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环管〔2007〕5号
中化扬州 (略) :
你公司报批的《中化扬州石化码头仓储项目码头改造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技术评估 (略) 环保局、 (略) 环保局预审意见均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技术评估 (略) 环保局、 (略) 环保局预审意见,同意你公司按报告书所述内容在拟定地点建设。
二、 (略) 环保局、 (略) 环保局的预审意见。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必须逐项落实预审意见和《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须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高度重视安全生产,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在项目设计中须参照国际同类行业先进水平,在码头、管廊的设计、建设及营运中进一步提高自动化、智能化水平及安全保障系数;对船舶进出港加强管理,避免发生碰撞事故;码头的装卸作业区应设置围油栏,运输管廊桥面须设置围堰,并接通罐区事故废水池,杜绝化学品事故性泄漏或排放;将公 (略) 事故风险应急体系,并与上下游各水厂之间设事故应急专线电话,一旦发生事故,须在第一时间通知各水厂,及时启动应急方案。
2、加强施工期的环境管理。水下施工应于枯水季节进行,并避开鱼类等水生生物洄游期。疏浚作业应当选择对水环境影响小的船舶和机械,施工废水及固废应按相关环保要求收集上岸处理,禁止直接排入长江,挖掘出的泥沙必须驳运至海事部门指定的长江倾倒区倾倒,尽量减少工程施工对水环境和水生生态的影响。
3、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一水多用”原则规划建设本项目给排水管网。做好生活污水、设备及地面冲洗废水、初期雨水及船舶含油废水、生活污水的收集、转运工作,杜绝二次污染。废水经库区污水预处理系统处理达扬州化学工业园青山综合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后纳入其处理。禁止船舶污水在码头区的排放。废水纳入青山综合污水厂处理前,项目不得投入试生产。
4、采用先进的装卸工艺和自动监控设施,尽可能减少化学品装卸、贮存过程中的无组织排放,厂界废气污染物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及报告书所推荐的参考标准。本项目生产所需蒸汽由扬农 (略) 热电厂提供,不得自建供热锅炉。
5、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消音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Ⅲ类标准。
6、按固体废物“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收集、处置措施,固体废物零排放。危险废物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厂内暂存场所须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规定设置,采取防雨及防渗措施,防止二次污染。
7、按《 (略) 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规定设置各类排放口和标识。按报告书所提的环境监测方案,进行本项目各类污染源及无组织废气的日常监测。
8、本项目卫生防护距离为600米,在此范围内不得新建居民点等敏感目标,已有的环境敏感目标必须于本项目试生产前搬迁完毕。
9、按《港口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石油化工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及报告书提出的绿化方案开展场区绿化,场界设置足够宽度的绿化防护带。
10、本码头经营货种限定为报告书规定的内容,如经营的化学品种类需增加,须补做环境影响评价,并报我厅审批。
三、本项目污染物年排放总量指标为:
1、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苯≤0.294吨、*苯≤0.329吨、二*苯≤0.427吨、*酮≤0.222吨、*二醇≤0.221吨、苯*烯≤0.246吨、*基*烯酸*酯≤0.0865吨、非*烷总烃≤1.892吨。
2、水污染物(青山污水处理厂接管量):废水量≤3268吨;COD ≤1.49吨、SS ≤0.91吨、氨氮≤0.05吨、总磷≤0.006吨、石油类 ≤0.009吨、苯≤0.0002吨、*苯≤0.0002吨、二*苯≤0.0007吨、苯*烯≤0.0007吨。
3、固体废物零排放。
四、本项目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各类污染治理设施未投入运行,本项目不得营运。项目竣工试营运须报我厅,试营运期满(不超过3个月)向我厅申办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手续。本项目建设期间和试营运期间的环境监督 (略) 环保局、 (略) 环保局负责。省环境监察总队负责不定期抽查。
五、本批复5年内有效。本项目5年后方开工建设或项目建设的性质、规模、地点或经营货种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七年一月十二日
