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环管〔2007〕13号
江苏索普(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江苏索普(集团)有限公司60万吨/年醋酸造气工艺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技术评估意见、 (略) 环保局初审意见均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报告书》技术评估 (略) 环保局预审意见,同意该项目按报告书规定的内容在拟定地点建设。
二、 (略) 环保局预审意见。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日常环境管理中,你公司必须逐项落实初审意见和《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并须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先进设备,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落实“以新带老”措施,减少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确保单位产品物耗、能耗和污染物排放指标达到国内同行业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2、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一水多用”的原则,建设完善厂区给排水管网。造气工艺废水、初期雨水、生活污水、设备及地面冲洗水经处理达《化学工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939-2006)表2一级标准后经醋酸厂现有废水排放口排放。工业杂用废水经沉淀处理后用于冲洗用水和干灰调湿,部分排入清下水管网。输煤系统冲洗水须经沉淀后回用。热电站循环系统排水、锅炉排污水、经中和后的除盐水站酸碱废水作为清下水排入厂区清下水管网,含油冲洗水须经隔油处理后全部回用。
3、项目须选用含硫率低于0.78%的低硫煤,输煤栈桥须采取密封措施。备煤装置煤仓排放气、石灰石仓排放气、破碎楼排放气分别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排放,除尘率不低于99%。硫磺回收尾气须送锅炉焚烧处理。*醇合成闪蒸汽、*醇精馏不凝气和氢回收装置非渗透气须送火炬系统焚烧处理。热电站采用高效脱硫及除尘装置,并预留脱除氮氧化物装置空间。各排气筒高度设置不得低于报告书中规定的要求。加强废气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量。工艺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相关标准,氨气等恶臭污染物排放执行《恶臭污染控制标准》(GB14554-93)二级标准,热电站锅炉烟气排放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03)第III时段标准。
4、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有效的隔声、消声和减振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III类标准(厂界北侧靠长江一侧、南侧靠镇澄公路一侧执行Ⅳ类标准),施工期噪声应符合《建筑施工厂界噪声限值》(GB12523-90)要求。
5、按固废“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理处置原则和环保管理要求,落实各类固废特别是危险固废的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实现固废零排放。水处理污泥、废催化剂、杂醇油等危险废物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处置,并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按规定办理相应审批手续。厂内暂存场所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要求设置,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6、按《 (略) 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要求设置及完善各类排污口和标志,废气排放筒应合理设置采样口、采样监测平台,污水排放口和清下水排口设置流量计和COD在线监测装置,并与当地环保部门污染源监控系统联网。按报告书所列环境监测方案实施监测。
7、本项目设置200米卫生防护距离,在此范围内不得新建居民点等环境敏感目标,已有的环境敏感目标必须于本项目试生产前搬迁完毕。
8、落实报告书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防止生产过程、储运过程及污染治理设施事故发生。设置足够容量的事故池,严禁事故废水直接排放。危险化学品储罐区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周边应设置物料泄露应急截流沟,防止泄漏物料进入外环境。
9、积极开展厂区绿化工作,建设一定宽度的厂界绿化隔离带,以减轻废气、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10、在本项目试生产前,你公司应完成树脂厂、精细化工厂锅炉和索普热电厂3台20t/h锅炉的关停及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工作
三、该项目实施后,你公司醋酸厂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如下:
1、大气污染物(其中二氧化硫、烟尘、 (略) 总量):SO2≤1953.05吨、烟尘≤553吨、粉尘≤14.762吨、*醇≤23.256吨、*烷≤0.370吨、CO≤123.605吨、醋酸≤14.88吨。
2、水污染物:废水量≤*吨,COD≤98.67吨、SS≤83.03吨、氨氮≤17.79吨、总磷≤0.593吨、*醇≤19.95吨、硫化物≤1.19吨、氰化物≤0.593吨、石油类≤0.94吨、挥发酚≤0.094吨。
3、固体废物:零排放。
其中本项目为:
1、大气污染物:粉尘≤14.762吨、*醇≤23.256吨、*烷≤0.37吨、CO≤0.085吨、SO2≤1162.05吨、烟尘≤193吨。
2、水污染物:废水量≤*万吨,COD≤79.79吨、SS≤69.81吨、氨氮≤14.96吨、总磷≤0.499吨、*醇≤19.95吨、硫化物≤0.997吨、氰化物≤0.499吨。净下水量≤*吨。
3、固体废物:零排放。
四、该项目的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项目竣工试生产须报我厅,试生产期满(3个月内),向我厅申办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手续。施工期间环境现场监督 (略) 环保局负责,省环境监察总队负责不定期抽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七年一月十九日
