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连云港保鑫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秸秆直燃热电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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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连云港保鑫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秸秆直燃热电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苏环管〔2007〕19号
连云港保 (略) :
你公司报批的《连云港保 (略) 秸秆直燃热电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技术评估意见、 (略) 环保局、 (略) 环保局预审意见均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技术评估意见、 (略) 环保局、灌云县环保局预审意见,从环保角度同意该项目按报告书所述内容建设。
二、原则 (略) 环保局及灌云县环保局的预审意见。在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及预审意见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着重做到以下几点:
1、贯彻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理念,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从源头削减污染物的产生量、排放量,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预案,防止生产、储运及污染治理设施的事故发生,确保事故状态下的环境安全。
2、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原则规划建设厂区给排水管网。净水站废水及化学酸碱废水经酸碱中和处理后与经化粪池处理后的生活污水一同接入临港产业园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锅炉排污水用于灰渣调湿,工业杂用水废水经隔油池处理后回用于冷却塔补充水,不得外排;循环冷却水排水经开发区雨水管网排入五灌河。临港产业园污水处理厂及管网投运前,本项目不得投入试生产。
3、锅炉须采用秸秆为燃料,除点火可使用轻柴油外不得使用其它燃料。秸秆破碎采用负压吸送装置防止粉尘污染,锅炉烟气采用布袋除尘器处理,除尘率不低于99.8%,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00米,烟气排放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03)Ⅲ时段控制要求。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粉尘无组织排放的控制措施,尤其须加强对秸杆和灰渣储运过程的环境管理,有效控制粉尘的无组织排放。粉尘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4、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尤其是锅炉安全阀排气口等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Ⅲ类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厂界噪声限值》(GB12523-90)要求。
5、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的原则,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及处理处置措施,实现固体废物零排放。固体废物厂内储存须严格按相关管理要求设置防风、防雨、防渗措施,防止二次污染。
6、按《 (略) 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要求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污水接管口须设置流量计及COD在线监测设备,烟囱须预留取样监测平台并安装在线监测仪,按《火电厂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T75-2001)要求采用烟气连续监测装置,并与当地环保部门污染源监控系统联网,在项目试生产前安装到位。按报告书所列环境监测方案落实各类污染因子及污染源的日常监测。
7、项目秸杆库区设置的50米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新建居民住宅等环境敏感目标,该范围内已有的环境敏感目标须在本项目试生产前拆迁完毕。
8、合理规划并落实厂区绿化方案,建设足够宽度的厂界绿化隔离带,进一步削减噪声及无组织废气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9、落实灌云县环保局的总量平衡的方案, (略) 、灌云县“十一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的实现。
三、项目实施后,公司污染物年排放总量暂核定为:
1、大气污染物
二氧化硫≤288.6吨、烟尘≤10.8吨、氮氧化物≤339吨。
2、水污染物(接管量)
废水量≤44400吨,COD≤5.52吨、SS≤3.06吨、氨氮≤0.216吨、总磷≤0.0432吨。
清下水量≤*吨,COD≤6.0吨、SS≤4.5吨。
3、固体废物:零排放。
四、本项目的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各类污染治理设施未投入运行,本项目不得投入试运营。项目竣工试运营须报我厅,试运营期满(不超过3个月)向我厅申办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手续。
五、该项目建设期间的环境现场监督管 (略) 环保局、灌云县环保局负责。省环境监察总负责不定期抽查。
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七年一月二十五日


苏环管〔2007〕19号
连云港保 (略) :
你公司报批的《连云港保 (略) 秸秆直燃热电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技术评估意见、 (略) 环保局、 (略) 环保局预审意见均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技术评估意见、 (略) 环保局、灌云县环保局预审意见,从环保角度同意该项目按报告书所述内容建设。
二、原则 (略) 环保局及灌云县环保局的预审意见。在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及预审意见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着重做到以下几点:
1、贯彻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理念,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从源头削减污染物的产生量、排放量,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预案,防止生产、储运及污染治理设施的事故发生,确保事故状态下的环境安全。
2、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原则规划建设厂区给排水管网。净水站废水及化学酸碱废水经酸碱中和处理后与经化粪池处理后的生活污水一同接入临港产业园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锅炉排污水用于灰渣调湿,工业杂用水废水经隔油池处理后回用于冷却塔补充水,不得外排;循环冷却水排水经开发区雨水管网排入五灌河。临港产业园污水处理厂及管网投运前,本项目不得投入试生产。
3、锅炉须采用秸秆为燃料,除点火可使用轻柴油外不得使用其它燃料。秸秆破碎采用负压吸送装置防止粉尘污染,锅炉烟气采用布袋除尘器处理,除尘率不低于99.8%,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00米,烟气排放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03)Ⅲ时段控制要求。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粉尘无组织排放的控制措施,尤其须加强对秸杆和灰渣储运过程的环境管理,有效控制粉尘的无组织排放。粉尘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4、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尤其是锅炉安全阀排气口等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Ⅲ类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厂界噪声限值》(GB12523-90)要求。
5、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的原则,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及处理处置措施,实现固体废物零排放。固体废物厂内储存须严格按相关管理要求设置防风、防雨、防渗措施,防止二次污染。
6、按《 (略) 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要求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污水接管口须设置流量计及COD在线监测设备,烟囱须预留取样监测平台并安装在线监测仪,按《火电厂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T75-2001)要求采用烟气连续监测装置,并与当地环保部门污染源监控系统联网,在项目试生产前安装到位。按报告书所列环境监测方案落实各类污染因子及污染源的日常监测。
7、项目秸杆库区设置的50米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新建居民住宅等环境敏感目标,该范围内已有的环境敏感目标须在本项目试生产前拆迁完毕。
8、合理规划并落实厂区绿化方案,建设足够宽度的厂界绿化隔离带,进一步削减噪声及无组织废气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9、落实灌云县环保局的总量平衡的方案, (略) 、灌云县“十一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的实现。
三、项目实施后,公司污染物年排放总量暂核定为:
1、大气污染物
二氧化硫≤288.6吨、烟尘≤10.8吨、氮氧化物≤339吨。
2、水污染物(接管量)
废水量≤44400吨,COD≤5.52吨、SS≤3.06吨、氨氮≤0.216吨、总磷≤0.0432吨。
清下水量≤*吨,COD≤6.0吨、SS≤4.5吨。
3、固体废物:零排放。
四、本项目的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各类污染治理设施未投入运行,本项目不得投入试运营。项目竣工试运营须报我厅,试运营期满(不超过3个月)向我厅申办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手续。
五、该项目建设期间的环境现场监督管 (略) 环保局、灌云县环保局负责。省环境监察总负责不定期抽查。
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七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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