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江苏淮钢集团有限公司25MW焦炉、高炉、转炉煤气发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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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江苏淮钢集团有限公司25MW焦炉、高炉、转炉煤气发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苏环管〔2007〕81号
(略) :
你公司报送的《 (略) 25MW焦炉、高炉、转炉煤气发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和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技术评估意见、 (略) 环保局初审意见均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报告书》技术评估 (略) 环保局的初审意见,同意该项目按《报告书》规定的内容在拟定地点建设。
二、 (略) 环保局的初审意见。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必须逐项落实初审意见和《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并须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贯彻循环经济理念和清洁生产原则,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资源利用、污染物产生指标及废物处理等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2、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一水多用”的原则设计建设厂区给排水系统,并按照“以新带老”要求,对热电站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改造,热电站工艺废水及生活污水经处理后全部回用于高炉冲渣,不得外排。
3、本项目燃料煤气须经净化处理后方可使用,锅炉应配置低氮燃烧器,燃烧废气经现有的100米的排气筒排放,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
4、选用低噪声设备,对发电机、汽轮机、循环水泵、风机等高噪声设备应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消音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南厂界噪声达《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Ⅲ类、其它厂界达Ⅳ类标准要求。
5、加强施工期的环境保护,合理安排施工时间,有效控制施工噪声,施工期噪声应符合《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要求,不得扰民。
6、在日常生产中应加强对生产、贮存设备的管理、维护和监控,确保正常稳定运行。落实报告书提出的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防止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7、按《 (略) 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规定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识。按《火电厂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T75-2001)要求安装烟气在线监测装置。
三、本项目建成后,污染物年排放量初步核定为:
1、水污染物:零排放。
2、大气污染物:SO2≤86.1吨、粉(烟)尘≤16.1吨。
3、固体废物:零排放。
四、该项目的环保设施(含“以新带老”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项目竣工试生产须报我厅。试生产期满(3个月内)办理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手续。该项目建设期间的现场监督 (略) 环保局负责,省环境监察总队负责不定期抽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七年四月十三日


苏环管〔2007〕81号
(略) :
你公司报送的《 (略) 25MW焦炉、高炉、转炉煤气发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和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技术评估意见、 (略) 环保局初审意见均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报告书》技术评估 (略) 环保局的初审意见,同意该项目按《报告书》规定的内容在拟定地点建设。
二、 (略) 环保局的初审意见。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必须逐项落实初审意见和《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并须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贯彻循环经济理念和清洁生产原则,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资源利用、污染物产生指标及废物处理等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2、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一水多用”的原则设计建设厂区给排水系统,并按照“以新带老”要求,对热电站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改造,热电站工艺废水及生活污水经处理后全部回用于高炉冲渣,不得外排。
3、本项目燃料煤气须经净化处理后方可使用,锅炉应配置低氮燃烧器,燃烧废气经现有的100米的排气筒排放,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
4、选用低噪声设备,对发电机、汽轮机、循环水泵、风机等高噪声设备应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消音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南厂界噪声达《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Ⅲ类、其它厂界达Ⅳ类标准要求。
5、加强施工期的环境保护,合理安排施工时间,有效控制施工噪声,施工期噪声应符合《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要求,不得扰民。
6、在日常生产中应加强对生产、贮存设备的管理、维护和监控,确保正常稳定运行。落实报告书提出的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防止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7、按《 (略) 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规定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识。按《火电厂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T75-2001)要求安装烟气在线监测装置。
三、本项目建成后,污染物年排放量初步核定为:
1、水污染物:零排放。
2、大气污染物:SO2≤86.1吨、粉(烟)尘≤16.1吨。
3、固体废物:零排放。
四、该项目的环保设施(含“以新带老”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项目竣工试生产须报我厅。试生产期满(3个月内)办理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手续。该项目建设期间的现场监督 (略) 环保局负责,省环境监察总队负责不定期抽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七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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