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关于理顺聊城市区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价格的通知
[规范性文件]关于理顺聊城市区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价格的通知
东昌府区发展改革局、市属开发区经贸发展局(重点项目办公室),市区相关天然气经营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71号)、 (略) 物价局印发《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实施意见》(鲁价格一发〔2018〕33号)和《 (略) 物价局关于理顺居民 (略) 门站价格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18〕86号)等有关规定,经认真履行成本监审、召开价格听证会等法定程序, (略) 政府研究同意,决 (略) 区(包括东昌府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下同)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略) 区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
按照“准许成本+合理收益"的原则,依据配气准许成本监审结论, (略) 区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为0,56元/立方米。
二、 (略) 区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
(略) 区居民承受能力、燃气企业经营状况等因素,此次调整在原第一档气价每立方米2.1元的基础上增加0.33元,剩余价差一年后 (略) 门站价格变动情况一并适时调整,不再召开听证会。
(一)调整后的气量分档和气价标准。市区居民生活用气继续实行阶梯价格制度。按年度用气量计算,将普通居民家庭全年用气量划分为三档,"各档气量价格实行超额累进加价。
1.普通居民用户分档气量及气价标准:第一档年用气量240(含)立方米以下,气价为2.43元/立方米;第二档年用气量240-360(含)立方米,气价为2.92元/立方米;第三档年用气量360立方米以上,气价为3.65元/立方米。
2.天然气独立采暖居民用户分档气量及气价标准:第一档年用气量为1100(含)立方米以下,气价为2.43元/立方米;第二档年用气量为1100-1400(含)立方米,气价为2.92元/立方米;第三档年用气量为1400立方米以上,气价为3.65元/立方米。
(二)实施范围。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实施 (略) 区管道天然气居民用户。居民用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为一个居民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燃气经营企业为居民用户安装的气表为单位。
(三)执行周期和方式。以年度(365日)为周期执行居民阶梯气价,用气量在年度周期之间不累计、不结转。后付费抄表结算用户,按燃气经营企业累计抄见气量执行阶梯气价;预购买气量的卡表用户按用户累计购气量执行阶梯气价。
(四)配套措施。
1.对“煤改气” (略) 政府或相关部门政策规定执行。
2. (略) 有关规定,对学校、社会福利机构、城乡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等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用气价格按调整后居民第一档、第二档气价平均水平执行,即每立方米由2.3元调整为2.68元。
3.对持有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证、特困证及五保户的居民家庭,第一档用气价格由现行每立方米1.8元调整为2.05元,年用气量超出居民用户第一档年用气量的部分执行居民用气阶梯价格政策。
4.家庭户籍人口5人(含)以上的普通居民用户,每增加一人,第一档气量每年增加50立方米。
5.预购气用户在此次气价调整前所购气量不得加价。
三、 (略) 区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
(一)联动方法。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与上游管 (略) 门站价格( (略) 场采购的高价气、竞拍气价格)联动。
(二)联动周期和启动条件。
1.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价格联动调整周期原则上不少于1年,在联动调整周期内,城市门站价格变动幅度达到或超过8%时,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 (略) 门站价格变动情况进行相应调整;城市门站价格变动幅度小于8%时,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不作调整,变动部分纳入下一周期累计计算。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实施价格联动时,销售价格金额到分,分以下四舍五入。
(三)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联动价格的确定。
居民用管道天然气联动调价额度按照下列公式测算:
居民用管道天然气联动调价额度:(计算 (略) 门站价格一基 (略) 门站价格)÷(1一供销差率)
供销差率(管网损耗率)不高于5%。
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联动价格:基 (略) 门站价格+居民用管道天然气联动调价额度+城镇配气价格。
联动后的居民用管道天然气 (略) 价格主管部门出台的文件为准。
(四)价格联动相关事项。
1.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办法,仅适用于上游门站价格调 (略) 燃气企业成本变化。配气价格不做联动,因燃气经营企业配气价格发生重大变化,需要对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进行调整的,仍按程序进行价格听证。
2.启动联动机制调整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后,实施阶梯气价的,按上述规定计算出的调价额度来调整第一档价格,三档价格分别按第一档气价的1.2倍、1.5倍执行。
3.上游天然气价格变动时,不再召开价格听证会,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上述联动公式计算出调价额度及销售联动价格,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同时在网站和媒体上公布。
四、相关要求
燃气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天然气价格政策,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明码标价,认真做好宣传解释、抄表计量和用户服务等工作,妥善处理实施中的有关问题,确保气价政策平稳实施;要及 (略) 价格主管部门报送天然气价格联动数据资料;要加强内部管理,努力降低经营成本,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五、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日起执行,有效期至**日。《 (略) 物价 (略) 城区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通知》(聊价工字〔2016〕93号)同时废止。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日
