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吴江出口加工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关于对吴江出口加工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1、明确加工区环境保护的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指导加工区建设和环境管理,实现区域经济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加工区建设须坚持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坚持“多还旧帐,不欠新帐”,改善区域环境质量。按ISO14000标准体系建立环境管理体系,并加快开展认证工作,努力将开发区建成生态型工业园区。鼓励与扶持企业内部和企业之间选择清洁原辅材料和先进工艺、副产品与能源梯级利用,废弃物减量化、资源化、循环利用。提倡与推行节水措施,积极探索中水回用途径,并加快区内中水回用管网的建设。2、优化区内产业结构,严格入区项目准入门槛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加工区产业定位,非加工区产业定位方向的项目一律不得入区。加工区引进项目须严格对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省政府办公厅关 (略) 工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6〕140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推进环境保护工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发[2006]92号)、《 (略) 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 (略) 有关政策和规定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门槛,鼓励和优先引进低污染、技术含量高、资源节约型产业,重点发展电子资讯、光机电一体化、精密机械(不含电镀工段)等产业。入区项目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采用国内外先进水平的生产工艺、设备并配套技术可靠、经济合理的污染防治措施,资源利用率、水重复利用率及污染治理措施均须达到清洁生产国内甚至国际先进水平。3、完善加工区规划布局优化加工区布局,按产业及用地布局规划进行调整和整合,特别须重视对区外居民区等敏感保护目标的保护,不得建设有废气污染和噪声扰民的项目。各功能区之间须设置足够宽度的防护隔离带。新建项目设置的卫生防护距离内的居住区等环境敏感目标必须与项目建设同步实施拆迁,确保居民生活质量不下降。4、加快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的要求规划建设加工区给排水系统,加快区内污水截流管网建设进度,完善运东污水处理厂处理工艺。加工区内全部污水达接管要求后进入运东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运东污水处理厂尾水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B标准,其中总磷、氨氮执行一级A标准后排入吴淞江。进区企业不得设置污水外排口,一旦污水处理厂运行,区内现有企业污水排口须封闭停用。区内企业供热及工艺用加热设施必须采用轻质柴油、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入区企业生产废气须经有效处理后达标排放,并严格控制各类废气无组织排放,尽可能变无组织为有组织排放。生产工艺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相应标准;工业窑炉废气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二级标准。区内不设置固废处置中心,危险废物送吴江绿怡 (略) 等有资质单位处理处置。区内须建立统一的固废收集、贮存、运输、综合利用和安全处理的运营管理体系,固废(危险废物)的处置 (略) 固废处置系统,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要符合国家《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规定要求。鼓励工业固废在区内综合利用,同时做好二次污染防治工作。5、落实事故风险防范措施,制定配套应急预案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加工区环境安全管理工作,制订危险化学品的登记管理制度,在加工区基础设施和企业生产项目运营管理中须制定并落实事故防范对策措施和应急预案。入区企业的各危险化学品库区及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周边应设置物料泄漏应急截流沟,防止泄漏物料进入环境,加工区及企业须储备必要的事故应急物资设备,并定期组织实战演练,确保加工区环境安全。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及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均须设置足够容量的事故污水池,严禁污水超标。6、加强加工区的生态环境建设落实报告书中关于各功能组团之间、加工区和周边地区等防护绿化隔离带、沿河沿路绿化带、生产防护绿化隔离带等绿地系统建设,建成具有较强生态净化功能和污染监测指示功能的绿化系统。7、加强加工区环境监督管理,建立跟踪监测制度建立以吴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环保专职机构为核心的环境管理机构,加强加工区环境保护的日常管理、监督以及环境事故应急处理等工作。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监控计划,对加工区内外环境实施跟踪监控,实现加工区内外的可持续发展。污水处理厂及各企业污水总排口均须安装废水在线流量计、COD自动监测仪, (略) 环保局环境监控系统联网。进区企业应建立环境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环保人员,健全环境管理制度。8、加工区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加工区污水排放总量不得突破53.2万t/a,新增常规污染物排放总量按报告书提出的控制指标执行,常规污染物排放总 (略) 范围内平衡,特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可根据环境要求和入区企业实际情况由负责建设项目审批的环保部门核批。
