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略) :
你公司报批的《 (略) (略) 热电项目调整为生物质发电(供热)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技术评估意见、 (略) 环保局、射阳县环保局预审意见均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技术评估意见、 (略) 环保局、射阳县环保局预审意见,从环保角度同意该项目按报告书所述将热电项目调整为生物质发电(供热)。
二、原 (略) 环保局及射阳县环保局预审意见。在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及预审意见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着重做到以下几点:
1、贯彻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理念,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从源头削减污染物的产生量、排放量。供热管网建设须与本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进行,项目建成投运后供热范围内27台小锅炉须立即拆除,并不再新建小锅炉。
2、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原则完善厂区给排水管网。锅炉化学废水经中和、沉淀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一级标准后和冷却系统排污水一并排入向阳河,并尽量降低温排水的入河温度。工业杂用排水、含油废水和生活污水经处理达《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后全部回用,不外排。
3、锅炉须采用秸秆为燃料,除点火需要外不得使用其它燃料,新建锅炉烟气采用布袋除尘器处理,除尘率不低于99.9%,已建备用锅炉烟气采用四电场静电除尘器处理,除尘率不低于99.8%,共用现有的一根100米高烟囱排放,烟气排放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03)Ⅲ时段标准。对秸杆的储运、破碎及灰渣的储运过程须加强环境管理,有效控制粉尘的无组织排放。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粉尘无组织排放的治理措施,粉尘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4、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尤其是锅炉安全阀排气口等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II类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厂界噪声限值》(GB12523-90)要求。
5、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的原则,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及处理处置措施,实现固体废物零排放。固体废物厂内储存须严格按相关管理要求设置防风、防雨、防渗措施,防止二次污染。
6、制定完善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做好防火、防爆工作,防止各类环境污染及安全事故发生。
7、按《 (略) 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要求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烟囱须安装在线监测仪,并按《火电厂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T75-2001)要求采用烟气连续监测装置,并与当地环保部门污染源监控系统联网,在项目试生产前安装到位。按报告书所列环境监测方案落实各类污染因子及污染源的日常监测。
8、项目设置的100米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新建居民点等环境敏感目标,该范围内已有的敏感目标须在项目试生产前搬迁完毕。
9、合理规划并落实厂区绿化方案,建设足够宽度的厂界绿化隔离带,进一步削减噪声及无组织废气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三、项目实施后,公司污染物年排放总量暂核定为:
1、大气污染物
二氧化硫≤399.89吨、烟尘≤71.67吨。
2、固体废物:零排放。
四、本项目的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各类污染治理设施未投入运行,本项目不得投入运营。项目竣工试运营须报我厅,试运营期满(不超过3个月)向我厅申办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手续。
五、该项目建设期间的环境现场监督 (略) 环保局负责。省环境监察总队负责不定期抽查。
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七年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