东昌府区发展改革局、市属开发区经贸发展局(重点项目办公室),市区相关天然气经营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71号)、 (略) 物价局印发《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实施意见》(鲁价格一发〔2018〕33号)和《 (略) 物价局关于理顺居民 (略) 门站价格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18〕86号)等有关规定,经认真履行成本监审、召开价格听证会等法定程序, (略) 政府研究同意,决 (略) 区(包括东昌府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下同)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略) 区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
按照“准许成本+合理收益"的原则,依据配气准许成本监审结论, (略) 区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为0,56元/立方米。
二、 (略) 区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
(略) 区居民承受能力、燃气企业经营状况等因素,此次调整在原第一档气价每立方米2.1元的基础上增加0.33元,剩余价差一年后 (略) 门站价格变动情况一并适时调整,不再召开听证会。
(一)调整后的气量分档和气价标准。市区居民生活用气继续实行阶梯价格制度。按年度用气量计算,将普通居民家庭全年用气量划分为三档,"各档气量价格实行超额累进加价。
1.普通居民用户分档气量及气价标准:第一档年用气量240(含)立方米以下,气价为2.43元/立方米;第二档年用气量240-360(含)立方米,气价为2.92元/立方米;第三档年用气量360立方米以上,气价为3.65元/立方米。
2.天然气独立采暖居民用户分档气量及气价标准:第一档年用气量为1100(含)立方米以下,气价为2.43元/立方米;第二档年用气量为1100-1400(含)立方米,气价为2.92元/立方米;第三档年用气量为1400立方米以上,气价为3.65元/立方米。
(二)实施范围。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实施 (略) 区管道天然气居民用户。居民用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为一个居民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燃气经营企业为居民用户安装的气表为单位。
(三)执行周期和方式。以年度(365日)为周期执行居民阶梯气价,用气量在年度周期之间不累计、不结转。后付费抄表结算用户,按燃气经营企业累计抄见气量执行阶梯气价;预购买气量的卡表用户按用户累计购气量执行阶梯气价。
(四)配套措施。
1.对“煤改气” (略) 政府或相关部门政策规定执行。
2. (略) 有关规定,对学校、社会福利机构、城乡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等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用气价格按调整后居民第一档、第二档气价平均水平执行,即每立方米由2.3元调整为2.68元。
3.对持有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证、特困证及五保户的居民家庭,第一档用气价格由现行每立方米1.8元调整为2.05元,年用气量超出居民用户第一档年用气量的部分执行居民用气阶梯价格政策。
4.家庭户籍人口5人(含)以上的普通居民用户,每增加一人,第一档气量每年增加50立方米。
5.预购气用户在此次气价调整前所购气量不得加价。
三、 (略) 区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
(一)联动方法。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与上游管 (略) 门站价格( (略) 场采购的高价气、竞拍气价格)联动。
(二)联动周期和启动条件。
1.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价格联动调整周期原则上不少于1年,在联动调整周期内,城市门站价格变动幅度达到或超过8%时,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 (略) 门站价格变动情况进行相应调整;城市门站价格变动幅度小于8%时,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不作调整,变动部分纳入下一周期累计计算。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实施价格联动时,销售价格金额到分,分以下四舍五入。
(三)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联动价格的确定。
居民用管道天然气联动调价额度按照下列公式测算:
居民用管道天然气联动调价额度:(计算 (略) 门站价格一基 (略) 门站价格)÷(1一供销差率)
供销差率(管网损耗率)不高于5%。
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联动价格:基 (略) 门站价格+居民用管道天然气联动调价额度+城镇配气价格。
联动后的居民用管道天然气 (略) 价格主管部门出台的文件为准。
(四)价格联动相关事项。
1.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办法,仅适用于上游门站价格调 (略) 燃气企业成本变化。配气价格不做联动,因燃气经营企业配气价格发生重大变化,需要对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进行调整的,仍按程序进行价格听证。
2.启动联动机制调整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后,实施阶梯气价的,按上述规定计算出的调价额度来调整第一档价格,三档价格分别按第一档气价的1.2倍、1.5倍执行。
3.上游天然气价格变动时,不再召开价格听证会,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上述联动公式计算出调价额度及销售联动价格,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同时在网站和媒体上公布。
四、相关要求
燃气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天然气价格政策,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明码标价,认真做好宣传解释、抄表计量和用户服务等工作,妥善处理实施中的有关问题,确保气价政策平稳实施;要及 (略) 价格主管部门报送天然气价格联动数据资料;要加强内部管理,努力降低经营成本,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五、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日起执行,有效期至**日。《 (略) 物价 (略) 城区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通知》(聊价工字〔2016〕93号)同时废止。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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