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湖南格拉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研究与开发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前的公示
关于湖南格拉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研究与开发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前的公示
项目名称 | 湖南格拉 (略) 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研究与开发项目 |
建设地点 | (略) 望城区金荣企业公园F1栋103、203室 |
建设单位 | 湖南格拉 (略) |
环境影响 评价机构 | 湖南 (略) |
项目概况 | 湖南格拉 (略) (略) 望城区金荣企业公园F1栋103、203室建设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研究与开发项目。项目以石油焦、沥青、人造石墨、单晶硅、多晶硅、氧化亚硅、竹粉、浓盐酸、氯化钠、氢氧化钠、碳酸钠、石灰等为原辅材料,进行人造石墨负极材料、硅碳负极材料、硬碳负极材料的研发(单次实验量在1kg以内)。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大气环境影响 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实验设备清洗废水经自建的中和沉淀池处理,均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经市政污水管网进入望城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2)水环境影响 员工生活污水租用长沙电厂现有生活污水处理站进行二级生化处理,离子交换树脂再生清洗废水、燃机清洗废水及锅炉排污等生产废水租用长沙电厂现有工业废水处理站处理,二者处理出水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中洗涤用水水质标准后回用于长沙电厂脱硫用水、煤场喷淋、输煤系统运输及捞渣机冲渣等,不外排。循环冷却排水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排放标准,依托长沙电厂现有直流冷却水排口排至湘江。 (3)声环境影响 通过减震、门窗及墙体隔声和距离衰减措施,预计可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4)固体废物环境影响 生活垃圾、废水处理产生的污泥统一收集后交环卫部门清运处理;废包装材料等一般固废定期外售至资源回收单位;废试剂瓶、抽滤废液、废润滑油、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等危险废物分类收集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危险废物的储存场所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2013年修改单相关规定。 |
公众参与情况 | 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未对环境影响报告表公众参与作强制性规定。 |
听证权利告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事项要求听证。 |
公众反馈意见 的联系方式 | 联系方式:0731-* 通讯地址:望城经开区同心路1号望城经开区管委会办公楼二楼环委办 |
望城经开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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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湖南格拉 (略) 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研究与开发项目 |
建设地点 | (略) 望城区金荣企业公园F1栋103、203室 |
建设单位 | 湖南格拉 (略) |
环境影响 评价机构 | 湖南 (略) |
项目概况 | 湖南格拉 (略) (略) 望城区金荣企业公园F1栋103、203室建设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研究与开发项目。项目以石油焦、沥青、人造石墨、单晶硅、多晶硅、氧化亚硅、竹粉、浓盐酸、氯化钠、氢氧化钠、碳酸钠、石灰等为原辅材料,进行人造石墨负极材料、硅碳负极材料、硬碳负极材料的研发(单次实验量在1kg以内)。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大气环境影响 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实验设备清洗废水经自建的中和沉淀池处理,均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经市政污水管网进入望城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2)水环境影响 员工生活污水租用长沙电厂现有生活污水处理站进行二级生化处理,离子交换树脂再生清洗废水、燃机清洗废水及锅炉排污等生产废水租用长沙电厂现有工业废水处理站处理,二者处理出水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中洗涤用水水质标准后回用于长沙电厂脱硫用水、煤场喷淋、输煤系统运输及捞渣机冲渣等,不外排。循环冷却排水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排放标准,依托长沙电厂现有直流冷却水排口排至湘江。 (3)声环境影响 通过减震、门窗及墙体隔声和距离衰减措施,预计可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4)固体废物环境影响 生活垃圾、废水处理产生的污泥统一收集后交环卫部门清运处理;废包装材料等一般固废定期外售至资源回收单位;废试剂瓶、抽滤废液、废润滑油、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等危险废物分类收集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危险废物的储存场所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2013年修改单相关规定。 |
公众参与情况 | 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未对环境影响报告表公众参与作强制性规定。 |
听证权利告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事项要求听证。 |
公众反馈意见 的联系方式 | 联系方式:0731-* 通讯地址:望城经开区同心路1号望城经开区管委会办公楼二楼环委办 |
望城经开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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