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药明 (略) :
你公司报批的《苏州药明 (略) 新药安全评价及药物临床前和临床实验研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技术评估 (略) 环保局、 (略) 吴中区环保局预审意见均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技术评估 (略) 环保局、 (略) 吴中区环保局预审意见,同意你公司按报告书所述内容建设该项目。
二、原 (略) 环保局、 (略) 吴中区环保局的预审意见。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必须逐项落实预审意见和报告书中提出的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须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理念,加强对实验过程的环境管理,从源头削减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
2、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一水多用”原则建设厂区给排水系统。动物及其粪便冲洗废水、实验室日常排水及员工生活污水经厂内化粪池+消毒组合工艺预处理达吴中区城南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相关要求后纳入其中深度处理。全厂只设一个雨水排口和一个污水接管口,不得设任何污水外排口。
3、结合同类实验项目废气处理经验,优化废气处理工艺,废气排放标准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二级标准,污水站废气排放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3标准。锅炉须使用天然气为燃料,烟气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Ⅱ时段二类区标准,排气筒高度不得低于8米。
4、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采用有效减振、消声、隔声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Ⅲ类区标准要求,其中吴中大道一侧厂界执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Ⅳ类区标准要求。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厂界噪声限值》(GB12523-90)。
5、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理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废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各类危险废物须按《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有关要求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处置,并办理有关手续,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处理,实现固废零排放。实验产生的废物须配备冷藏贮存设施,并在24小时内外送有资质单位焚烧处理,确需暂存的,贮存时间不得超过72小时。污水处理系统污泥在清淘外送处置前须进行监测,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中表4要求。
6、动物房边界设置50m卫生防护距离,该范围内不得新建居民点等环境敏感目标,该范围内已有的环境敏感目标须于本项目试运营前搬迁完毕。
7、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事故应急预案及各项卫生防疫措施,避免事故状态下实验动物外逃及疫病扩散。
8、按《 (略) 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规定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识,污水排放口安装流量计和COD在线监测仪,并与当地环保局污染源监控系统联网。
10、完善厂区绿化规划,厂界须设置足够宽度的绿化隔离带,减轻噪声和废气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三、本项目建成后,污染物年排放总量指标初步核定为:
1、大气污染物:氨≤3.066吨;
2、水污染物(接管考核量):废水量≤67612吨;COD ≤18.26吨、SS ≤7.10吨、氨氮≤2.27吨、总磷≤0.28吨;
3、固体废物:零排放。
四、本项目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各类污染治理设施未投入运行,本项目不得试运营。项目竣工试运营须报我厅,试运营期满(不超过3个月)向我厅申办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手续。
五、本项目建设期间和试运营期间的环境监督 (略) 环保局负责。省环境监察总队负责不定期抽查。
六、本批复5年内有效。本项目5年后方开工建设或项目建设的性质、规模、地点或实验类别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你公司须向我厅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二○○七年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