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临猗首创第二污水处理厂尾水人工湿地二期项目作出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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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临猗首创第二污水处理厂尾水人工湿地二期项目作出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临猗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关于临猗首创第二污水处理厂尾水人工

湿地二期项目作出的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决定的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对临猗首创第二污水处理厂尾水人工湿地二期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示,公示期为**日-**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359-*

通讯地址:临猗县政务服务中心

邮 编:*

临审批发〔2022〕161号

临猗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关于临猗首创第二污水处理厂尾水人工湿地二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

批 复

临猗县经 (略) :

你公司报送的《临猗首创第二污水处理厂尾水人工湿地二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本)》(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依据《报告表》内容,项 (略) 临猗县第二污水处理厂东北侧高新技术产业区智能终端电子产业园内,总占地面积17000m2。采用垂直潜流湿地,对临猗县首创第二污水处理厂尾水通过人工湿地再处理,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尾水加压泵站及输水管道、垂直潜流湿地、回用水泵站及管道,处理规模为8500m3/d。项目总投资2182.59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00万元。项目已经临猗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备案,项目代码:2109-*-89-01-*,符合产业政策。

根据山西锦 (略) 出具的评估报告结

论(锦宏泰〔2022〕09号),在满足自然资源(国土、规划)等各方面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要求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结论。

二、在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认真落实建设期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施工过程中严格控制施工作业地带,加强施工期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严格落实施工工地“六个百分之百”要求,控制施工扬尘、噪声、废水及固废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二)认真落实营运期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1、运营期要采取水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各项出水、回用水质满足管理要求。当临猗首创第二污水处理厂处理的污水不包含工业废水时(即本项目的来水仅为生活污水时),结合可研批复要求,本项目出水中化学需氧量(CODcr)、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氨氮(NH3-N)、总磷(TP)四项指标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Ⅳ类标准要求(CODcr≤30mg/L,BOD5≤6mg/L,NH3-N≤1.5mg/L,TP≤0.3mg/L),其余指标中外排部分的水质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值;其余指标中综合利用部分的水质除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值外,回用于冲厕、道路清扫、绿化等不同途径时还应执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18920-2020)的从严值。

当临猗首创第二污水处理厂处理的污水包含工业废水时(即本项目的来水包含工业废水时),结合可研批复要求,本项目出水中化学需氧量(CODcr)、氨氮(NH3-N)、总磷(TP)、全盐量四项指 (略)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14/1928-2019)表3中的一级排放限值(CODcr≤30mg/L,NH3-N≤1.5mg/L,TP≤0.3mg/L,全盐量≤1000mg/L),BOD5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Ⅳ类标准要求(BOD5≤6mg/L),其余指标中外排部分的水质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值;其余指标中综合利用部分的水质除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值外,回用于冲厕、道路清扫、绿化等不同途径时还应执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18920-2020)的从严值。

2、水泵等选用低噪声设备、设置减震垫、隔声,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3、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进行分类收集、处理和处置,严防二次污染。一般固体废物及时清理、统一收集,人工湿地植物残体及时清除,湿地滋生的杂草要及时清理集中收集后送至当地环卫部门指定地点处理。

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环境信息公督。

5、今后若国家和地方出台新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污染防治规定和要求,届时你公司应从开的相关规定,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严执行和落实。

三、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符合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和投资。同 (略) 生态环境厅《关于协助相关行业企业监管部门做好环保设施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晋环发〔2022〕35号)要求,做好环保设施的相关安全工作。项目竣工后,你单位应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项目在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按排污许可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排污许可手续,不得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项目批复后若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及环境保护措施等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动的,或自批复之日起超过五年才决定开工建设,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环评法》规定重新报批、审核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四、你公司在收到本批复后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 (略) 生态环境局临猗分局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日常监督检查。

临猗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日

抄送: (略) 生态环境局临猗分局、临猗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临猗县水务局、山西和清 (略) (环评机构)

临猗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办公室**日印发

临猗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关于临猗首创第二污水处理厂尾水人工

湿地二期项目作出的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决定的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对临猗首创第二污水处理厂尾水人工湿地二期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示,公示期为**日-**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359-*

通讯地址:临猗县政务服务中心

邮 编:*

临审批发〔2022〕161号

临猗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关于临猗首创第二污水处理厂尾水人工湿地二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

批 复

临猗县经 (略) :

你公司报送的《临猗首创第二污水处理厂尾水人工湿地二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本)》(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依据《报告表》内容,项 (略) 临猗县第二污水处理厂东北侧高新技术产业区智能终端电子产业园内,总占地面积17000m2。采用垂直潜流湿地,对临猗县首创第二污水处理厂尾水通过人工湿地再处理,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尾水加压泵站及输水管道、垂直潜流湿地、回用水泵站及管道,处理规模为8500m3/d。项目总投资2182.59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00万元。项目已经临猗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备案,项目代码:2109-*-89-01-*,符合产业政策。

根据山西锦 (略) 出具的评估报告结

论(锦宏泰〔2022〕09号),在满足自然资源(国土、规划)等各方面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要求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结论。

二、在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认真落实建设期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施工过程中严格控制施工作业地带,加强施工期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严格落实施工工地“六个百分之百”要求,控制施工扬尘、噪声、废水及固废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二)认真落实营运期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1、运营期要采取水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各项出水、回用水质满足管理要求。当临猗首创第二污水处理厂处理的污水不包含工业废水时(即本项目的来水仅为生活污水时),结合可研批复要求,本项目出水中化学需氧量(CODcr)、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氨氮(NH3-N)、总磷(TP)四项指标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Ⅳ类标准要求(CODcr≤30mg/L,BOD5≤6mg/L,NH3-N≤1.5mg/L,TP≤0.3mg/L),其余指标中外排部分的水质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值;其余指标中综合利用部分的水质除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值外,回用于冲厕、道路清扫、绿化等不同途径时还应执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18920-2020)的从严值。

当临猗首创第二污水处理厂处理的污水包含工业废水时(即本项目的来水包含工业废水时),结合可研批复要求,本项目出水中化学需氧量(CODcr)、氨氮(NH3-N)、总磷(TP)、全盐量四项指 (略)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14/1928-2019)表3中的一级排放限值(CODcr≤30mg/L,NH3-N≤1.5mg/L,TP≤0.3mg/L,全盐量≤1000mg/L),BOD5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Ⅳ类标准要求(BOD5≤6mg/L),其余指标中外排部分的水质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值;其余指标中综合利用部分的水质除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值外,回用于冲厕、道路清扫、绿化等不同途径时还应执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18920-2020)的从严值。

2、水泵等选用低噪声设备、设置减震垫、隔声,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3、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进行分类收集、处理和处置,严防二次污染。一般固体废物及时清理、统一收集,人工湿地植物残体及时清除,湿地滋生的杂草要及时清理集中收集后送至当地环卫部门指定地点处理。

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环境信息公督。

5、今后若国家和地方出台新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污染防治规定和要求,届时你公司应从开的相关规定,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严执行和落实。

三、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符合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和投资。同 (略) 生态环境厅《关于协助相关行业企业监管部门做好环保设施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晋环发〔2022〕35号)要求,做好环保设施的相关安全工作。项目竣工后,你单位应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项目在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按排污许可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排污许可手续,不得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项目批复后若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及环境保护措施等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动的,或自批复之日起超过五年才决定开工建设,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环评法》规定重新报批、审核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四、你公司在收到本批复后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 (略) 生态环境局临猗分局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日常监督检查。

临猗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日

抄送: (略) 生态环境局临猗分局、临猗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临猗县水务局、山西和清 (略) (环评机构)

临猗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办公室**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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