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环管〔2007〕21号
淮安经 (略) :
你公司报批的《淮安经 (略) 1×75t/h秸杆锅炉生物质发电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技术评估意见、 (略) 环保局预审意见均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技术评估意见、 (略) 环保局预审意见, (略) 按报告书所述内容建设该项目。
二、原 (略) 环保局的预审意见。在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及预审意见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和“以新带老”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着重做到以下几点:
1、贯彻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理念,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从源头削减污染物的产生量、排放量。单位产品的物耗、能耗及污染物排放指标须达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2、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原则完善厂区给排水管网。尽量减少新鲜水消耗量,冷却塔循环水排污水部分回用于调湿灰用水和厂区绿化,多余部分直接排入板闸干渠。锅炉排污水、化学酸碱废水以及生活污水经厂内预 (略) 第二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后纳入其中统一处理后外排。
3、新建秸秆锅炉须采用秸秆为燃料,除点火需要外不得使用其它燃料,烟气采用布袋除尘器处理,除尘率不得低于99.9%,共用现有的一根100米高烟囱排放,烟气排放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03)Ⅲ时段标准。落实报告书提出的无组织废气治理措施,对秸杆的储运、破碎及灰渣的储运过程须加强环境管理,粉尘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4、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锅炉安全阀排气须安装降噪30dB(A)以上的消声器,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Ⅲ类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厂界噪声限值》(GB12523-90)要求。
5、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的原则,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及处理处置措施,实现固体废物零排放。固体废物厂内储存须严格按相关管理要求设置防风、防雨、防渗措施,防止二次污染。灰渣运输须使用专门的运输车辆,实行密闭运送,禁止使用社会车辆敞开式运输。
6、制定完善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做好防火、防爆工作,防止各类环境污染及安全事故发生。厂内须设足够容量的事故废水和消防废水池,且平时须空置。
7、按《 (略) 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要求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烟囱须安装在线监测仪,并按《火电厂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T75-2001)要求采用烟气连续监测装置,并与当地环保部门污染源监控系统联网,在项目试生产前安装到位。按报告书所列环境监测方案落实各类污染因子及污染源的日常监测。
8、秸杆仓储须设置50m的卫生防护距离,在该距离范围内不得新建居民点及其他环境敏感目标,该范围内已有的环境敏感目标必须于本项目试生产前搬迁完毕。
9、合理规划并落实厂区绿化方案,建设足够宽度的厂界绿化隔离带,进一步削减噪声及无组织废气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三、项目实施后,公司污染物年排放总量暂核定为:
1、大气污染物
SO2≤109.1吨;烟尘≤8.28吨。
2、水污染物
废水量≤72000吨;COD≤5.7吨。
3、固体废物:零排放。
四、本项目的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各类污染治理设施未投入运行,本项目不得投入试运营。项目竣工试运营须报我厅,试运营期满(不超过3个月)向我厅申办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手续。
五、该项目建设期间的环境现场监督 (略) 环保局负责。省环境监察总队负责不定期抽查。
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七年一月二十五日
苏环管〔2007〕21号
淮安经 (略) :
你公司报批的《淮安经 (略) 1×75t/h秸杆锅炉生物质发电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技术评估意见、 (略) 环保局预审意见均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技术评估意见、 (略) 环保局预审意见, (略) 按报告书所述内容建设该项目。
二、原 (略) 环保局的预审意见。在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及预审意见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和“以新带老”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着重做到以下几点:
1、贯彻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理念,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从源头削减污染物的产生量、排放量。单位产品的物耗、能耗及污染物排放指标须达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2、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原则完善厂区给排水管网。尽量减少新鲜水消耗量,冷却塔循环水排污水部分回用于调湿灰用水和厂区绿化,多余部分直接排入板闸干渠。锅炉排污水、化学酸碱废水以及生活污水经厂内预 (略) 第二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后纳入其中统一处理后外排。
3、新建秸秆锅炉须采用秸秆为燃料,除点火需要外不得使用其它燃料,烟气采用布袋除尘器处理,除尘率不得低于99.9%,共用现有的一根100米高烟囱排放,烟气排放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03)Ⅲ时段标准。落实报告书提出的无组织废气治理措施,对秸杆的储运、破碎及灰渣的储运过程须加强环境管理,粉尘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4、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锅炉安全阀排气须安装降噪30dB(A)以上的消声器,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Ⅲ类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厂界噪声限值》(GB12523-90)要求。
5、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的原则,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及处理处置措施,实现固体废物零排放。固体废物厂内储存须严格按相关管理要求设置防风、防雨、防渗措施,防止二次污染。灰渣运输须使用专门的运输车辆,实行密闭运送,禁止使用社会车辆敞开式运输。
6、制定完善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做好防火、防爆工作,防止各类环境污染及安全事故发生。厂内须设足够容量的事故废水和消防废水池,且平时须空置。
7、按《 (略) 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要求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烟囱须安装在线监测仪,并按《火电厂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T75-2001)要求采用烟气连续监测装置,并与当地环保部门污染源监控系统联网,在项目试生产前安装到位。按报告书所列环境监测方案落实各类污染因子及污染源的日常监测。
8、秸杆仓储须设置50m的卫生防护距离,在该距离范围内不得新建居民点及其他环境敏感目标,该范围内已有的环境敏感目标必须于本项目试生产前搬迁完毕。
9、合理规划并落实厂区绿化方案,建设足够宽度的厂界绿化隔离带,进一步削减噪声及无组织废气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三、项目实施后,公司污染物年排放总量暂核定为:
1、大气污染物
SO2≤109.1吨;烟尘≤8.28吨。
2、水污染物
废水量≤72000吨;COD≤5.7吨。
3、固体废物:零排放。
四、本项目的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各类污染治理设施未投入运行,本项目不得投入试运营。项目竣工试运营须报我厅,试运营期满(不超过3个月)向我厅申办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手续。
五、该项目建设期间的环境现场监督 (略) 环保局负责。省环境监察总队负责不定期抽查。
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七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