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环管〔2007〕22号
(略) :
你公司报送的《 (略) 年产12万吨牛皮箱板纸、8万吨高强瓦楞原纸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 (略) 环保局、 (略) 环保局预审意见均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书评价 (略) 环保局、 (略) 环保局的预审意见,同意该项目按报告书中所述内容在拟定地点建设。
二、原 (略) 环 (略) 环保局预审意见。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必须落实预审意见和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须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全过程贯彻循环经济理念和清洁生产原则,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从源头削减污染物的产生量、排放量。本项目建成后,生产工艺、设备、自动控制、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及污染物产生、排放指标均须达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2、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原则规划建设厂区给排水管网。生产废水及生活污水经预处理达接管标准后,接入化工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该污水处理厂扩建工程及管网投运前,本项目不得投入试生产。项目须设置足够容量事故池,确保事故废水不进入外环境。
3、项目配套建设的动力车间产电须自给自用,不得并网。锅炉烟气采取有效的除尘脱硫措施,除尘率、脱硫率分别不得低于99.8%、90%,排气筒高度不得低于100米,锅炉烟气排放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03)III时段标准。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煤场堆存、装卸和灰渣输运过程粉尘无组织排放,粉尘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4、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III类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厂界噪声限值》(GB12523-90)要求。
5、分别按生活垃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保管理要求设置固体废物暂存场库,并采取防雨、防渗和渗沥液收集措施,防止二次污染。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及处理处置措施,固体废物零排放。
6、项目设置的100米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新建居民住宅等环境敏感目标,已有的环境敏感目标须在本项目试生产前拆迁完毕。
7、按《 (略) 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要求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污水接管口须设置流量计及COD在线监测设备,烟囱须预留取样监测平台并安装在线监测仪,按《火电厂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T75-2001)要求采用烟气连续监测装置,并与当地环保部门污染源监控系统联网,在项目试生产前安装到位。按报告书所列环境监测方案实施日常监测。
8、积极开展厂区绿化工作,建设足够宽度的厂界绿化隔离带,进一步减轻噪声及废气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三、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量初步核定如下:
1、大气污染物:二氧化硫≤213.646吨、烟尘≤53.4114吨、粉尘≤0.43吨。
2、水污染物(接管量):废水量≤*吨,COD≤709吨、SS≤283.6吨、TP≤0.14吨、氨氮≤5.67吨。
3、固体废物:零排放。
四、本项目的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各类污染治理设施未投入运行,本项目不得投入试生产。项目竣工试生产须报我厅,试生产期满(不超过3个月)向我厅申办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手续。
五、项目建设期间的环境现场监督 (略) 环保局、 (略) 环保局负责。省环境监察总队负责不定期抽查。
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5年后方开工建设或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七年一月二十六日
苏环管〔2007〕22号
(略) :
你公司报送的《 (略) 年产12万吨牛皮箱板纸、8万吨高强瓦楞原纸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 (略) 环保局、 (略) 环保局预审意见均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书评价 (略) 环保局、 (略) 环保局的预审意见,同意该项目按报告书中所述内容在拟定地点建设。
二、原 (略) 环 (略) 环保局预审意见。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必须落实预审意见和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须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全过程贯彻循环经济理念和清洁生产原则,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从源头削减污染物的产生量、排放量。本项目建成后,生产工艺、设备、自动控制、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及污染物产生、排放指标均须达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2、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原则规划建设厂区给排水管网。生产废水及生活污水经预处理达接管标准后,接入化工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该污水处理厂扩建工程及管网投运前,本项目不得投入试生产。项目须设置足够容量事故池,确保事故废水不进入外环境。
3、项目配套建设的动力车间产电须自给自用,不得并网。锅炉烟气采取有效的除尘脱硫措施,除尘率、脱硫率分别不得低于99.8%、90%,排气筒高度不得低于100米,锅炉烟气排放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03)III时段标准。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煤场堆存、装卸和灰渣输运过程粉尘无组织排放,粉尘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4、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III类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厂界噪声限值》(GB12523-90)要求。
5、分别按生活垃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保管理要求设置固体废物暂存场库,并采取防雨、防渗和渗沥液收集措施,防止二次污染。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及处理处置措施,固体废物零排放。
6、项目设置的100米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新建居民住宅等环境敏感目标,已有的环境敏感目标须在本项目试生产前拆迁完毕。
7、按《 (略) 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要求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污水接管口须设置流量计及COD在线监测设备,烟囱须预留取样监测平台并安装在线监测仪,按《火电厂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T75-2001)要求采用烟气连续监测装置,并与当地环保部门污染源监控系统联网,在项目试生产前安装到位。按报告书所列环境监测方案实施日常监测。
8、积极开展厂区绿化工作,建设足够宽度的厂界绿化隔离带,进一步减轻噪声及废气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三、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量初步核定如下:
1、大气污染物:二氧化硫≤213.646吨、烟尘≤53.4114吨、粉尘≤0.43吨。
2、水污染物(接管量):废水量≤*吨,COD≤709吨、SS≤283.6吨、TP≤0.14吨、氨氮≤5.67吨。
3、固体废物:零排放。
四、本项目的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各类污染治理设施未投入运行,本项目不得投入试生产。项目竣工试生产须报我厅,试生产期满(不超过3个月)向我厅申办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手续。
五、项目建设期间的环境现场监督 (略) 环保局、 (略) 环保局负责。省环境监察总队负责不定期抽查。
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5年后方开工建设或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七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