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吴江市梅堰工业集中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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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吴江市梅堰工业集中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苏环管〔2007〕32号
(略) 梅堰工业集中区管委会:
你委报批的《 (略) 梅堰工业集中区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技术评估意见、 (略) 环保局、 (略) 环保局预审意见均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技术评估 (略) 环保局、 (略) 环保局预审意见, (略) 梅堰工业集中区总体上具有环境可行性,本批复及报告书可作为规划建设和开展环境保护管理的依据之一。鉴于该区为新设工业集中区,因此该区的开发建设还需得到有关政府及部门的正式批准。
二、原 (略) 环 (略) 环保局的预审意见。你委须逐项落实报告书及预审意见提出的环保要求和环境影响减缓措施,进一步完善该区总体规划,并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明确集中区环境保护的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指导集中区建设和环境管理,实现区域经济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集中区建设须坚持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原则,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水平管理。推行循环经济理念和清洁生产原则,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并按照ISO14000标准体系建立环境管理体系,努力将集中区建成生态型工业集中区。鼓励与扶持企业内部和企业之间副产品与能源梯级利用,使废弃物实现减量化、资源化、循环利用。
2、优化区内产业结构,发展高新技术产业
集中区引进项目须严格对照《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协调配合控制信贷风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产业〔2004〕746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略) 有关政策和规定的要求。PTA项目的引进须严格对照国家发改委关于PTA项目的“十一五”规划。入区项目必须采用国内先进的生产工艺、设备并配套技术可靠、经济合理的污染防治措施,资源利用率、水重复利用率须达到清洁生产国内外先进水平。禁止引进有持久性有机污染、排放恶臭及其他有毒有害气体的项目以及国家经济政策、环保政策、技术政策禁止的项目,杜绝高污染、高风险和高投入、低产出的项目入区。
本工业集中区批准设立后, (略) 辖区内的其它区域不得再新建化工项目, (略) 各地的化工项目须加强监管,园区以外的符合 (略) 政府规定须搬迁的现有化工企业须在2008年底前搬迁入本集中区,不符合相关政策及本集中区入区条件的化工企业须制定计划于2008年底前全部淘汰。
3、合理规划总体布局,加快实施居民搬迁
进一步优化并落实集中区规划布局,把工业项目可能对居民产生的影响减小到最低的程度,区内所有新、改、扩建项目在环评阶段均须充分征求附近居民意见。区内不设居住区和职工宿舍(倒班宿舍除外),引进企业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新建居民点等环境敏感目标,现有敏感目标须按计划立即搬迁,不得滞后,确保居民生活质量不下降。
4、加强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和开发区生态环境建设
针对区域存在的环境问题,加强环境综合整治,落实重点污染源综合整治方案, (略) 政府制定的化工行业专项整治方案及盛泽地区水环境综合整治方案必须与本集中区的建设同步实施。盛泽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须加快进程,确保到2 (略) 场路周边等重点区域的生活污水全部实现收集处理,到201 (略) 城区生活污水收集处理率不得低于70%。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生态建设措施,建设沿路、沿河绿化隔离带和区界绿化隔离带。
5、加快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
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中水回用”的要求规划建设区内给排水系统,清下水、污水处理厂尾水尽可能回用作绿化、地面及道路冲洗等,减少水污染物排放。污水处理厂排水总规模不得超过5000吨/天,尾水排放执行《 (略) 化学工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939-2006)表4一级标准,并管输通过平望污水处理厂尾水排口排放,不得就近排入园区附近水体。区内所有生活污水及生产废水均须按污水厂接管要求接入污水处理厂,新入区企业不得设置任何污水排放口,污水厂建成投运后区内现有企业所有污水须立即接管,现有排污口一律取缔。
