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南化公司6号码头改造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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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南化公司6号码头改造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苏环管〔2007〕35号
(略) :
你公司报送的《南化公司6号码头改造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和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技术评估意见、 (略) 环保局初审意见均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报告书》技术评估 (略) 环保局的初审意见,同意该项目按《报告书》规定的内容在拟定地点建设。
二、 (略) 环保局的初审意见。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日常环境管理中,你公司必须逐项落实初审意见和《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并须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采用先进、安全的作业设备和作业方式,本项目生产设备、装卸工艺、自动化水平及生产管理水平须达国内同类化工码头先进水平。
2、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选用对水质影响小的施工船舶和施工方式,合理组织施工,水下施工应于枯水季节进行,并避开鱼类洄游期,避免对鱼类等水生生物产生影响。施工船舶生活污水、含油废水和生活垃圾按当地海事部门规定收集处理,严禁在本码头水域排放。
3、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一水多用”原则建设完善本项目给排水管网。船舶生活污水和船舶舱底油污水应按当地海事部门要求进行统一收集和处理。码头面下设置冲洗水收集池,初期雨水和冲洗水汇入收集池,并经 (略) 综合污水处理站处理后达标排放。本工程不得设置任何污水排口,严禁各类废水直接排入长江。
4、采用先进的装卸工艺和设备,硫磺运输车辆应采取密闭措施,严格控制码头化学品装卸过程废气无组织排放,确保场界大气污染物浓度达《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本项目不得建设任何燃煤、燃油锅炉。
5、按固废“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废的收集、贮存、综合利用及处理处置措施,实现固废零排放。
6、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消音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Ⅲ类标准。施工期噪声应符合《建筑施工厂界噪声限值》(GB12523-90)要求。
7、切实强化本项目水污染防治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确保饮用水源环境安全。落实报告书提出的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建设足够容量事故废水收集池。建立完善的监控、监测及报警系统,防止各类污染事故、特别是码头 溢油等事故发生。公司的事故应急预案必须与当地政府、海事部门和水厂的事故应急预案衔接、联动。
8、按《 (略) 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规定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识。按报告书所列环境监测方案实施监测。
9、按《港口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及报告书提出的绿化方案开展场区绿化,场界设置足够宽度的绿化防护带。
10、码头装卸货物严格限于报告书所列货种,如从事其它货种装卸,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三、本项目建成后,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如下:
1、水污染物( (略) 综合污水处理站量):废水量≤13891吨,COD≤5.177吨,SS≤3.007吨,氨氮≤0.058吨。
2、大气污染物、固体废物:零排放。
四、该项目的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项目竣工试生产须报我厅。试生产期满(3个月内)办理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手续。该项目建设期间的环境现场监督 (略) 环保局负责,省环境监察总队负责不定期抽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七年二月十三日


苏环管〔2007〕35号
(略) :
你公司报送的《南化公司6号码头改造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和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技术评估意见、 (略) 环保局初审意见均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报告书》技术评估 (略) 环保局的初审意见,同意该项目按《报告书》规定的内容在拟定地点建设。
二、 (略) 环保局的初审意见。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日常环境管理中,你公司必须逐项落实初审意见和《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并须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采用先进、安全的作业设备和作业方式,本项目生产设备、装卸工艺、自动化水平及生产管理水平须达国内同类化工码头先进水平。
2、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选用对水质影响小的施工船舶和施工方式,合理组织施工,水下施工应于枯水季节进行,并避开鱼类洄游期,避免对鱼类等水生生物产生影响。施工船舶生活污水、含油废水和生活垃圾按当地海事部门规定收集处理,严禁在本码头水域排放。
3、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一水多用”原则建设完善本项目给排水管网。船舶生活污水和船舶舱底油污水应按当地海事部门要求进行统一收集和处理。码头面下设置冲洗水收集池,初期雨水和冲洗水汇入收集池,并经 (略) 综合污水处理站处理后达标排放。本工程不得设置任何污水排口,严禁各类废水直接排入长江。
4、采用先进的装卸工艺和设备,硫磺运输车辆应采取密闭措施,严格控制码头化学品装卸过程废气无组织排放,确保场界大气污染物浓度达《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本项目不得建设任何燃煤、燃油锅炉。
5、按固废“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废的收集、贮存、综合利用及处理处置措施,实现固废零排放。
6、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消音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Ⅲ类标准。施工期噪声应符合《建筑施工厂界噪声限值》(GB12523-90)要求。
7、切实强化本项目水污染防治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确保饮用水源环境安全。落实报告书提出的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建设足够容量事故废水收集池。建立完善的监控、监测及报警系统,防止各类污染事故、特别是码头 溢油等事故发生。公司的事故应急预案必须与当地政府、海事部门和水厂的事故应急预案衔接、联动。
8、按《 (略) 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规定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识。按报告书所列环境监测方案实施监测。
9、按《港口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及报告书提出的绿化方案开展场区绿化,场界设置足够宽度的绿化防护带。
10、码头装卸货物严格限于报告书所列货种,如从事其它货种装卸,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三、本项目建成后,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如下:
1、水污染物( (略) 综合污水处理站量):废水量≤13891吨,COD≤5.177吨,SS≤3.007吨,氨氮≤0.058吨。
2、大气污染物、固体废物:零排放。
四、该项目的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项目竣工试生产须报我厅。试生产期满(3个月内)办理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手续。该项目建设期间的环境现场监督 (略) 环保局负责,省环境监察总队负责不定期抽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七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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