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长春市朝阳区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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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长春市朝阳区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要点

2022 (略) 朝阳区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要点

一、城市空气质量监测保障

国家地 (略) 空气质量监测站

1.工作范围: (略) 朝阳区1个国家地 (略) 空气质量监测站(以下 (略) 站)。2.工作方式: (略) 站日常运行维护为国家事权,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委托社会化运维机构承担。 (略) 站的站房用地、站房建设或租赁、安全保障、电力供应、网络通讯和出入站房等日常运行所必需的基础条件保障工作,由我区监测站负责。

二、污染源监测

(一)污染源执法监测

1.监测范围: (略) 朝阳区行政区域内不少于5%的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开展监测(至少50%为重点排污单位),其中10%为涉废气 VOCs 排放企业,VOCs 排放企业数量不足的,以实际企业数量为准。

2.监测项目:按照执行的排放标准、环评及批复和排污许可证等要求确定监测项目。固定污染源废气 VOCs 抽测,按照《关于加强挥发性有机物监测工作的通知》(环办监测函〔2020〕335号),根据已出台的 VOCs 排放标准确定监测项目。

3.监测频次:根据生态环境监管需要确定,对于超标的排污单位,适当增加监测频次。

4.工作方式:以《 (略) 2022年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为重点, (略) 生态环境局朝阳分局按照“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牵头开展重点排污单位执法监测,由我区生态环境监测站负责所监管重点排污单位执法监测,由于我区生态环境监测站不具备监测资质故全部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监测。综合执法部门要强化“测管协同”联动机制,指派专人会同监测单位,开展污染源执法监测任务,保障监测工作顺利、有效开展,对于监测超标的排污单位,要加强现场监管。

5.数据报送:各监管单位在完成执法监测工作后,5个工作日内登录全国污染源监测信息管理与共享系统完成数据填报。每 月 10 日前,报送上月 (略) 生态环境局环境监测与排放管理处。数据出现异常的,要第一时间开展自查,并及时报告。

6.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加强监测站、委托执法监测的检测机构监测质量管理,严格按照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要求开展污染源监测,并组织开展检查。

(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专项检查

1.检查范围: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

2.检查内容: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和行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以及《2020年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帮扶指导方案》(环办监测函〔2020〕388号)《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现场评估细则》,重点评估: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自行监测方案与相关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的一致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开展情况与自行监测方案的一致性;自行监测行为与相关监测技术规范要求的符合性,包括自行开展手工监测的规范性、委托监测的合规性和自动监测系统安装和维护的规范性;自行监测结果信息公开的及时性和规范性。对于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开展自行监测的企业,必要时可赴实验室开展现场检查,检查内容可包括监测人员持证、监测设备、试剂消耗、方法选用、实验室环境等。对于有资质、实验室和监测能力,自主开展自行监测的企业,各监管单位要重点检查并填报《 (略) 自主开展自行监测企业名单》。

3.检查要求:按照抽查时间随机,抽查对象随机的原则,抽查不少于5%的发证企业,其中10%为涉废气 VOCs 排放企业,VOCs 排放企业数量不足的,以实际企业数量为准,规模化养殖场按照不低于10%比例开展抽测抽查。重点检查重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开展情况和逐月公开监测结果等相关环境信息。

4.工作方式:按照属地管理“谁发证、谁检查”的原则, (略) 生态环境局朝阳区分局牵头,会同我区生态环境监测站或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开展检查工作。对排污企业自行监测情况进行抽查抽测的工作可与执法监测工作统筹安排。

5.数据报送:于6月底前,填报《 (略) 自主开展自行监测企业名单》,6月30日和12月20日前,按照《核发排污许可证单位自行监测监督检查工作指南(试行)》要求,报送已核发许可证企业自行监测检查情况,报送邮箱:*@*26.com。

三、其他监测

(一)专项监测

1.监测范围:锅炉、VOCs、监测。

2.监测项目:按照监管需要,由我站提供。

3.监测频次:每年1次。

4.工作方式:由我站牵头,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开展监测。

5.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承担执法监测任务的检测机构内部。质控严格执行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有关要求。委托方要做好环境监测外部质量监督。

(二)环境应急与信访等临时性监测迎接上级部门检查、环境监察人员发现企业违法排污、突发环境应急事件、群众信访监测等,需对企业进行监测时,监测数、频次依据实际情况而定,由我站牵头,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开展监测。