集中区实行集中供热,除集中供热点外集中区不得建设任何燃煤供热锅炉,现有小锅炉须适时淘汰。集中供热点须配套有效的除尘脱硫设施,烟气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03)Ⅲ时段标准。确因工艺需要建设的加热设备必须使用天然气、轻质柴油、电等清洁能源。企业生产过程产生的有组织及无组织废气须配套合理的处理设施,有效控制废气排放量。生产工艺废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79-1996)表2二级标准,恶臭污染物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相应标准。
区内不设固废处置中心,危险 (略) 范围内具资质的处理单位处置。区内须建立统一的固废(特别是危险固废)收集、储存、运输管理体系。储存场所须按照《危险废物储存污染控制标准》规范设计、严格管理,不得造成二次污染。
6、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
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集中区环境安全管理工作,制订危险化学品的登记管理制度,在集中区基础设施和企业生产项目运营管理中须制定并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集中区内各危险化学品库区及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周边须设置物料泄漏应急截流沟,防止泄漏物料进入环境,储备事故应急设备物资,定期组织实战演练,确保集中区环境安全。污水处理厂及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均须设置足够容量的事故污水池,严禁污水超标排放。
7、加强集中区环境监督管理,建立跟踪监测制度
(略) 环保局统一对集中区进行环境监督管理。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监控计划,对集中区内外环境实施跟踪监控,尤 (略) 界水质监控断面有机毒物的监测,以便及时调整集中区总体发展规划和相应的环保对策措施,实现可持续发展。污水处理厂及各企业排口均须安装在线流量计、COD自动监测仪, (略) 环境保护局环境监控系统联网。
8、集中区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集中区污染物排放总量指 (略) 总量指标内,各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纳入集中区污水处理厂指标计划内,不另行核批。大气污染物总量 (略) 域内通过“以新带老”获得;非常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可根据环境要求和入区企业实际情况由负责建设项目审批的环保部门核批。 (略) 政府 (略) 域内新增建设项目的排污总量,积极削减老污染源排污量, (略) 分配的“十一五”总量削减任务,并进一步压缩盛泽镇印染企业排污总量,减轻水环境压力, (略) 界断面水质逐步好转。
二○○七年二月八日


苏环管〔2007〕32号
(略) 梅堰工业集中区管委会:
你委报批的《 (略) 梅堰工业集中区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技术评估意见、 (略) 环保局、 (略) 环保局预审意见均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技术评估 (略) 环保局、 (略) 环保局预审意见, (略) 梅堰工业集中区总体上具有环境可行性,本批复及报告书可作为规划建设和开展环境保护管理的依据之一。鉴于该区为新设工业集中区,因此该区的开发建设还需得到有关政府及部门的正式批准。
二、原 (略) 环 (略) 环保局的预审意见。你委须逐项落实报告书及预审意见提出的环保要求和环境影响减缓措施,进一步完善该区总体规划,并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明确集中区环境保护的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指导集中区建设和环境管理,实现区域经济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集中区建设须坚持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原则,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水平管理。推行循环经济理念和清洁生产原则,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并按照ISO14000标准体系建立环境管理体系,努力将集中区建成生态型工业集中区。鼓励与扶持企业内部和企业之间副产品与能源梯级利用,使废弃物实现减量化、资源化、循环利用。
2、优化区内产业结构,发展高新技术产业
集中区引进项目须严格对照《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协调配合控制信贷风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产业〔2004〕746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略) 有关政策和规定的要求。PTA项目的引进须严格对照国家发改委关于PTA项目的“十一五”规划。入区项目必须采用国内先进的生产工艺、设备并配套技术可靠、经济合理的污染防治措施,资源利用率、水重复利用率须达到清洁生产国内外先进水平。禁止引进有持久性有机污染、排放恶臭及其他有毒有害气体的项目以及国家经济政策、环保政策、技术政策禁止的项目,杜绝高污染、高风险和高投入、低产出的项目入区。
