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福建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一、政策背景
2016年,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关于完善制造业创新体系推进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工信部科〔2016〕273号),其中明确“重点 (略) 市可选择优 (略) 级制造业创新中心,打造区域制造业创新平台”,同时明确“鼓励 (略) 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的跟踪、分析和指导”。
根据《工信部办公 (略) 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升级为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条件的通知》(工信厅科〔2017〕64号)和《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考核评估办法(暂行)》(工信厅科〔2018〕37号)等文件中有关制造业创新中心认定、升级、考评条件,结合《 (略) 人民政府关 (略) “十四五”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闽政〔2021〕12号) (略) 产业发展实际,原《 (略) 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管理办法(试行)》(闽工信法规〔2021〕134号)废止。
二、主要内容说明
全文分四个章节十五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则,共4条,主要包括制订依据、适用范围、建设原则及责任分工。
关键词诠释:管理 (略) 级创新中心,是由有较强经济实力和研发能力、在业内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单位牵头,联合产业上下游企业、 (略) 所、高校、行业组织等各类创新主体共同建立的新型创新载体;是面向制造业创新发展重大需求,突出协同创新取向,以重点领域前沿技术和关键共性技术的研发供给、转移扩散和首次商业化为重点的创新平台。
(略) 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遵循“唯一性、开放性、独立性、公开性、前瞻性、持续性”的原则,按照“一个中心一个方案”的工作思路,“成熟一家、认定一家”, (略) 场运作、实效评估。
(二)创建,共3条。主要规范创新中心的创建条件,原有创新中心和试点单位的管理。
1.明确了牵头单位4个条件:
牵头单位长期从事本领域的研究开发,有较雄厚的科研力量和经济实力,有整合产学研创新资源和技术转移扩散能力;有先进的研发基础设施、仪器设备和高端人才;掌握核心技术并拥有发明专利和积极主导参与本领域标准制定工作。
牵头单位为行业龙头骨干企业的,近三年销售收入年均不低于5亿元(三明、南平、龙岩、宁德、平潭企业不低于4亿元),近三年累计研发费用不低于5000万元(三明、南平、龙岩、宁德、平潭企业不低于4000万元)。
2.明确了创新中心创建的8个条件:
主要包括成员单位构成和主体的责权利;有明确清晰的创建实施方案和发展规划计划;建立相对独立运行的机构,有科学的决策、经营、管理等机制措施;全部组建资金(包括研发设备)原则上不少于2000万元;在本领域拥有国内领先的行业关键共性技术,切实发挥行业引领作用;具有面向行业、地区提供服务的能力;有责权明晰的组织架构和管理团队,实现正常运行;有开放合作交流机制。
3.原有创新中心试点单位纳入本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继续按照创建实施方案提出的目标和任务进行创建。
4.省工信厅可采用现场考察、专家组论证、现场答辩、专家组评审等方式进行评审,择优拟定创新中心单位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认定其为“ (略) 制造业创新中心”,并颁发牌匾。
(三)考核评估与管理,共6条。主要对制造业创新中心的考评管理进行了规定,包括考评时间方案,补助形式,违规措施等。 (略) 工信厅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创新中心每三年进行一次考评,考评内容主要包括建设和运行情况,形成考评结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有 (略) 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对创新中心建设予以支持,规范分期补助金额和条件。
(四)附则。共2条,原《 (略) 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管理办法(试行)》(闽工信法规〔2021〕134号)同时废止。明确《管理办法》 (略) 工信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三、其他
联系人: (略) 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处姚欣
联系电话:0591-*
一、政策背景
2016年,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关于完善制造业创新体系推进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工信部科〔2016〕273号),其中明确“重点 (略) 市可选择优 (略) 级制造业创新中心,打造区域制造业创新平台”,同时明确“鼓励 (略) 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的跟踪、分析和指导”。
根据《工信部办公 (略) 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升级为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条件的通知》(工信厅科〔2017〕64号)和《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考核评估办法(暂行)》(工信厅科〔2018〕37号)等文件中有关制造业创新中心认定、升级、考评条件,结合《 (略) 人民政府关 (略) “十四五”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闽政〔2021〕12号) (略) 产业发展实际,原《 (略) 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管理办法(试行)》(闽工信法规〔2021〕134号)废止。
二、主要内容说明
全文分四个章节十五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则,共4条,主要包括制订依据、适用范围、建设原则及责任分工。
关键词诠释:管理 (略) 级创新中心,是由有较强经济实力和研发能力、在业内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单位牵头,联合产业上下游企业、 (略) 所、高校、行业组织等各类创新主体共同建立的新型创新载体;是面向制造业创新发展重大需求,突出协同创新取向,以重点领域前沿技术和关键共性技术的研发供给、转移扩散和首次商业化为重点的创新平台。
(略) 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遵循“唯一性、开放性、独立性、公开性、前瞻性、持续性”的原则,按照“一个中心一个方案”的工作思路,“成熟一家、认定一家”, (略) 场运作、实效评估。
(二)创建,共3条。主要规范创新中心的创建条件,原有创新中心和试点单位的管理。
1.明确了牵头单位4个条件:
牵头单位长期从事本领域的研究开发,有较雄厚的科研力量和经济实力,有整合产学研创新资源和技术转移扩散能力;有先进的研发基础设施、仪器设备和高端人才;掌握核心技术并拥有发明专利和积极主导参与本领域标准制定工作。
牵头单位为行业龙头骨干企业的,近三年销售收入年均不低于5亿元(三明、南平、龙岩、宁德、平潭企业不低于4亿元),近三年累计研发费用不低于5000万元(三明、南平、龙岩、宁德、平潭企业不低于4000万元)。
2.明确了创新中心创建的8个条件:
主要包括成员单位构成和主体的责权利;有明确清晰的创建实施方案和发展规划计划;建立相对独立运行的机构,有科学的决策、经营、管理等机制措施;全部组建资金(包括研发设备)原则上不少于2000万元;在本领域拥有国内领先的行业关键共性技术,切实发挥行业引领作用;具有面向行业、地区提供服务的能力;有责权明晰的组织架构和管理团队,实现正常运行;有开放合作交流机制。
3.原有创新中心试点单位纳入本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继续按照创建实施方案提出的目标和任务进行创建。
4.省工信厅可采用现场考察、专家组论证、现场答辩、专家组评审等方式进行评审,择优拟定创新中心单位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认定其为“ (略) 制造业创新中心”,并颁发牌匾。
(三)考核评估与管理,共6条。主要对制造业创新中心的考评管理进行了规定,包括考评时间方案,补助形式,违规措施等。 (略) 工信厅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创新中心每三年进行一次考评,考评内容主要包括建设和运行情况,形成考评结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有 (略) 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对创新中心建设予以支持,规范分期补助金额和条件。
(四)附则。共2条,原《 (略) 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管理办法(试行)》(闽工信法规〔2021〕134号)同时废止。明确《管理办法》 (略) 工信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三、其他
联系人: (略) 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处姚欣
联系电话:05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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