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生态环境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关于江苏省神工机械制造集团有限公司年产100台减速机、50台绞车、30台锚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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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生态环境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关于江苏省神工机械制造集团有限公司年产100台减速机、50台绞车、30台锚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淮环开分表复〔2022〕11号

(略) 神工 (略) 年产100台减速机、50台绞车、30台锚机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略) 神工 (略) :

你单位报送的《年产100台减速机、50台绞车、30台锚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现场船舶齿轮机械加工生产线设备在未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情况下擅自安装,违反了《环评法》有关规定,违法行 (略) 生态环境局(园区)进行查处(淮环(园)罚字〔2022〕61号)。你公司应深刻吸取教训,在今后项目建设和管理中应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

二、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及江苏 (略) 的技术评估意见(春申评估[2022]46号),在严格落实《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三、全面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运营期各项环保要求,切实加强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与维护,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重点做到:

1、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的原则设计并建设厂区给排水管网,本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接管标准后接管至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2、本项目下料、焊接、抛丸工序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采用“布袋除尘器”处理,处理达标后经DA001排气筒(15m)排放;淬火工序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回火工序废气经密闭设备管道收集,上述废气收集后一并进入“油烟净化装置”处理,处理达标后经DA002排气筒(15m)排放;喷漆工序废气经密闭负压收集后经“干式过滤”预处理后,与晾干废气一并采用“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处理,处理达标后经DA003排气筒(15m)排放。

项目下料、焊接、抛丸、淬火、回火工序产生的颗粒物,喷漆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漆雾)、非*烷总烃、二*苯及晾干工序产生的非*烷总烃、二*苯排 (略)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及表3对应标准限值;喷漆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漆雾)、二*苯排放速率从严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要求;厂区内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限 (略)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中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3、本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如废切削液、废电火花油、废磨削液、废液压油、废机油、废过滤棉及漆渣、废淬火油、废劳保用品、废活性炭、废油桶、废包装桶等,必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金属边角料、焊渣、废钢珠、废铜丝、废催化剂、除尘灰、废滤袋、废包装材料等外售综合利用。生活垃圾及化粪池污泥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危险废物的收集和储存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规定,危险废物的转移按《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执行。规范并强化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过程中风险防范措施,防止二次污染。

4、优化平面布置,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隔声、减震等有效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

5、本项目以生产车间边界为起点,设置50m卫生防护距离,应确保在上述范围内无居民点和其他环境敏感目标。

6、按《 (略) 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要求设置排污口和标识,严格对照《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9〕327号)各项要求进行落实。

7、企业应建立健全各项环境管理制度,严格落实环境治理措施及各

项风险防范要求。落实环境监测计划,加强运营环境管理,提高员工环保意识,确保环境安全。

四、根据排放污染物指标核批数据,本项目建成后全厂污染物年排放总量核定为:

1、水污染物(接管量):年排放生活污水量≤3795吨,不得排放工业废水。

2、废气(有组织):VOCs≤0.179吨(其中二*苯≤0.069吨),颗粒物≤1.045吨,氨≤0.00003吨。

废气(无组织):VOCs≤0.144吨(其中二*苯≤0.059吨),颗粒物≤1.757吨,氨≤0.00001吨。

3、固废:全部进行合理处置或综合利用。

以上污染物具体总量指标平衡方案根据总量审批表批复方案执行。

五、本项目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按规定办理排污许可手续,否则不得排放污染物。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必须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七、本项目由我局开展“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相关管理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本批复送我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八、你公司应对重点环境治理设施(脱硫脱硝、煤改气、挥发性有机物回收、污水处理、粉尘治理、蓄热式热氧化器(RTO焚烧炉))进行安全风险辨识,主动对接应急管理部门并按规定开展安全评价。

九、你公司应对污水处理、有机废气治理等污染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2022 年 12月 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项目代码:2202-*-89-01-*)

(备案证号:淮管发改审备[2022]188号)

抄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略) 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淮环开分表复〔2022〕11号

(略) 神工 (略) 年产100台减速机、50台绞车、30台锚机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略) 神工 (略) :

你单位报送的《年产100台减速机、50台绞车、30台锚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现场船舶齿轮机械加工生产线设备在未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情况下擅自安装,违反了《环评法》有关规定,违法行 (略) 生态环境局(园区)进行查处(淮环(园)罚字〔2022〕61号)。你公司应深刻吸取教训,在今后项目建设和管理中应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

二、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及江苏 (略) 的技术评估意见(春申评估[2022]46号),在严格落实《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三、全面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运营期各项环保要求,切实加强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与维护,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重点做到:

1、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的原则设计并建设厂区给排水管网,本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接管标准后接管至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2、本项目下料、焊接、抛丸工序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采用“布袋除尘器”处理,处理达标后经DA001排气筒(15m)排放;淬火工序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回火工序废气经密闭设备管道收集,上述废气收集后一并进入“油烟净化装置”处理,处理达标后经DA002排气筒(15m)排放;喷漆工序废气经密闭负压收集后经“干式过滤”预处理后,与晾干废气一并采用“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处理,处理达标后经DA003排气筒(15m)排放。

项目下料、焊接、抛丸、淬火、回火工序产生的颗粒物,喷漆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漆雾)、非*烷总烃、二*苯及晾干工序产生的非*烷总烃、二*苯排 (略)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及表3对应标准限值;喷漆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漆雾)、二*苯排放速率从严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要求;厂区内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限 (略)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中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3、本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如废切削液、废电火花油、废磨削液、废液压油、废机油、废过滤棉及漆渣、废淬火油、废劳保用品、废活性炭、废油桶、废包装桶等,必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金属边角料、焊渣、废钢珠、废铜丝、废催化剂、除尘灰、废滤袋、废包装材料等外售综合利用。生活垃圾及化粪池污泥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危险废物的收集和储存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规定,危险废物的转移按《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执行。规范并强化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过程中风险防范措施,防止二次污染。

4、优化平面布置,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隔声、减震等有效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

5、本项目以生产车间边界为起点,设置50m卫生防护距离,应确保在上述范围内无居民点和其他环境敏感目标。

6、按《 (略) 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要求设置排污口和标识,严格对照《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9〕327号)各项要求进行落实。

7、企业应建立健全各项环境管理制度,严格落实环境治理措施及各

项风险防范要求。落实环境监测计划,加强运营环境管理,提高员工环保意识,确保环境安全。

四、根据排放污染物指标核批数据,本项目建成后全厂污染物年排放总量核定为:

1、水污染物(接管量):年排放生活污水量≤3795吨,不得排放工业废水。

2、废气(有组织):VOCs≤0.179吨(其中二*苯≤0.069吨),颗粒物≤1.045吨,氨≤0.00003吨。

废气(无组织):VOCs≤0.144吨(其中二*苯≤0.059吨),颗粒物≤1.757吨,氨≤0.00001吨。

3、固废:全部进行合理处置或综合利用。

以上污染物具体总量指标平衡方案根据总量审批表批复方案执行。

五、本项目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按规定办理排污许可手续,否则不得排放污染物。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必须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七、本项目由我局开展“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相关管理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本批复送我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八、你公司应对重点环境治理设施(脱硫脱硝、煤改气、挥发性有机物回收、污水处理、粉尘治理、蓄热式热氧化器(RTO焚烧炉))进行安全风险辨识,主动对接应急管理部门并按规定开展安全评价。

九、你公司应对污水处理、有机废气治理等污染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2022 年 12月 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项目代码:2202-*-89-01-*)

(备案证号:淮管发改审备[2022]188号)

抄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略) 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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