2022 (略) 朝阳区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要点

一、城市空气质量监测保障

国家地 (略) 空气质量监测站

1.工作范围: (略) 朝阳区1个国家地 (略) 空气质量监测站(以下 (略) 站)。2.工作方式: (略) 站日常运行维护为国家事权,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委托社会化运维机构承担。 (略) 站的站房用地、站房建设或租赁、安全保障、电力供应、网络通讯和出入站房等日常运行所必需的基础条件保障工作,由我区监测站负责。

二、污染源监测

(一)污染源执法监测

1.监测范围: (略) 朝阳区行政区域内不少于5%的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开展监测(至少50%为重点排污单位),其中10%为涉废气 VOCs 排放企业,VOCs 排放企业数量不足的,以实际企业数量为准。

2.监测项目:按照执行的排放标准、环评及批复和排污许可证等要求确定监测项目。固定污染源废气 VOCs 抽测,按照《关于加强挥发性有机物监测工作的通知》(环办监测函〔2020〕335号),根据已出台的 VOCs 排放标准确定监测项目。

3.监测频次:根据生态环境监管需要确定,对于超标的排污单位,适当增加监测频次。

4.工作方式:以《 (略) 2022年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为重点, (略) 生态环境局朝阳分局按照“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牵头开展重点排污单位执法监测,由我区生态环境监测站负责所监管重点排污单位执法监测,由于我区生态环境监测站不具备监测资质故全部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监测。综合执法部门要强化“测管协同”联动机制,指派专人会同监测单位,开展污染源执法监测任务,保障监测工作顺利、有效开展,对于监测超标的排污单位,要加强现场监管。

5.数据报送:各监管单位在完成执法监测工作后,5个工作日内登录全国污染源监测信息管理与共享系统完成数据填报。每 月 10 日前,报送上月 (略) 生态环境局环境监测与排放管理处。数据出现异常的,要第一时间开展自查,并及时报告。

6.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加强监测站、委托执法监测的检测机构监测质量管理,严格按照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要求开展污染源监测,并组织开展检查。

(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专项检查

1.检查范围: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

2.检查内容: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和行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以及《2020年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帮扶指导方案》(环办监测函〔2020〕388号)《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现场评估细则》,重点评估: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自行监测方案与相关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的一致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开展情况与自行监测方案的一致性;自行监测行为与相关监测技术规范要求的符合性,包括自行开展手工监测的规范性、委托监测的合规性和自动监测系统安装和维护的规范性;自行监测结果信息公开的及时性和规范性。对于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开展自行监测的企业,必要时可赴实验室开展现场检查,检查内容可包括监测人员持证、监测设备、试剂消耗、方法选用、实验室环境等。对于有资质、实验室和监测能力,自主开展自行监测的企业,各监管单位要重点检查并填报《 (略) 自主开展自行监测企业名单》。

3.检查要求:按照抽查时间随机,抽查对象随机的原则,抽查不少于5%的发证企业,其中10%为涉废气 VOCs 排放企业,VOCs 排放企业数量不足的,以实际企业数量为准,规模化养殖场按照不低于10%比例开展抽测抽查。重点检查重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开展情况和逐月公开监测结果等相关环境信息。

4.工作方式:按照属地管理“谁发证、谁检查”的原则, (略) 生态环境局朝阳区分局牵头,会同我区生态环境监测站或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开展检查工作。对排污企业自行监测情况进行抽查抽测的工作可与执法监测工作统筹安排。

5.数据报送:于6月底前,填报《 (略) 自主开展自行监测企业名单》,6月30日和12月20日前,按照《核发排污许可证单位自行监测监督检查工作指南(试行)》要求,报送已核发许可证企业自行监测检查情况,报送邮箱:*@*26.com。

三、其他监测

(一)专项监测

1.监测范围:锅炉、VOCs、监测。

2.监测项目:按照监管需要,由我站提供。

3.监测频次:每年1次。

4.工作方式:由我站牵头,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开展监测。

5.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承担执法监测任务的检测机构内部。质控严格执行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有关要求。委托方要做好环境监测外部质量监督。

(二)环境应急与信访等临时性监测迎接上级部门检查、环境监察人员发现企业违法排污、突发环境应急事件、群众信访监测等,需对企业进行监测时,监测数、频次依据实际情况而定,由我站牵头,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开展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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