向我厅申办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手续。
七、本项目建设期间和试生产期间的现场环境监督 (略) (略) 环保局负责。省环境监察总队负责不定期抽查。
八、本批复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5年。本项目5年后方开工建设或项目建设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须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二○○七年三月九日


苏环管〔2007〕52号
(略) 金 (略) :
你公司报来的《 (略) 金 (略) 9000t/a焚烧炉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对该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意见、 (略) 环保局、 (略) 环保局的预审意见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书的结论、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技术评估意见、 (略) 环 (略) 环保局的预审意见,在认真落实各项污染防治和风险防范措施,对港水道实行封闭涵管改造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考虑,你公司( (略) (略) )从老启东港搬迁至启东沿江精细化工园区并实施技术改造,淘汰现有焚烧装置,建设焚烧能力为9000t/a的焚烧处理系统可行。本项目开工建设须得到有关部门的核准。
二、该项目在环境影响报告书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已经开工建设,你公司严重违反了《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 (略) (略) 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你公司须从中吸取深刻教训,增强环保意识和法制意识,确保在今后的项目建设、环境管理中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
三、你公司在工程设计、建设和管理中须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风险防范措施,并做好以下工作:
1、本项目处置固废的方案为焚烧一般工业废物和不具有放射性和易爆类等特殊类别的危险废物,可处置的危险废物类别不得超出报告书所列的11个类别。建设项目焚烧工艺与装备、资源利用、污染物产生及排放指标等应达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2、按照《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要求,规划建设厂区危险废物存放场所及相关处理处置设施。焚烧炉须配套建设尾气净化系统、报警系统和应急处理装置。
3、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的要求建设厂区排水系统。贮存车间渗漏液收集后送入焚烧炉进行焚烧;其余各类废水经厂内预处理(含灭菌消毒)达化工园区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后纳入其中集中处理。污水处理厂的污水管网必须与本项目同步建设,确保本项目污水接管。全厂共设一个清下水排口和一个污水处理厂污水接管口,不得设任何污水外排口。
4、优化焚烧炉烟气处理工艺,提高二噁英、HCl、重金属等污染物的去除率,确保各类污染物低于《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表3相应限值并达到总量控制要求。加强焚烧过程控制和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全过程控制二噁英的产生。恶臭污染物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二级标准。焚烧炉须以低硫柴油为燃料,其排气筒高度不低于45m。
5、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并采取消音、隔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中Ш类标准。
6、加强各类固体废物收集、运输、贮存、预处理、处置等全过程污染防治及管理,防止二次污染。
本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中,焚烧残渣及飞灰须在厂内进行固化后再送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软化水系统废渣、污水处理系统沉淀物等其它危险废物送本焚烧炉焚烧处理。本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的处置、利用 (略) 固废管理中心的同意并办理相关转移手续。
7、落实报告书提出的事故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建设完善的报警系统和应急处理装置,设置足够容积的事故废水和消防废水池,平时应空置。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
8、报告书设置的卫生防护距离(800米)内不得新建居民点及其他环境敏感目标,该范围内已有的环境敏感目标必须于本项目试生产前搬迁完毕。
9、按《 (略) 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规定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识,特别要做好不同危险废物贮存场所的标识,设置明显标志牌。废水排放口须安装废水流量计,焚烧炉烟囱须设永久采样孔并安装烟气在线监测仪。
10、在厂界须建设以乔木为主的防护隔离带,以减轻废气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同时要加强对废气、土壤及地下水的监测,一旦发现超标须及时报告当地环保主管部门,并采取相应整改措施,确保当地环境安全。
四、本项目建成后年污染物排放总量初步核定为:
1、水污染物(接管考核量):废水量≤2.1万吨,COD≤5.94吨,SS≤4.28吨,氨氮≤0.054吨,总磷≤0.008吨,石油类≤0.08吨。
2、废气污染物:烟尘≤5.99吨,SO2≤9.26吨,HCl≤5.6吨,HF≤0.38吨,Pb≤0.03吨,Hg≤0.0016吨,Cd≤0.0016吨,Ni≤0.03吨,二噁英类≤0.006克。
3、固体废物:零排放。
五、启东经济开发区滨江精细化工园区管委会须责成有关部门抓紧实施港水道封闭涵管改造工程,该工程未完成,本项目不得投入试生产。
六、项目竣工试生产须报我厅,试生产(不超过3个月)期满前向我厅申办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手续。
七、本项目建设期间和试生产期间的现场环境监督 (略) (略) 环保局负责。省环境监察总队负责不定期抽查。
八、本批复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5年。本项目5年后方开工建设或项目建设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须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二○○七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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