本工业集中区批准设立后, (略) 辖区内的其它区域不得再新建化工项目, (略) 各地的化工项目须加强监管,园区以外的符合 (略) 政府规定须搬迁的现有化工企业须在2008年底前搬迁入本集中区,不符合相关政策及本集中区入区条件的化工企业须制定计划于2008年底前全部淘汰。
3、合理规划总体布局,加快实施居民搬迁
进一步优化并落实集中区规划布局,把工业项目可能对居民产生的影响减小到最低的程度,区内所有新、改、扩建项目在环评阶段均须充分征求附近居民意见。区内不设居住区和职工宿舍(倒班宿舍除外),引进企业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新建居民点等环境敏感目标,现有敏感目标须按计划立即搬迁,不得滞后,确保居民生活质量不下降。
4、加强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和开发区生态环境建设
针对区域存在的环境问题,加强环境综合整治,落实重点污染源综合整治方案, (略) 政府制定的化工行业专项整治方案及盛泽地区水环境综合整治方案必须与本集中区的建设同步实施。盛泽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须加快进程,确保到2 (略) 场路周边等重点区域的生活污水全部实现收集处理,到201 (略) 城区生活污水收集处理率不得低于70%。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生态建设措施,建设沿路、沿河绿化隔离带和区界绿化隔离带。
5、加快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
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中水回用”的要求规划建设区内给排水系统,清下水、污水处理厂尾水尽可能回用作绿化、地面及道路冲洗等,减少水污染物排放。污水处理厂排水总规模不得超过5000吨/天,尾水排放执行《 (略) 化学工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939-2006)表4一级标准,并管输通过平望污水处理厂尾水排口排放,不得就近排入园区附近水体。区内所有生活污水及生产废水均须按污水厂接管要求接入污水处理厂,新入区企业不得设置任何污水排放口,污水厂建成投运后区内现有企业所有污水须立即接管,现有排污口一律取缔。
集中区实行集中供热,除集中供热点外集中区不得建设任何燃煤供热锅炉,现有小锅炉须适时淘汰。集中供热点须配套有效的除尘脱硫设施,烟气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03)Ⅲ时段标准。确因工艺需要建设的加热设备必须使用天然气、轻质柴油、电等清洁能源。企业生产过程产生的有组织及无组织废气须配套合理的处理设施,有效控制废气排放量。生产工艺废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79-1996)表2二级标准,恶臭污染物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相应标准。
区内不设固废处置中心,危险 (略) 范围内具资质的处理单位处置。区内须建立统一的固废(特别是危险固废)收集、储存、运输管理体系。储存场所须按照《危险废物储存污染控制标准》规范设计、严格管理,不得造成二次污染。
6、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
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集中区环境安全管理工作,制订危险化学品的登记管理制度,在集中区基础设施和企业生产项目运营管理中须制定并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集中区内各危险化学品库区及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周边须设置物料泄漏应急截流沟,防止泄漏物料进入环境,储备事故应急设备物资,定期组织实战演练,确保集中区环境安全。污水处理厂及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均须设置足够容量的事故污水池,严禁污水超标排放。
7、加强集中区环境监督管理,建立跟踪监测制度
(略) 环保局统一对集中区进行环境监督管理。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监控计划,对集中区内外环境实施跟踪监控,尤 (略) 界水质监控断面有机毒物的监测,以便及时调整集中区总体发展规划和相应的环保对策措施,实现可持续发展。污水处理厂及各企业排口均须安装在线流量计、COD自动监测仪, (略) 环境保护局环境监控系统联网。
8、集中区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集中区污染物排放总量指 (略) 总量指标内,各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纳入集中区污水处理厂指标计划内,不另行核批。大气污染物总量 (略) 域内通过“以新带老”获得;非常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可根据环境要求和入区企业实际情况由负责建设项目审批的环保部门核批。 (略) 政府 (略) 域内新增建设项目的排污总量,积极削减老污染源排污量, (略) 分配的“十一五”总量削减任务,并进一步压缩盛泽镇印染企业排污总量,减轻水环境压力, (略) 界断面水质逐步好转。
二○○七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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