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淮安港涟水港区盐河码头一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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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淮安港涟水港区盐河码头一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苏环管〔2007〕80号
涟水县交通局:
你局报送的《淮安港涟水港区盐河码头一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技术评估意见、 (略) 环保局、涟水县环保局初审意见均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报告书》技术评估 (略) 环保局、涟水县环保局预审意见,同意该项目按报告书规定的内容在拟定地点建设。
二、 (略) 环保局、涟水县环保局预审意见。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局必须逐项落实初审意见和《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并须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严格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原则建设给排水管网,厂区不得设置任何污水排口,严禁各类废水直接排入盐河。船舶生活污水和船舶舱底油污水应进行统一收集和处理,严禁在码头前沿排放。机械维修废水、码头生活污水经预处理达接管要求后一并接入涟水县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含尘雨水及冲洗污水经絮凝沉淀后回用于码头喷淋抑尘,设置足够容量的废水事故应急池。涟水县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成投运前,本项目不得进行试生产。
2、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选用对水环境影响小的施工船舶和施工方式,合理组织施工,水下施工应于枯水季节进行,并避开鱼类等水生生物洄游期,避免对鱼类等水生生物产生影响。码头水域不得排放施工船舶废水及*域施工废水、生活污水。施工结束后应进行生态补偿。
3、采用先进的装卸工艺和设备,货物装卸、转运过程应采用有效的防尘措施,确保厂界废气污染物浓度达《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4、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消音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码头场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Ⅲ类标准。施工期噪声应符合《建筑施工厂界噪声限值》(GB12523-90)要求。
5、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措施,实现固体废物零排放。到港船舶生活垃圾应按当地海事部门要求进行收集和处置,严禁随意排放。
6、本项目设置200米卫生防护距离,在该范围内不得新建居民点等环境敏感目标,已有的环境敏感目标必须在本项目试生产前搬迁完毕。
7、按《港口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及报告书提出的绿化方案开展厂区绿化,厂界周围设置一定宽度的防护林带。
8、按报告书所提的环境监测方案,进行本项目施工期、营运期各类污染源监测。
9、码头装卸货物严格限于报告书所列货种,从事其它货种装卸应另行环评。
三、本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为:
1、水污染物(接管量):废水量≤1.97万吨,COD≤2.91吨、石油类≤0.026吨、SS≤1.44吨、氨氮≤0.27吨、总磷≤0.036吨。
2、固体废物:零排放。
四、该项目的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项目竣工试生产须报我厅,试生产期满(3个月内),向我厅申办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手续。施工期间环境现场监督 (略) 环保局、涟水县环保局负责,省环境监察总队负责不定期抽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七年四月十二日


苏环管〔2007〕80号
涟水县交通局:
你局报送的《淮安港涟水港区盐河码头一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技术评估意见、 (略) 环保局、涟水县环保局初审意见均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报告书》技术评估 (略) 环保局、涟水县环保局预审意见,同意该项目按报告书规定的内容在拟定地点建设。
二、 (略) 环保局、涟水县环保局预审意见。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局必须逐项落实初审意见和《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并须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严格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原则建设给排水管网,厂区不得设置任何污水排口,严禁各类废水直接排入盐河。船舶生活污水和船舶舱底油污水应进行统一收集和处理,严禁在码头前沿排放。机械维修废水、码头生活污水经预处理达接管要求后一并接入涟水县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含尘雨水及冲洗污水经絮凝沉淀后回用于码头喷淋抑尘,设置足够容量的废水事故应急池。涟水县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成投运前,本项目不得进行试生产。
2、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选用对水环境影响小的施工船舶和施工方式,合理组织施工,水下施工应于枯水季节进行,并避开鱼类等水生生物洄游期,避免对鱼类等水生生物产生影响。码头水域不得排放施工船舶废水及*域施工废水、生活污水。施工结束后应进行生态补偿。
3、采用先进的装卸工艺和设备,货物装卸、转运过程应采用有效的防尘措施,确保厂界废气污染物浓度达《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4、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消音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码头场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Ⅲ类标准。施工期噪声应符合《建筑施工厂界噪声限值》(GB12523-90)要求。
5、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措施,实现固体废物零排放。到港船舶生活垃圾应按当地海事部门要求进行收集和处置,严禁随意排放。
6、本项目设置200米卫生防护距离,在该范围内不得新建居民点等环境敏感目标,已有的环境敏感目标必须在本项目试生产前搬迁完毕。
7、按《港口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及报告书提出的绿化方案开展厂区绿化,厂界周围设置一定宽度的防护林带。
8、按报告书所提的环境监测方案,进行本项目施工期、营运期各类污染源监测。
9、码头装卸货物严格限于报告书所列货种,从事其它货种装卸应另行环评。
三、本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为:
1、水污染物(接管量):废水量≤1.97万吨,COD≤2.91吨、石油类≤0.026吨、SS≤1.44吨、氨氮≤0.27吨、总磷≤0.036吨。
2、固体废物:零排放。
四、该项目的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项目竣工试生产须报我厅,试生产期满(3个月内),向我厅申办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手续。施工期间环境现场监督 (略) 环保局、涟水县环保局负责,省环境监察总队负责不定期抽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七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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