喷漆房建设项目-审批拟批准情况公示
喷漆房建设项目-审批拟批准情况公示
项目名称: | 喷漆房建设项目 | |
建设地点: | (略) (略) 店子镇三城路西 | |
建设单位: | 青岛祥 (略) |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山东 (略) | |
公示时间: | **日至**日 | |
项目概况: | 青岛祥 (略) (略) 店子镇三城路西,该公司环保机械、铸造机械、矿山机械设备制造项目于**日经我局审批(平环审〔2015〕58号),并于**日完成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现该公司拟投资100万元于现有车间内进行扩建(未建),建筑面积140平方米,主要对现有产品进行喷漆,年喷漆环保机械50台、铸造机械20台、矿山机械20台。生产工艺:调和油漆、稀释剂→调漆→喷漆→晾干→产品。 |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 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 对策和措施: |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物防治措施。项目无新增废水产生。(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调漆、喷漆、晾干在密闭喷漆房内,调漆、喷漆、晾干废气集中收集,经“过滤棉+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高度为15米的排气筒(P1)排放;VOCs、二*苯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DB37/2801.5-2018)表2相关标准,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2相关标准。采取合理有效措施,使厂界VOCs、二*苯排放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DB37/2801.5-2018)表3相关标准,厂界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1相关标准;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相关要求。(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厂区及生产设备须合理布局,采取减振、隔音等有效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使厂界噪声排放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60(昼)/50(夜)分贝。(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废活性炭、废过滤棉、漆渣、废油漆桶、废稀释剂桶属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其暂存场所建设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相关要求,危险废物转移实行转移联单制度,防止流失、扩散。(五)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种环境安全风险防范措施。制定合理、有效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并定期演练,切实加强防范和处理各类环境突发事件的能力。对环境污染防治设施依法依规开展安全评价评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并按规定报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六)落实《报告表》中制定的环境监测计划,按技术规范要求开展监测。废气排气筒,应按照排污口规范化要求进行设置,设置便于采样、监测的采样口或采样平台,在排气筒附近醒目处设置环保标志牌。(七)按环保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完善的环保管理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途径,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并及时回应和解决公众关切的环境问题,切实维护公众合法的环境权益。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应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 |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及 有关部门作出的相关环 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 ||
审 批 单 位 | 名称: | (略) 生态环境局平度分局 |
联系电话: | * | |
传真电话: | ||
通讯地址: | (略) 北京路79-2号( (略) 民服务中心)A区2楼 | |
邮政编码: | * |
项目名称: | 喷漆房建设项目 | |
建设地点: | (略) (略) 店子镇三城路西 | |
建设单位: | 青岛祥 (略) |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山东 (略) | |
公示时间: | **日至**日 | |
项目概况: | 青岛祥 (略) (略) 店子镇三城路西,该公司环保机械、铸造机械、矿山机械设备制造项目于**日经我局审批(平环审〔2015〕58号),并于**日完成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现该公司拟投资100万元于现有车间内进行扩建(未建),建筑面积140平方米,主要对现有产品进行喷漆,年喷漆环保机械50台、铸造机械20台、矿山机械20台。生产工艺:调和油漆、稀释剂→调漆→喷漆→晾干→产品。 |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 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 对策和措施: |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物防治措施。项目无新增废水产生。(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调漆、喷漆、晾干在密闭喷漆房内,调漆、喷漆、晾干废气集中收集,经“过滤棉+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高度为15米的排气筒(P1)排放;VOCs、二*苯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DB37/2801.5-2018)表2相关标准,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2相关标准。采取合理有效措施,使厂界VOCs、二*苯排放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DB37/2801.5-2018)表3相关标准,厂界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1相关标准;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相关要求。(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厂区及生产设备须合理布局,采取减振、隔音等有效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使厂界噪声排放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60(昼)/50(夜)分贝。(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废活性炭、废过滤棉、漆渣、废油漆桶、废稀释剂桶属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其暂存场所建设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相关要求,危险废物转移实行转移联单制度,防止流失、扩散。(五)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种环境安全风险防范措施。制定合理、有效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并定期演练,切实加强防范和处理各类环境突发事件的能力。对环境污染防治设施依法依规开展安全评价评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并按规定报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六)落实《报告表》中制定的环境监测计划,按技术规范要求开展监测。废气排气筒,应按照排污口规范化要求进行设置,设置便于采样、监测的采样口或采样平台,在排气筒附近醒目处设置环保标志牌。(七)按环保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完善的环保管理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途径,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并及时回应和解决公众关切的环境问题,切实维护公众合法的环境权益。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应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 |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及 有关部门作出的相关环 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 ||
审 批 单 位 | 名称: | (略) 生态环境局平度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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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略) 北京路79-2号( (略) 民服务中心)A区2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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