二○○七年四月十六日
1、明确加工区环境保护的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指导加工区建设和环境管理,实现区域经济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加工区建设须坚持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坚持“多还旧帐,不欠新帐”,改善区域环境质量。按ISO14000标准体系建立环境管理体系,并加快开展认证工作,努力将开发区建成生态型工业园区。鼓励与扶持企业内部和企业之间选择清洁原辅材料和先进工艺、副产品与能源梯级利用,废弃物减量化、资源化、循环利用。提倡与推行节水措施,积极探索中水回用途径,并加快区内中水回用管网的建设。2、优化区内产业结构,严格入区项目准入门槛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加工区产业定位,非加工区产业定位方向的项目一律不得入区。加工区引进项目须严格对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省政府办公厅关 (略) 工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6〕140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推进环境保护工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发[2006]92号)、《 (略) 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 (略) 有关政策和规定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门槛,鼓励和优先引进低污染、技术含量高、资源节约型产业,重点发展电子资讯、光机电一体化、精密机械(不含电镀工段)等产业。入区项目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采用国内外先进水平的生产工艺、设备并配套技术可靠、经济合理的污染防治措施,资源利用率、水重复利用率及污染治理措施均须达到清洁生产国内甚至国际先进水平。3、完善加工区规划布局优化加工区布局,按产业及用地布局规划进行调整和整合,特别须重视对区外居民区等敏感保护目标的保护,不得建设有废气污染和噪声扰民的项目。各功能区之间须设置足够宽度的防护隔离带。新建项目设置的卫生防护距离内的居住区等环境敏感目标必须与项目建设同步实施拆迁,确保居民生活质量不下降。4、加快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的要求规划建设加工区给排水系统,加快区内污水截流管网建设进度,完善运东污水处理厂处理工艺。加工区内全部污水达接管要求后进入运东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运东污水处理厂尾水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B标准,其中总磷、氨氮执行一级A标准后排入吴淞江。进区企业不得设置污水外排口,一旦污水处理厂运行,区内现有企业污水排口须封闭停用。区内企业供热及工艺用加热设施必须采用轻质柴油、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入区企业生产废气须经有效处理后达标排放,并严格控制各类废气无组织排放,尽可能变无组织为有组织排放。生产工艺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相应标准;工业窑炉废气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二级标准。区内不设置固废处置中心,危险废物送吴江绿怡 (略) 等有资质单位处理处置。区内须建立统一的固废收集、贮存、运输、综合利用和安全处理的运营管理体系,固废(危险废物)的处置 (略) 固废处置系统,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要符合国家《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规定要求。鼓励工业固废在区内综合利用,同时做好二次污染防治工作。5、落实事故风险防范措施,制定配套应急预案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加工区环境安全管理工作,制订危险化学品的登记管理制度,在加工区基础设施和企业生产项目运营管理中须制定并落实事故防范对策措施和应急预案。入区企业的各危险化学品库区及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周边应设置物料泄漏应急截流沟,防止泄漏物料进入环境,加工区及企业须储备必要的事故应急物资设备,并定期组织实战演练,确保加工区环境安全。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及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均须设置足够容量的事故污水池,严禁污水超标。6、加强加工区的生态环境建设落实报告书中关于各功能组团之间、加工区和周边地区等防护绿化隔离带、沿河沿路绿化带、生产防护绿化隔离带等绿地系统建设,建成具有较强生态净化功能和污染监测指示功能的绿化系统。7、加强加工区环境监督管理,建立跟踪监测制度建立以吴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环保专职机构为核心的环境管理机构,加强加工区环境保护的日常管理、监督以及环境事故应急处理等工作。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监控计划,对加工区内外环境实施跟踪监控,实现加工区内外的可持续发展。污水处理厂及各企业污水总排口均须安装废水在线流量计、COD自动监测仪, (略) 环保局环境监控系统联网。进区企业应建立环境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环保人员,健全环境管理制度。8、加工区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加工区污水排放总量不得突破53.2万t/a,新增常规污染物排放总量按报告书提出的控制指标执行,常规污染物排放总 (略) 范围内平衡,特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可根据环境要求和入区企业实际情况由负责建设项目审批的环保部门核批。
二○○七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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