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潮环(湘)罚字〔2022〕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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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潮环(湘)罚字〔2022〕19号


潮州 (略) :

  法定代表人:郑岳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JM*H

  经营场所: (略) 潮州大道北端交警车管所旁( (略) 内办公楼、怡亲楼、怡情楼、怡康楼)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日,我局执法 (略) 进行现场检查, (略) 日常产生医疗废物,但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 (略) 存在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违法行为。

  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当事人的陈述、视听资料等证据为凭。

   (略) 上述的行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应予以行政处罚。

  我局于**日以《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潮环(湘)罚事告字〔2022〕22号﹞ (略) 陈述申辩的权利。 (略) 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现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和《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8.6表“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限期内改正违法行为,罚款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裁量标准,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四点第(十三)项“裁量的特殊情形”第2小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同时根据《 (略) 生态环境厅印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服务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粤环函〔2020〕58号)的精神,明确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进一步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服务,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其中,第八点提出“完善环境违法容错纠错机制...充分考虑企业排污对环境影响情况,对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情形的,从轻或减轻处罚”, (略) 的环境违法行为从轻处罚。综上所述, (略)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万*仟元。

   (略) 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必须到我局湘桥分局(地址:潮州大道北凤新东路环境监控中心2楼;电话:0768-*)办理缴款相关手续并到银行缴纳罚款。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送我局湘桥分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根据《 (略) 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 (略) 湘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 (略) 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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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 (略) :

  法定代表人:郑岳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JM*H

  经营场所: (略) 潮州大道北端交警车管所旁( (略) 内办公楼、怡亲楼、怡情楼、怡康楼)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日,我局执法 (略) 进行现场检查, (略) 日常产生医疗废物,但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 (略) 存在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违法行为。

  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当事人的陈述、视听资料等证据为凭。

   (略) 上述的行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应予以行政处罚。

  我局于**日以《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潮环(湘)罚事告字〔2022〕22号﹞ (略) 陈述申辩的权利。 (略) 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现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和《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8.6表“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限期内改正违法行为,罚款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裁量标准,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四点第(十三)项“裁量的特殊情形”第2小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同时根据《 (略) 生态环境厅印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服务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粤环函〔2020〕58号)的精神,明确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进一步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服务,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其中,第八点提出“完善环境违法容错纠错机制...充分考虑企业排污对环境影响情况,对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情形的,从轻或减轻处罚”, (略) 的环境违法行为从轻处罚。综上所述, (略)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万*仟元。

   (略) 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必须到我局湘桥分局(地址:潮州大道北凤新东路环境监控中心2楼;电话:0768-*)办理缴款相关手续并到银行缴纳罚款。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送我局湘桥分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根据《 (略) 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 (略) 湘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 (略) 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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