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环管〔2007〕55号
盱眙县交通 (略) :
你公司报送的《 (略) 盱眙县新港码头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和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技术评估 (略) 环保局、盱眙县环保局初审意见(淮环发[2007]29号、盱环发[2007]2号)均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报告书》技术评估 (略) 环保局、盱眙县环保局初审意见,从环保角度考虑,同意该项目按《报告书》中所列建设内容在拟定地点建设。
二、 (略) 环保局、盱眙县环保局初审意见。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应逐项落实初审意见和《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并须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严格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原则建设给排水管网,码头片区不得设置任何污水排口,严禁各类废水直接排入附近水体。船舶生活污水和船舶舱底油污水应进行统一收集和处理,严禁在码头前沿排放。机械维修废水、码头生活污水经预处理达接管要求后一并接入盱眙县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雨水经絮凝沉淀后回用作生产循环用水,设置足够容量的废水事故应急池。盱眙县污水处理厂配套截流管网建成前,本项目不得投入试生产。
2、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选用对水环境影响小的施工船舶和施工方式,合理组织施工,水下施工应于枯水季节进行,并避开鱼类洄游期,避免对鱼类等水生生物产生影响。码头水域不得排放施工船舶废水及*域施工废水、生活污水。施工结束后应及时实施生态恢复、补偿措施。
3、采用先进的装卸工艺和设备,输运系统须采取封闭、抑尘措施,货物装卸、转运、堆存过程应采用有效的防尘措施,厂界粉尘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4、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并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消音等降噪措施,码头临近淮河船道一侧执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Ⅳ类标准,其余厂界执行Ⅲ类标准。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粉尘、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施工期噪声应符合《建筑施工厂界噪声限值》(GB12523-90)要求,不得扰民。
5、落实事故防范措施,制定应急预案,防止码头溢油等污染事故,确保水环境安全。到港船舶生活垃圾应按当地海事部门要求进行收集和处置,严禁随意排放。
6、本项目设置200米卫生防护距离,在该范围内不得新建居民点等环境敏感目标,该范围内已有的环境敏感目标必须在试生产前予以搬迁、安置。
7、按《港口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及报告书提出的绿化方案开展厂区绿化,厂界周围设置一定宽度的防护林带。
8、按报告书所提的环境监测方案,进行本项目施工期、营运期各类污染源监测。
9、码头装卸货物严格限于报告书所列货种,不得从事其它货种装卸。
三、本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为:
1、水污染物(接管量):废水量≤1.97万吨,COD≤2.91吨、石油类≤0.026吨、SS≤1.44吨、氨氮≤0.27吨、总磷≤0.036吨。
2、固体废物“零排放”。
四、项目竣工试生产须报我厅,试生产期满(3个月内)向我厅申办环保验收手续。项目建设期间的环境现场监督 (略) 环保局、盱眙县环保局负责,省环境监察总队负责不定期抽查。
五、本批复5年内有效。本项目5年后方开工建设或项目建设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公司须向我厅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二○○七年三月十二日
苏环管〔2007〕55号
盱眙县交通 (略) :
你公司报送的《 (略) 盱眙县新港码头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和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技术评估 (略) 环保局、盱眙县环保局初审意见(淮环发[2007]29号、盱环发[2007]2号)均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报告书》技术评估 (略) 环保局、盱眙县环保局初审意见,从环保角度考虑,同意该项目按《报告书》中所列建设内容在拟定地点建设。
二、 (略) 环保局、盱眙县环保局初审意见。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应逐项落实初审意见和《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并须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严格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原则建设给排水管网,码头片区不得设置任何污水排口,严禁各类废水直接排入附近水体。船舶生活污水和船舶舱底油污水应进行统一收集和处理,严禁在码头前沿排放。机械维修废水、码头生活污水经预处理达接管要求后一并接入盱眙县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雨水经絮凝沉淀后回用作生产循环用水,设置足够容量的废水事故应急池。盱眙县污水处理厂配套截流管网建成前,本项目不得投入试生产。
2、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选用对水环境影响小的施工船舶和施工方式,合理组织施工,水下施工应于枯水季节进行,并避开鱼类洄游期,避免对鱼类等水生生物产生影响。码头水域不得排放施工船舶废水及*域施工废水、生活污水。施工结束后应及时实施生态恢复、补偿措施。
3、采用先进的装卸工艺和设备,输运系统须采取封闭、抑尘措施,货物装卸、转运、堆存过程应采用有效的防尘措施,厂界粉尘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4、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并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消音等降噪措施,码头临近淮河船道一侧执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Ⅳ类标准,其余厂界执行Ⅲ类标准。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粉尘、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施工期噪声应符合《建筑施工厂界噪声限值》(GB12523-90)要求,不得扰民。
5、落实事故防范措施,制定应急预案,防止码头溢油等污染事故,确保水环境安全。到港船舶生活垃圾应按当地海事部门要求进行收集和处置,严禁随意排放。
6、本项目设置200米卫生防护距离,在该范围内不得新建居民点等环境敏感目标,该范围内已有的环境敏感目标必须在试生产前予以搬迁、安置。
7、按《港口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及报告书提出的绿化方案开展厂区绿化,厂界周围设置一定宽度的防护林带。
8、按报告书所提的环境监测方案,进行本项目施工期、营运期各类污染源监测。
9、码头装卸货物严格限于报告书所列货种,不得从事其它货种装卸。
三、本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为:
1、水污染物(接管量):废水量≤1.97万吨,COD≤2.91吨、石油类≤0.026吨、SS≤1.44吨、氨氮≤0.27吨、总磷≤0.036吨。
2、固体废物“零排放”。
四、项目竣工试生产须报我厅,试生产期满(3个月内)向我厅申办环保验收手续。项目建设期间的环境现场监督 (略) 环保局、盱眙县环保局负责,省环境监察总队负责不定期抽查。
五、本批复5年内有效。本项目5年后方开工建设或项目建设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公司须向我厅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二○○七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