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高鑫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日产50万AH聚合物锂离子电池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前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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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高鑫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日产50万AH聚合物锂离子电池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前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有关规定,我分局拟对《安徽高 (略) 日产50万AH聚合物锂离子电池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审批。现将该《报告表》的主要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开征求公众意见,若有不同意见,请于公示期内向我分局书面反馈意见。

项目名称:安徽高 (略) 日产50万AH聚合物锂离子电池生产线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安徽高 (略)

环评单位:安徽 (略)

公示时间:**日起5个工作日

一、项目概况

安徽高 (略) 日产50万AH聚合物锂离子电池生产线建设项 (略) 凤台经济开发区凤凰湖双创产业园,项目拟投资16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5万。项目建设规模及内容包括:项目租赁凤台经济开发区凤凰湖双创产业园3#、6#标准化厂房20000平方米,购置自动间隙涂布机、超声波制片机、全自动卷绕机、高精度电子负载仪、高精度电池组性能测试仪等测试设备共计200台(套),建设成集生产、研发、销售为一体的锂离子电池制造生产基地,项目达产后可形成日产50万AH聚合物锂离子电池生产线建设项目的规模。

项目已经凤台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备案编号:2103-*-04-03-*。未经审批,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改变建设内容。

二、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

(一)大气污染控制措施。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气为正极涂布烘干废气、注液废气。正极涂布烘干废气经风机收集后进入NMP废气处理系统经冷却循环水降温(三级水-气换热)进行处理,冷却处理后剩余的尾气进入喷淋系统经过喷淋循环水洗吸附,尾气经二级活性炭处理设备处理后尾气通过24m高排气筒(DA001)外排;注液废气由集气装置收集,经二级活性炭处理后通过24m高排气筒(DA002)外排。废气排放浓度满足《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表5、表6中新建企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过程产生的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与夹套循环废水、NMP废气处理系统废水中冷却循环塔废水、去离子水制备浓 (略) 政污水管网达到《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中B等级标准及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规定限值后, (略) 政污水管网进入凤台县污水处理厂处理,经污水处理厂处理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后尾水排入架河;清洗废水经三级沉淀池絮凝沉淀后循环使用,不外排;NMP废气处理系统废水中喷淋废水打入废NMP储罐,不外排。

(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采取选用低噪声设备、安装消声减振装置等措施,再经过距离衰减、合理布局后,厂界噪声预测值均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的3类标准要求。

(四)固废污染防治措施。强化固废在产生、收集、贮运各环节的管理,一般工业固废做到综合利用和及时清运,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并在运营前落实处置单位。一般固废贮存处置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相关标准。危险废物临时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清单要求。

(五)项目应加强环境保护管理,落实环境保护的各项应急措施及制度,加强风险管理,有关本项目环境影响减缓措施,按《报告表》要求及专家函审意见认真落实。

传真:0554-*

联系电话:0554-*

联系地址:凤台县政务中心C楼801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5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安徽高 (略) 日产50万AH聚合物锂离子电池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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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有关规定,我分局拟对《安徽高 (略) 日产50万AH聚合物锂离子电池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审批。现将该《报告表》的主要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开征求公众意见,若有不同意见,请于公示期内向我分局书面反馈意见。

项目名称:安徽高 (略) 日产50万AH聚合物锂离子电池生产线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安徽高 (略)

环评单位:安徽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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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概况

安徽高 (略) 日产50万AH聚合物锂离子电池生产线建设项 (略) 凤台经济开发区凤凰湖双创产业园,项目拟投资16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5万。项目建设规模及内容包括:项目租赁凤台经济开发区凤凰湖双创产业园3#、6#标准化厂房20000平方米,购置自动间隙涂布机、超声波制片机、全自动卷绕机、高精度电子负载仪、高精度电池组性能测试仪等测试设备共计200台(套),建设成集生产、研发、销售为一体的锂离子电池制造生产基地,项目达产后可形成日产50万AH聚合物锂离子电池生产线建设项目的规模。

项目已经凤台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备案编号:2103-*-04-03-*。未经审批,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改变建设内容。

二、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

(一)大气污染控制措施。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气为正极涂布烘干废气、注液废气。正极涂布烘干废气经风机收集后进入NMP废气处理系统经冷却循环水降温(三级水-气换热)进行处理,冷却处理后剩余的尾气进入喷淋系统经过喷淋循环水洗吸附,尾气经二级活性炭处理设备处理后尾气通过24m高排气筒(DA001)外排;注液废气由集气装置收集,经二级活性炭处理后通过24m高排气筒(DA002)外排。废气排放浓度满足《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表5、表6中新建企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过程产生的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与夹套循环废水、NMP废气处理系统废水中冷却循环塔废水、去离子水制备浓 (略) 政污水管网达到《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中B等级标准及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规定限值后, (略) 政污水管网进入凤台县污水处理厂处理,经污水处理厂处理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后尾水排入架河;清洗废水经三级沉淀池絮凝沉淀后循环使用,不外排;NMP废气处理系统废水中喷淋废水打入废NMP储罐,不外排。

(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采取选用低噪声设备、安装消声减振装置等措施,再经过距离衰减、合理布局后,厂界噪声预测值均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的3类标准要求。

(四)固废污染防治措施。强化固废在产生、收集、贮运各环节的管理,一般工业固废做到综合利用和及时清运,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并在运营前落实处置单位。一般固废贮存处置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相关标准。危险废物临时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清单要求。

(五)项目应加强环境保护管理,落实环境保护的各项应急措施及制度,加强风险管理,有关本项目环境影响减缓措施,按《报告表》要求及专家函审意见认真落实。

传真:0554-*

联系电话:0554-*

联系地址:凤台县政务中心C楼801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5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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