苏环管〔2007〕5号
中化扬州 (略) :
你公司报批的《中化扬州石化码头仓储项目码头改造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技术评估 (略) 环保局、 (略) 环保局预审意见均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技术评估 (略) 环保局、 (略) 环保局预审意见,同意你公司按报告书所述内容在拟定地点建设。
二、 (略) 环保局、 (略) 环保局的预审意见。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必须逐项落实预审意见和《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须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高度重视安全生产,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在项目设计中须参照国际同类行业先进水平,在码头、管廊的设计、建设及营运中进一步提高自动化、智能化水平及安全保障系数;对船舶进出港加强管理,避免发生碰撞事故;码头的装卸作业区应设置围油栏,运输管廊桥面须设置围堰,并接通罐区事故废水池,杜绝化学品事故性泄漏或排放;将公 (略) 事故风险应急体系,并与上下游各水厂之间设事故应急专线电话,一旦发生事故,须在第一时间通知各水厂,及时启动应急方案。
2、加强施工期的环境管理。水下施工应于枯水季节进行,并避开鱼类等水生生物洄游期。疏浚作业应当选择对水环境影响小的船舶和机械,施工废水及固废应按相关环保要求收集上岸处理,禁止直接排入长江,挖掘出的泥沙必须驳运至海事部门指定的长江倾倒区倾倒,尽量减少工程施工对水环境和水生生态的影响。
3、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一水多用”原则规划建设本项目给排水管网。做好生活污水、设备及地面冲洗废水、初期雨水及船舶含油废水、生活污水的收集、转运工作,杜绝二次污染。废水经库区污水预处理系统处理达扬州化学工业园青山综合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后纳入其处理。禁止船舶污水在码头区的排放。废水纳入青山综合污水厂处理前,项目不得投入试生产。
4、采用先进的装卸工艺和自动监控设施,尽可能减少化学品装卸、贮存过程中的无组织排放,厂界废气污染物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及报告书所推荐的参考标准。本项目生产所需蒸汽由扬农 (略) 热电厂提供,不得自建供热锅炉。
5、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消音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Ⅲ类标准。
6、按固体废物“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收集、处置措施,固体废物零排放。危险废物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厂内暂存场所须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规定设置,采取防雨及防渗措施,防止二次污染。
7、按《 (略) 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规定设置各类排放口和标识。按报告书所提的环境监测方案,进行本项目各类污染源及无组织废气的日常监测。
8、本项目卫生防护距离为600米,在此范围内不得新建居民点等敏感目标,已有的环境敏感目标必须于本项目试生产前搬迁完毕。
9、按《港口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石油化工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及报告书提出的绿化方案开展场区绿化,场界设置足够宽度的绿化防护带。
10、本码头经营货种限定为报告书规定的内容,如经营的化学品种类需增加,须补做环境影响评价,并报我厅审批。
三、本项目污染物年排放总量指标为:
1、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苯≤0.294吨、*苯≤0.329吨、二*苯≤0.427吨、*酮≤0.222吨、*二醇≤0.221吨、苯*烯≤0.246吨、*基*烯酸*酯≤0.0865吨、非*烷总烃≤1.892吨。
2、水污染物(青山污水处理厂接管量):废水量≤3268吨;COD ≤1.49吨、SS ≤0.91吨、氨氮≤0.05吨、总磷≤0.006吨、石油类 ≤0.009吨、苯≤0.0002吨、*苯≤0.0002吨、二*苯≤0.0007吨、苯*烯≤0.0007吨。
3、固体废物零排放。
四、本项目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各类污染治理设施未投入运行,本项目不得营运。项目竣工试营运须报我厅,试营运期满(不超过3个月)向我厅申办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手续。本项目建设期间和试营运期间的环境监督 (略) 环保局、 (略) 环保局负责。省环境监察总队负责不定期抽查。
五、本批复5年内有效。本项目5年后方开工建设或项目建设的性质、规模、地点或经营货种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七年一月十二日
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