苏环管〔2007〕13号
江苏索普(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江苏索普(集团)有限公司60万吨/年醋酸造气工艺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技术评估意见、 (略) 环保局初审意见均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报告书》技术评估 (略) 环保局预审意见,同意该项目按报告书规定的内容在拟定地点建设。
二、 (略) 环保局预审意见。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日常环境管理中,你公司必须逐项落实初审意见和《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并须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先进设备,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落实“以新带老”措施,减少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确保单位产品物耗、能耗和污染物排放指标达到国内同行业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2、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一水多用”的原则,建设完善厂区给排水管网。造气工艺废水、初期雨水、生活污水、设备及地面冲洗水经处理达《化学工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939-2006)表2一级标准后经醋酸厂现有废水排放口排放。工业杂用废水经沉淀处理后用于冲洗用水和干灰调湿,部分排入清下水管网。输煤系统冲洗水须经沉淀后回用。热电站循环系统排水、锅炉排污水、经中和后的除盐水站酸碱废水作为清下水排入厂区清下水管网,含油冲洗水须经隔油处理后全部回用。
3、项目须选用含硫率低于0.78%的低硫煤,输煤栈桥须采取密封措施。备煤装置煤仓排放气、石灰石仓排放气、破碎楼排放气分别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排放,除尘率不低于99%。硫磺回收尾气须送锅炉焚烧处理。*醇合成闪蒸汽、*醇精馏不凝气和氢回收装置非渗透气须送火炬系统焚烧处理。热电站采用高效脱硫及除尘装置,并预留脱除氮氧化物装置空间。各排气筒高度设置不得低于报告书中规定的要求。加强废气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量。工艺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相关标准,氨气等恶臭污染物排放执行《恶臭污染控制标准》(GB14554-93)二级标准,热电站锅炉烟气排放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03)第III时段标准。
4、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有效的隔声、消声和减振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III类标准(厂界北侧靠长江一侧、南侧靠镇澄公路一侧执行Ⅳ类标准),施工期噪声应符合《建筑施工厂界噪声限值》(GB12523-90)要求。
5、按固废“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理处置原则和环保管理要求,落实各类固废特别是危险固废的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实现固废零排放。水处理污泥、废催化剂、杂醇油等危险废物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处置,并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按规定办理相应审批手续。厂内暂存场所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要求设置,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6、按《 (略) 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要求设置及完善各类排污口和标志,废气排放筒应合理设置采样口、采样监测平台,污水排放口和清下水排口设置流量计和COD在线监测装置,并与当地环保部门污染源监控系统联网。按报告书所列环境监测方案实施监测。
7、本项目设置200米卫生防护距离,在此范围内不得新建居民点等环境敏感目标,已有的环境敏感目标必须于本项目试生产前搬迁完毕。
8、落实报告书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防止生产过程、储运过程及污染治理设施事故发生。设置足够容量的事故池,严禁事故废水直接排放。危险化学品储罐区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周边应设置物料泄露应急截流沟,防止泄漏物料进入外环境。
9、积极开展厂区绿化工作,建设一定宽度的厂界绿化隔离带,以减轻废气、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10、在本项目试生产前,你公司应完成树脂厂、精细化工厂锅炉和索普热电厂3台20t/h锅炉的关停及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工作
三、该项目实施后,你公司醋酸厂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如下:
1、大气污染物(其中二氧化硫、烟尘、 (略) 总量):SO2≤1953.05吨、烟尘≤553吨、粉尘≤14.762吨、*醇≤23.256吨、*烷≤0.370吨、CO≤123.605吨、醋酸≤14.88吨。
2、水污染物:废水量≤*吨,COD≤98.67吨、SS≤83.03吨、氨氮≤17.79吨、总磷≤0.593吨、*醇≤19.95吨、硫化物≤1.19吨、氰化物≤0.593吨、石油类≤0.94吨、挥发酚≤0.094吨。
3、固体废物:零排放。
其中本项目为:
1、大气污染物:粉尘≤14.762吨、*醇≤23.256吨、*烷≤0.37吨、CO≤0.085吨、SO2≤1162.05吨、烟尘≤193吨。
2、水污染物:废水量≤*万吨,COD≤79.79吨、SS≤69.81吨、氨氮≤14.96吨、总磷≤0.499吨、*醇≤19.95吨、硫化物≤0.997吨、氰化物≤0.499吨。净下水量≤*吨。
3、固体废物:零排放。
四、该项目的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项目竣工试生产须报我厅,试生产期满(3个月内),向我厅申办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手续。施工期间环境现场监督 (略) 环保局负责,省环境监察总队负责不定期抽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七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